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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社會利益

發布時間:2020-12-25 01:03:50

A. 經濟法制定的特點是什麼

1。 綜杳性

綜合性是指經濟法是由多方面的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法律部
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經濟法的規范構成和內容 上看,它是根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由許多單行經濟法 律、法規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既調整宏觀經濟領域的
管理和調控關系,也調整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涉及 工業、農業、商貿、財政、金融、會計、審計、海關、物價等范 疇。
二是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上看,它運用了多種不同的調整方
法,主要有指導性調整方法、鼓勵性調整方法和抑制性調整方 法。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為行為主體 積極地指明方向和行為所能達到的范圍,而它的鼓勵性調整方法
和抑制性調整方法則分別表現為它對行為主體的行為的促進(包 括獎勵、激勵)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經濟法正是採用這 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實現其調整目的的。三是經濟法律規范的
作用結果表現為綜合調整效應。經濟法律規范在對經濟管理關系 的調整中採用了多種調整方法,既可有效地發揮它們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產生綜合的整體調整效
應,包括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宏觀經濟秩序,以 及從整體上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 政策性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體現,具有經濟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於具體經濟政策的實現過程往往會對一定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加 以限制。為防止這種限制的任意性,經濟法律規范必須對此加以 確認、固定和防範。
不過,經濟政策是多種多樣的,經濟法只能
表現那些較為穩定的經濟政策,而不是權宜之計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屬性兼具

經濟法橫跨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產生了使這兩者相互牽
連以致相互交錯的現象。
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較好的利益 協調功能,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突出社會利益優先 的原則,但又不以犧牲個體利益為代價,在法治理念的約束下反
映著鮮明的控制國家行政權力的特點;其不排斥個體利益,但又 抑制脫離社會發展而片面強調個體利益的發展模式。
因此,應該 說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兼顧於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

在我國,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經濟法沒有
一個獨立的程序法典與之相對應,主要原因仍然在於其所調整的 社會關系的獨特性。
拋開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以私利為驅動力,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為紐帶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站在社會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會經濟生活,其手段按照強度的不同劃分為三:其一是相對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間接引導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國家作為 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往來影響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從而實現利益的發展;其二是國家通過行政權
力介人私人經濟生活,基於現代行政法學中的控權思想,應該說 行政權力介人的力度變得更加緩和,但由於行政權力隸屬性的存 在,因而這種介人具有明顯的直接引導的傾向;其三是基於對社
會公共利益形態的設計,站在一種權威的角度,去評判私人利益 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碰撞時的妥當性,並通過強制手段來體現

和維護社會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就
是一種介人「最強」的方法。
以上三種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
綜合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統一。在落實實體 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獨特的程序性問題也隨之變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現代法治思想的統率下,第一種介人手段相對處於主導
地位,因此,經濟法的程序性問題更接近於民事法律,也便成為 一種合理的選擇。

B.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具有其自身的價值,主要包括經濟秩序、社會公平、效率等。之所以認為經濟法的價值有這些內容,是從經濟法的外在價值來看的。「經濟法的外在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或所期望的經濟法具有或者應當具有的價值,它是主體對經濟法本身應有功用或實際功用的一種評價和判斷。」這些價值正反映了社會本位的實質,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社會本位都是統一的。
經濟法秩序價值核心體現在最終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穩定狀態。經濟法調整下的經濟秩序就是在現代社會,人類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經濟活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不同經濟主體間的一種平衡和諧有序的經濟關系。這種平衡和諧的經濟關系,一方面為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另一方面又表現為盡可能地實現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諧的經濟秩序反映了經濟法治條件下不同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一種相互「妥協」,為了滿足每種經濟主體長遠的經濟發展目標,而在整體上達成一致,即可以放棄現有的經濟利益而換取未來更多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的舍棄與獲得,上升到整個社會,就是社會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經濟秩序具體表現為一個良好的、安全的市場環境,在這個有著國家適度干預協調的市場機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壟斷行為、傾銷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經濟行為。按照可持續發展
理論,經濟法的調控、規制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在總體上對國民經濟運行協調和控制,以及在具體方面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限制和引導的統一過程。
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以社會公平為核心的, 具體為經濟領域內的社會公平。社會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採用普遍對待與區別對待相結合的方法來達到社會公平。
首先, 經濟法為每個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秩序, 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每一個市場主體, 而不論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高低, 同時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擁有基本的人權與自由, 在此基礎上參與公平競爭。其次, 經濟法對部分能力超強的市場主體施以合理的經濟負擔, 防止其獨占市場機會; 對部分先天條件不足的主體給予一定扶持, 提高其競爭能力, 使其不至於還未參與競爭就被淘汰出局。」經濟法通過維護社會公平,來實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法益的目的,這正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體現。

C.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性、歸責原則的公平性、責任承擔的非單一性等特徵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D. 論述題:經濟法中社會利益本位的內涵是什麼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准則。
1、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個主管主體和公有制主題所承受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職責 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

E. 簡述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

每一個法律部門在確定自己調整范圍時,都以維護哪方面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也就是以什麼為本位。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利益; 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

因此,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強調社會本位。它要求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個人必須作出利益上的讓步,只要這種讓步合乎社會的正義。

(5)經濟法社會利益擴展閱讀

社會本位的概述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

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社會本位的好處

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范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范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

F. 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如何理解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對經濟關系調整立足於社會整體任何情況下都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高准則無論國家還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對社會共同盡責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關系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組織作特定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身份、地位出現具體經濟關系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得當或過度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主體物質利益企業和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能只講權利講義務;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社會本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原則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來源和獲取、行使條件無論國家機關還企業、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對社會盡責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義務本位更企業或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本質、反映社會進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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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理解社會利益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每一個法律部門在確定自己調整范圍時,都以維護哪方面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也就是以什麼為本位。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利益; 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因此,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強調社會本位。它要求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個人必須作出利益上的讓步,只要這種讓步合乎社會的正義。
所謂適度干預,就是要求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經濟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應當積極主動地進行,同時千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在經濟處於緊縮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多;在經濟處於寬松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少。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國家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運行進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預,但是還沒有完全擺脫過多干預的狀況。值得注意的是,適度干預的要求、范圍和手段,來源於經濟法,而不是來源於政府的行政行為。因此,國家適度干預應當成為經濟法的綱領性原則。

H. 如何理解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標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徵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其中,對於何謂「社會公共性」,學界至今仍沒有定論。筆者將從經濟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標兩方面分析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一)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經濟法是社會法,所體現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現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體現國家的意志,而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社會公共意志即大眾的、社會普遍性的意志,是關於公有性而非私有性、關於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這一意志指導經濟法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時關注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社會穩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等。經濟法的意志決定了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二)社會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預性
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並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法益目標。公共利益是屬於公眾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要實現公眾的利益,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除了內在自發性的,還有外在強制性的;除了市場機制調節,還有國家權力干預;除了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只有藉助國家干預才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決定了社會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預性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

I. 經濟法的任務是什麼

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 ABC)。
A促進經濟發展
B維護市場整體的自由競爭秩序
C維護市場整體的公平、高效、安全運行

J.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在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中,它是以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的組織,作為特定的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的身份、地位出現的。在具體經濟關系中,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不得以不當或過度的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不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他主體的物質利益。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只講權利,不講義務;不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不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他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不是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它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它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的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的來源和獲取、行使的條件。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個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不是義務本位,更不是企業或個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反映社會進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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