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從某種程度上說經濟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其共同點都是調節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婚姻等法律關系,只是經濟法側重於調整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等關系。而行政法則是調整行政主體(行政管理者)與客體(行政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Ⅱ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如何
從某種程度上說經濟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其共同點都是調節平等版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經濟、婚姻等法律關系,只是經濟法側重於調整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等關系。而行政法則是調整行政主體(行政管理者)與客體(行政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Ⅲ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兩者調整范圍不同。經濟法是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中心的,縱向的與一定范圍的橫向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交換為中心的財產關系。2、主體構成也不同,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很多,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內部組織,具有一定的層次性。民法主體自然人與法人兩類,只講平等性。3、思想也不同經濟法採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綜合調整,民法主要採取民事手段。其它我就不知道了。。。
Ⅳ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經濟法需要行政法保障才能夠有效運行經濟行為,在經濟法的范圍內,有效運行經濟活動和經濟業務,並通過行政法保障這種運行的正常機制。供參考。
Ⅳ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為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最主要和經常性地運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內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系性。
Ⅵ 經濟法與行政法有何聯系與區分
經濟法與行法的來聯系:經自濟法所調劑的經濟管理關系有許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劑,必要時也採取行政手段。要實事求是地承認它們之間的聯系,否則也無助於經濟法理論的建立。同時也必須看到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1、經濟法所調劑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1種物資利益關系,不是單純的行政管理關系。2、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地位和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聯結狀態也不同於行政法律關系,雖有上下層次之分,但彼此卻都互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3、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行動和經濟活動都是尋求1定的經濟目的,即尋求1定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效益,它從根本上說,應服從的是經濟規律。行政活動尋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應服從的是主座意志。4、經濟法主要運和經濟手段,也應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輔助的性質,而且1般應與經濟手段等結合應用;行政法則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與服從的方式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