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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的調節干預協調

發布時間:2020-12-24 14:33:03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㈡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與國家調節經濟法論 你比較贊同哪種觀點 談談你的看法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國家調節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涵便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經濟法上的公平,李昌麒教授認為體現在競爭公平、分配公平和正當的差別待遇,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即實質公平。公平與公正主要是需要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規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問題,如果不兼顧效率,人們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分析不同的收入再分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則肯定會助長資源浪費,貪污腐敗等現象的滋生與蔓延,從而導致「政府失靈」。王保樹和李昌麒雖都強調注重經濟公平原則,但我認為朱崇實的注重經濟公平和兼顧效率相統一的原則,更為完整更能體現經濟法的本質。 我比較贊同的是朱崇實教授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追求效益的目的就必然與私人有區別,即不把經濟效益作為自己追求的主要目的,而把追求社會效益作為主要目的。社會效益就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判斷得失,從每個投入是否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利,而不是僅看這個投入的具體產出多少。所以社會效益是一種廣義的效益,是一種整體的效益。經濟法作為國家對社會經濟實行調控的一個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要促進經濟的增長。因此將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也要看經濟效益,二者相輔相成,是經濟法區別於其他法律一個重要體現。 李昌麒的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在經濟法學研究和經濟管理、經濟活動、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中,時時處處以社會利益和平衡協調為先,竭力促進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並按社會化之內在要求,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系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對稱,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增強企業的向心力,使企業真正擁有作為法人應有的權利,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促進效益的提高。經濟民主協調了國家、經營者、勞動者的關系,平衡了三方的經濟利益,使經濟法主體的權、責、利、義達到了有機的統一。能夠體現經濟法順應時代變化的需要,調節經濟的發展。 因為經濟法的原則是順應時代的變化發展需要的,所以並不是每個教授的觀點都是完全可取的,皆有其優勢和缺點。需要大家辨證的去學習,借鑒。

㈢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些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經濟法中的調節干預協調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

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㈣ 簡述經濟法調整對象產生的法度邏輯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
將調整對象作為區分部門法的根本特徵,更有利於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區分。一旦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明確,經濟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
二、經濟法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的重要意義
(一)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問題實際上都是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的必然延伸,如果經濟法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則經濟法當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地位問題則迎刃而解。
(二)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問題,實質上也就是經濟法的構成體系問題。
三、關於經濟法獨立調整對象的兩種不同觀點
根據對經濟法獨立調整對象的基本看法,我們可以將以往觀點分為兩大類:
(一)否認經濟法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
較為典型的否定說有以下幾種:
1、綜合經濟法論;
2、學科經濟法論;
3、經濟行政法論。
(二)承認經濟法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
分為兩個時期,1992年前,較為典型的肯定說有以下幾種:
1、縱橫說;
2、密切聯系說。
第二個時期是1992年以後,主要有:
1、 經濟協調關系說;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
4、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
5、社會公共性說。
四、論爭的症結
所謂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對象問題的論爭實際上早已被異化,淪為一場理論上論證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方法與實踐上概括經濟法現象的共性這兩者各執一端的「游戲」,論爭失去統一的焦點。
五、對傳統理論的批判與超越
是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就取決於兩點:
第一、這些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應具備某種「共性」;
第二,將這些具備共性的法律規范進行綜合並上升到法律部門的高度來研究是必要的。
六、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
1、利益本位角度的區別;
2、法律規范性質的區別;
3、調整方法的區別;
4、法律責任的區別。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
「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行政法應著重以程序法為核心展開研究,其精髓在於控權,在於維持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力量平衡。
在強大的法律社會化運動面前,傳統行政法也捲入了所謂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的潮流,並因而展現出某些異化的特徵。但其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並沒有改變。
(三)經濟法中的「軟法」辨析
所謂的「軟」,就是說明在經濟管理中,管理者已經無須事事依賴確定性法律規范的強力約束,就能獲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實現對被管理者行為的有效導向。其特徵是:
1、宏觀調控法上的指導性、勸導性;
2、市場管理法上的鼓勵性、獎勵性;
3、中介組織法上的自律性。
七、經濟法具體調整對象的觀點評述
關於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
4、社會公共性說;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
八、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
經濟法應當具體調整以下幾種關系:
1、宏觀調控關系。
2、微觀規制關系。
3、國有參與關系。
4、市場監管關系。
5、涉外管制關系。
九、現代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經濟法是以經濟法律規范為核心或主體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機總和。我們稱之為經濟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三)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關系的提法
使用「管理」的提法是基於以下理由:
1.「協調」、「調節」和「干預」的提法不能用於表達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2.「協調」、「調節」和「干預」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現代國家經濟職能的內涵
3.「管理」不等於「命令與服從」,現代經濟管理具有更豐富的內涵
作為獨立部門法意義上的行政法並不應該等同於行政性法律規范的總和,而應主要限定於行政組織法和行政救濟法的范疇內,其要義在於約束政府權力的合法、合理運用,在於限權。因此所謂的「命令與服從」也是經濟法學者對於現代行政法真正內涵的片面理解罷,是落後於時代發展的陳舊觀念。

㈤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畝跡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迅毀並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余襪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㈥ 在經濟法領域哪些是國家該干預的卻沒有干預,哪些是國家不該干預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內發生的經濟關系。容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干預經濟的。資產階級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主要以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為核心的。此外,還有產品質量法、計量法、許可證法、資源法等。

2.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預演算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金融法、價格法、稅法等。

3.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經濟組織除了公司、合夥、獨資外,還有非法人團體、分支機構等。規范經濟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夥法、獨資法等。過去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法律,應當歸入這三種類型內。今後應當逐漸減少以所有制為基礎立法,以達到所有企業都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㈦ 經濟法調整的是哪幾種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㈧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規范系統這句話對嗎

經濟法是對社會復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制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㈨ 經濟法中國家干預和法的本質的聯系

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其主要原因在於補正自由市場運作的盲目性和市場自發調節有回時候的過度偏向即市答場失靈,其理論依據更多的是經濟學上的原理,作用在於:1,創設相關均衡,以補正經濟參與者不同的偏好差異造成交易者無法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
2,防止自由市場產生的壟斷,欺詐等不正當競爭,確保公平,公正,相對自由的市場秩序。
至於法的本質似乎與國家干預沒有直接的聯系,如果要撤點關系,那麼我認為可以從法的社會性上去分析,即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追求集體福利與社會整體的正義,這就要換取一定情形下的個人自由的犧牲,即此處的法是以限制某些人的某些行為上的自由去營造一個全體公民都可以享有更多自由與安全(交易安全)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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