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利用微觀經濟學闡述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鋼錠為庫存,當然是耐用品;PPF是生產可能性邊界,PPF代表可供社會利用的物品和勞務的不專同組合,越向屬外就意味之生產可能性越大,增加生產投入量和技術變革能使PPF向外移動;B答案與PPF完全無關;壟斷勢力即使濫用資源又因為他是壟斷勢力,所以對PPF移動沒有明顯的影響
B. 我們為什麼要保護知識產權
我們承認,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提供激勵機制,激發出更多的創新。林肯曾經說過,「專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創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這種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謬誤。知識產權並不是惟一的添加劑,與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譽和好奇心或許是更好的燃料。知識產權甚至不是讓創新者獲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說,我們可以用懸賞制度獎勵創新者,而市場本身就已經發明了相當精妙的激勵機制。即使沒有專利,創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許多「天然」的保護機制,獲得大量的收益。這些「天然」保護機制包括「模仿時滯」(由吸收新知識的成本造成)、「名聲利益」(作為首創者)。一位叫Levin的美國經濟學家對650名高級研發經理的調查發現,專利反而沒有「模仿時滯」和「向下移動的學習曲線」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項有趣的調查中,Mansfield詢問100名美國公司的研發執行主任: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將會有多少發明和創新不會出現。這100名代表來自12個工業集團,其中只有三種工業的代表認為這一比例會較高(制葯業60%,其他化學工業38%,石油工業25%)。有6種工業的代表答案是基本為零(其中辦公設備、汽車業、橡膠產品和紡織是0%,初級金屬和儀器製造行業是1%)。認為比率很低的行業還包括:機械工業17%,鋼鐵製造業12%,電器11%),平均的比率大約為14%。Mansfield後來在英國和德國也做了類似的調查,結果與此類似。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了創新者的利益,但是,創新者的利益和全社會的利益是一致的嗎?換言之,保護知識產權一定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很多學者擔心:專利體系的「贏者通吃」的本質會阻礙創新者之間的競爭,或是導致創新努力與投資的重復。還有的學者指出這一體系會導致發明者努力改進已有專利,而不是創造出真正的新知識,因而資源被浪費。考慮到科技進程的積累性和互動性,對關鍵創新的強有力的保護可能會延誤競爭者創造出對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許多人還問為什麼所有的發明盡管其社會價值不同,卻都獲得同樣期限的保護及為什麼保護期限長達17或20年。 在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能否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更值得懷疑。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更多的研發活動。實際上,最近在發展中國家所作的關於對科技問題的研究表明,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識不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那種。發展中國家最需要的知識並不是從世界角度來說真正新穎的知識,而是更適合當地情況的知識。為了進一步吸收更高級的科技知識,發展中國家必須首先模仿和復制,在這種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學習並掌握新的生產過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蹤新的技術發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評價和選擇適用的技術業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術應用到本國的生產條件中,需要在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組織安排做出調整;這些努力均表現為對技術能力的投資,並導致本國有效使用技術知識的能力的提高。遺憾的是,這些在模仿和學習的過程中積累的知識進步卻無法得到專利體系的保護。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國家不得不用幼稚產業保護和其他工業政策措施來鼓勵這種科技發展(19世紀的美國和其他追隨者就是這種情況)。不幸的是這些措施在當今WTO協議下是受到禁止的,盡管這些措施並不像所認為的那樣有害。哈佛大學教授Helpman和普林斯頓大學教授Grossman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的模仿行為反而能夠促進發達國家的創新。
C. 大學經濟法保護知識產權論文800字 在線等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D. 用經濟學常識 為什麼要維護合法版權
著名的經濟學家科斯認為,產權對於資源成為商品在市場流通具有特別意義版,資源只有通過產權權的界定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因而知識要進入市場必須首先界定其產權,但由於知識具有抽象性、可復制性、可共消費性等自身屬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知識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特性,正是由於以上情況的存在使得知識產權極易遭到不法侵害,這也就是社會中為什麼「盜版」現象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為了順利使知識要素進入市場,就需要國家通過法律的手段對知識產權加以特別保護,此時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就是國家的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的絕對標准。
出版物等媒介產品與一般物質產品的最大區別在於其蘊含的知識、信息內涵,而知識、信息易於擴散,因此,媒介產品具有外部性。
外部性是市場失靈的一種,不是市場配置的最優
E. 經濟學與知識產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調整的范圍不同,經濟學是經濟領域,而知識產權是工業領域的智力成果。
F. 保護知識產權是否有用
專利的自我保護,從而導致企業的競爭力下降,時常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慢!這是過度的保護帶來的消極因素.企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管理.那意味著壟斷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法都是發達國家定的。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其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通過對發明創造和創新創意進行保護來鼓勵發明的創新熱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利弊共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可取,需要對這種保護的社會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總的來說,它激勵了人們的創作熱情,促進了科學技術生產力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又要以在某種程度上的自由競爭為代價.因此,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用法經濟學手段進行分析能夠更好的完善這一制度.
