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經濟法的第一解釋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2. 國際經濟法的判斷題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錯,同時要表明提議人有在其建議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方構成要約。
2.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
3.錯,反補貼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的簡稱,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協議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是對《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規定的具體化。
反傾銷協議(Anti-mping Agreement),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
4.對,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
5.對
6.錯,貨款主要是跟單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來講,光票托收用於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
7.對,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3. 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
4. 國際經濟法,英文,名詞解釋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自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 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傾銷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價格將其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6. 國際經濟法 名詞解釋 還價
還價(counter-offer)又稱還盤,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是對回發盤條件進行答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還盤只有受盤人才可以做出,其他人做出無效。
還盤(counter offer )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盤人對所接發盤表示接受,但對其內容提出更改的行為。還盤實質上構成對原發盤的某種程度的拒絕,也是接盤人以發盤人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因此 ,一經還盤,原發盤即失效,新發盤取代它成為交易談判的基礎。如果另一方對還盤內容不同意,還可以進行反還盤(或稱再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在國際貿易中,往往經過多次的還盤、反還盤,才最終達成協議。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7. 國際經濟法中的「示範法」名詞解釋
《示範法》旨在幫助各國對其仲裁程序法律進行改革和現代化,以考慮回到國際商事仲裁的答特點和需要。《示範法》涵蓋仲裁程序的所有階段,包括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和管轄權、以及法院通過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進行干預的程度。《示範法》反映了對於所有區域的國家和世界上各種不同的法律或經濟制度所接受的國際仲裁做法的關鍵問題在世界范圍達成的共識。
8. 國際經濟法與海商法的區別,還有具體利弊分析
海商法是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分支。
國際經濟法是個廣義的概念,包含涉及國際經濟、貿易、商業的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法的總稱,它沒有國內立法。而海商法是種特別法,也有國內立法,主要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等。海商法也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狹義的海商法指國內立法,廣義的海商法還包括海上運輸國際公約和國際航運慣例。
補充:既然有爭議,這位白色碎米芥朋友,你怎麼就能確定海商法不是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呢。目前海商法在我國的性質定為「涉外民商事法律」,而我國沒有獨立的商法,所以實際上就是民法的特別法,這點和英美法系不同,因為他們大多是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是部狹義海商法,沒錯,我已經說過了,狹義的海商法是指國內立法。但是廣義的海商法的淵源和國際經濟法是差不多的。在我國沒有出台海商法之前,研究海上運輸的法學專業就叫做「國際經濟法專業」,後來1993年我國實施《海商法》之後,就有專門的「海商法專業」了,但是原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或者國際商法專業並沒有取消海商法的課程,也保留了海商法的研究方向。
國際教委將海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是因為我國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區別(我們民商合一,人家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擁有海商法的國內立法,而國際經濟法無法進行單獨的國內立法,只能通過接受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的方法來變相進行國內立法。這也是二者的區別之一。
研究一下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會知道,它已包含了海商法眾所調整的對象范圍。
補充一下:就業的話,我個人認為海商法更好一些。海事海商律師掙得相當多。
9. 國際經濟法 名詞解釋:國籍稅收管轄權
國籍稅收管轄權亦稱公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依據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國籍這樣的身份隸屬關系事實所主張的征稅權。
10. 如何理解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注意:需要解釋原理,請勿照搬答案。 真心
1.個人。個人作抄為一般襲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
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