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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為什麼沒有形成國際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2-25 13:13:32

㈠ 國際經濟法是如何產生和法展的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何謂國際經濟關系?學者界說可分為兩大類。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於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各國的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盡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秩序建立起來和固定下來,使它具有拘束力、強制力,於是就出現了各種法律規范。法律就是秩序創建的固定化和強制化。法律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為止
,國際經濟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新三大階段,而每一個大階段又可劃分為若干個時期。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這一階段,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其中包括:
(一)羅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並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由於位於地中海東部的羅得島是當時亞、歐、非海上交通要沖和國際貿易中心,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並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於西歐大陸,後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准則,於是逐漸形成獨立於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行會組織設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與外國、外地商人組成混合法庭,依據商業習慣或共同的行為規范所作出的判決,往往被編纂為各種商事習慣法法典,成為日後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於13世紀的《康索拉多生活費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歐洲中世紀時期城市國家之間締結條約以建立共同商法規則,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約作為近現代國際商務條約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義,最引人注目的是「漢薩聯盟」的商務規約,其目的在於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並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 「商敵」。對於聯盟內部各盟員城市之間的商務爭端,則應當按有關規定交付仲裁。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相應地,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立法,大量出現,日益完備。
(一)雙邊國際商務條約
這個歷史階段的各種雙邊商務條約可以大體區分為兩類,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締約國雙方都是主權完全獨立、國力大體相當的國家,締約時雙方都完全出於自願,條款內容是互利互惠的,這就是平等條約。反之則是不平等條約。
(二)近現代國際習慣
與雙邊國際商務條約並存的,還有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習慣,都貫串著強烈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精神。這是強者用以維持當年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惡法」。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
除了雙邊性商務條約和協定之外,這個歷史階段的後期又陸續出現了多邊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各締約國對於專門針對某些常見的商務問題作出的統一規定都有遵循、執行的義務,其中影響較大的,如《關於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關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關於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等。
(四)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
周期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使各利害沖突的有關國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針對某些「商戰」激烈的專項商品,達成多邊性的國際協定。這就是國際卡特爾專項商品協定。早在19世紀末葉20世紀初期就已陸續出現,特別是經歷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以後,更是層出不窮。其獨特之處:第一,內容和范圍具有特定的專題性或專項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實際上主要用來調整私人之間的涉外經濟關系;第三
,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出現,對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
為了減少和避免誤會和紛爭,提高國際商務活動的效率,有些國際組織或者學術團體,歸納和整理商務活動中的某些習慣做法,制訂和公布各種商務規則,供各國商事當事人自由選擇採用。一經採用,就成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經濟行為規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規則》;1928-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33年,《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等。其特色在於:第一,有關文本都是由國際性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制訂的;第二,所定各項規則,本身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強制力,僅供各國商務當事人立約參考和自由選用,但當事人一旦採用並訂入正式合同條款,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國家政府機關或國有企業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參加國際商務活動,而且在有關經濟合同中明文規定選用某種國際民間商務條規,即同樣要受它約。
(六)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
近現代各個民族國家中商事立法逐漸完備,是因為:第一,近現代較大規模的商事活動向來具有越出一國國境的特性,各國國內商事立法大多參考和吸收了國際商務活動中所約定俗成的各種慣例;第二,由於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因此各國的商事法規也同時適用於本國商人涉外的商務活動或商事行為,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總之,在前述歷史階段時的許多事實表明:近現代各民族國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論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還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趨勢有二:第一,作為國內法的商事法規,內容日益豐富完備,並逐步走向國際統一化;第二,這些國內法同時被用來調整一定的國際經濟關系,成為此類涉外商務活動的行事准則或行為規范,從而大大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推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自從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40多年來,國際社會產生了並繼續產生著重大的變化,第三世界作為一支新興的、獨立的力量登上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爭斗,異致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折,出現機關報的格局,相應地,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出逐步進入「除舊布新」的重大轉折時期。
(一)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
戰後「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訂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在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1947年10月,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隨即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迄今為止,參加前兩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8個以上,參加後一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25個以上,從而使這三項協定及其相慶機構都具有全球性的影響。
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以多邊國際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階段,具有不同於以往階段的新特點:第一,上述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簡略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其有關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於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第三,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規定不一,其適用范圍也只限於締約雙方,而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遍性。
但從本質上和整體上看,它是舊時代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延續,不能認為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斗爭
二戰結束50年來,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始終不渝地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廢除國際經濟法舊規范和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而進行斗爭,有幾個重大回合,是特別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亞非會議(萬隆會議)
1955年4月,包括中國在內的28個擺脫殖民統治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下,討論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問題,並以《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首先吹響了發展中國家共同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而團結戰斗的號角。
2.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的聯合斗爭下,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底通過了《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庄嚴宣布「必須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在1962年底又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它們為發展中國家徹底擺脫新、舊殖民主義的剝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據。
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在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倡議下和大力推動下,1964年底組成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以逐步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亞非拉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聯合組成了「77國集團」,在許多重大的國際問題上,特別是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問題上,都採取統一行動。
4.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50年代和60年代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在除舊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為70年代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來,南北矛盾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發展中國家開始要求對現存的國際經濟結構,從整體上逐步實行根本變革。
聯大於1974年4月召開了第6屆特別會議,圍繞著「原料和發展」這一主題,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這是發展中國家戰後多年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確立的基本法律觀念和基本法理原則,是新型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後進一步建立新型國際經濟法規范體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又增添了相當數量次要的、帶技術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體現了國際范圍內商事法規統一化日益加強的客觀趨勢。1952年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1964年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6年,聯大第21屆會議設立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並在其主持下,制訂通過了一系列國際商務專題公約,諸如1974年的《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通常簡稱《漢堡規則》)、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等。從此以後,國際商事法規的統一化和法典化,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四)區域性或專業性國際經濟公約的出現
二戰結束以來,形形色色的區域性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不斷出現,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第二類是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基本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慶組織,第三類是以發展中國
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間,「77國集團」中的46個國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過並簽署了《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這有助於它們在經濟上實現集體的自力更生,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們在南北談判中的地位。這將對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和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並將推進整個世界貿易的健康發展。
(五)國際商務慣例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國際商務慣例的編纂成文,不斷更新並日趨完備。例如,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歷經多次修訂補充,內容大為豐富發展,適用范圍也更加廣泛;1933年公布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歷經五度修訂,並自1962年起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又於1958年草擬、1967年修訂公布了一套《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並於1978年再次修訂,並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這對於減少國際商務紛爭、促進國際商務發展,都起著重大的作用。
(六)各國涉外經濟法的發展
各國分別制定的涉外經濟法也有重大的發展和轉折,主要表現是:
第一, 發達國家中,各國的經濟立法,包括涉外經濟法,層出不窮,日益細密;
第二, 戰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滲透和逐步交融,內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參照。歐洲共同體已進一步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今後聯盟內部兩系各成員國涉外經濟立法的互相滲透與交融,勢必更加廣泛和深化。
第三, 戰後各種區域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有關條約、規則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這些國家各自對國內的經濟立法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這些成員國的涉外經濟法在有關地區或有關領域內漸趨一致或統一。
第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戰後相繼擺脫殖民統治、取得政治獨立的眾多弱小民族,都極其注重創建自己的涉外經濟立法體系,在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制定有關有法律和條例,藉以保衛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民族經濟權益。