保護知識產權只是為了讓富人更富罷了。比爾·蓋茨因此成為世界首富!
當我們普通老百姓面對價格便宜質量又好的假名牌時會怎麼想?高興!上海襄陽路市場曾經如此火爆,吸引了無數中外消費者;花很少的錢就可以買到完全可以和正版軟體想比美的XP操作系統,方便了多少人?要不然電腦豈不成了有錢人的專用品?隨便在街頭就可以買一部世界大片,讓我們可以在家裡舒服地享受……
我想起了兩個人,兩個令人敬佩的人:一個是居里夫人,她發現了鐳,沒有申請專利,她說鐳屬於全世界!另一個是王選院士,他的照排系統沒有申請專利,他說這屬於大家!
從長遠看,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快,知識產權全球一體化也只是遲早的事情,也就是說一項發明創造出來以後,你不保護,那外國保護了,全世界都要向權利人交使用費,這是目前發達國家在世界范圍內想努力促成的一項制度,也就是說大勢所趨,中國只有去適應,否則你就會被淘汰,另外,從國內看,我國也有許許多多的發明家、創造者,他們為了發明、為了創造耗費了畢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傾家當產,但最後研究成果確被別人一分錢不花的拿去了,這公平嗎?那這以後還會有人去研究、去創造嗎?大家都等著別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國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的成為世界強國?
中國可以說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法律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只有中國人民有了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了一種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氛圍,建設創新型國家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在中國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培養群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任重而道遠~
中國要保護知識產權,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從世界來看,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嚴承諾,中國如果不嚴守信譽,世界上的公司將不在中國投資,不和中國人做生意,試想培育一個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費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價位是品牌價值的體現,當老百姓隨便在地攤上就能買到"價格便宜質量又好的假名牌"時,名牌還能否稱之為名牌?一個中國的老百姓積攢了很久的錢買了一個高檔名牌產品,卻被別人認為肯定是冒牌,隨便在地攤上就能買到時,心裡又會怎麼想?況且人都是利益主體,無論是作品的著作權人,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注冊商標的持有人都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如果創造成果得不到保護,將大大挫傷人們的創造熱情,不利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從中國自身來看,中國要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潮流中,在知識經濟時代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就必須適應並利用相關的法律,政策,中國如果能誕生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就可以向外國的使用人收取專利使用費,中國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樂,麥當勞這樣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過商標特許,收取品牌使用費,採用特許經營的模式,把中式快餐開遍全世界,提升國家形象的同時,賺老外的錢.