㈡ 看國際經濟法有一個問題,我們中國為何接受歐美的游戲規則,不自己制定游戲規則

你要有實力啊,硬實力、軟實力都要夠強。不要以為現在就經濟發展挺好的就覺得自己很厲害版了。歐美人家權搞這行百來年了早就是千年老妖了,國內現代化建設才多久小鮮肉就要超車啊。國內現在不是搞了一個亞投行試點制定規則了嗎?

㈢ 萬民法是不是國際法,為什麼在講國際經濟法的起源時都會講到萬民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經濟法不是傳統概念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
羅馬法有著巨大的歷史影響
所以一般都要講到;但是如果說
萬民法是國際法
這個有點過了

㈣ 國際經濟法當中為什麼發價只有撤回而無撤銷

因為發價接受一旦接受到達發價人,該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銷,只可撤回內。

㈤ 國際經濟法當中,接受為什麼只有撤回而無撤銷

對於接受的生效時間,英美法系採取投遞生效原則。英美法系認為,接受一旦投郵發出,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撤回問題。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採取到達生效原則。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採用後者,即到達生效。
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接受到達,或與接受同時到達。
撤回是指發出後,使得接受歸於無效。
撤銷是指到達後,使接受歸於無效。
但是,接受一旦接受到達發價人,該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銷,只可撤回。 答案補充 收藏了這個問題,看見有新的回答,贊成網友「不隔(隱身)」從國內法的角度來回答的這個問題。
發價或者說要約、發盤可以撤回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接收到要約前或者同時,可以撤回。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前可以撤銷要約。
然而,承諾或者接受,CISG公約採用的是到達生效,因此在到達前接受還沒有生效,因此可以撤回。但是到達後,合同成立了,故不能撤銷。如果想撤銷,CISG公約中有解除合同的規定。

㈥ 中國政法大學考研國際經濟法

復試的話,你是哪個專業的就考什麼,你考的國際經濟法,復試時當然就是要考國際經濟法了。不過現在聽一個國際法的同學說這三個專業導師可以選。。

㈦ 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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