當然如果一味地保護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會阻礙知識的傳播,所以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方便社會公眾利用智力創造成果間一直在尋求一種平衡,如著作權法設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專利法和商標法設立了權利窮竭等制度,這里三言兩語闡釋不請,有興趣的人可以找相關的書讀一下. 總之一句話: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勢在必行,最終憑借中國人民的聰明才智,中國會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獲益,但保護知識產權也要有個度,特別是現階段,中國不應一味響應發達國家的號召,追求過高水平的保護,而應該在WTO 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之下,制訂既滿足國際社會最低標准,又符合實際的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全體人民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良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發明、創造讓我們的生活越來越豐富多彩,一個民族的創造力直接影響其發展、壯大。那些發明者、創造者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這才能形成良性循環,促進整個民族的進步。
好吧,以上很亂……
G. 從經濟學角度,專利不是最好的,可為什麼我們還選用該制度那最好的又是什麼
從經濟學上講 任何選擇都有機會成本 一件事物只有利弊 沒有什麼是最好的
科學回技術等本來就是答有外溢效應的 如果沒有專利制度 那麼個體想要由自身的發明創造或技術創新獲利就會十分困難 因為存在非常高昂的交易成本 試想新技術的持有者與需求者因高昂的交易費用造成嚴重的deadweight loss 這是對整個經濟的抑制
當然專利制度也會相應的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壟斷 新技術不會被准確的估價 這樣同樣會造成交易費用的上升 但這樣的好處是鼓勵了個體及組織對技術的創新
從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至今專利制度被不斷修繕及改進 至今全世界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0多個 這也說明專利制度有相當的效用 當然如果有哪位天才能推出比之更先進的機制 那他以後在經濟學史上絕對是可以與高斯齊名的人物
H. 運用市場失靈與微觀經濟學原理解釋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 (微觀經濟學練習題)
微觀經濟學是研究兩種人,兩個市場的學科,即消費者,也是要素提供者,生內產者,要素市場,容產品市場,生產者用最優惠的價格購買要素,以最低的成本將產品生產出來,然後消費者已醉優惠的價格購買產品,只有當這兩個市場達到平衡時,人們的經濟生活才可以正常雲轉,由此看,公司處於壟斷階段,此時春在超額利潤,公司不短的向外擴展,此時總利潤匯更高,同時我們知道,一種產品要經歷四個時期,總有一天他會進入高潮,然後衰落期,這就需要我們對產品進行再創新,從而擁有競爭優勢,放可保持持久獲利
I. 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1500字
專利的自我保護,從而導致企業的競爭力下降,時常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慢!這是過度的保護帶來的消極因素.企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管理.那意味著壟斷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法都是發達國家定的。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其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通過對發明創造和創新創意進行保護來鼓勵發明的創新熱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利弊共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可取,需要對這種保護的社會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總的來說,它激勵了人們的創作熱情,促進了科學技術生產力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又要以在某種程度上的自由競爭為代價.因此,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用法經濟學手段進行分析能夠更好的完善這一制度.
保護知識產權只是為了讓富人更富罷了。比爾·蓋茨因此成為世界首富!
當我們普通老百姓面對價格便宜質量又好的假名牌時會怎麼想?高興!上海襄陽路市場曾經如此火爆,吸引了無數中外消費者;花很少的錢就可以買到完全可以和正版軟體想比美的XP操作系統,方便了多少人?要不然電腦豈不成了有錢人的專用品?隨便在街頭就可以買一部世界大片,讓我們可以在家裡舒服地享受……
我想起了兩個人,兩個令人敬佩的人:一個是居里夫人,她發現了鐳,沒有申請專利,她說鐳屬於全世界!另一個是王選院士,他的照排系統沒有申請專利,他說這屬於大家!
從長遠看,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快,知識產權全球一體化也只是遲早的事情,也就是說一項發明創造出來以後,你不保護,那外國保護了,全世界都要向權利人交使用費,這是目前發達國家在世界范圍內想努力促成的一項制度,也就是說大勢所趨,中國只有去適應,否則你就會被淘汰,另外,從國內看,我國也有許許多多的發明家、創造者,他們為了發明、為了創造耗費了畢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傾家當產,但最後研究成果確被別人一分錢不花的拿去了,這公平嗎?那這以後還會有人去研究、去創造嗎?大家都等著別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國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的成為世界強國?
中國可以說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法律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只有中國人民有了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了一種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氛圍,建設創新型國家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在中國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培養群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任重而道遠~
中國要保護知識產權,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從世界來看,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嚴承諾,中國如果不嚴守信譽,世界上的公司將不在中國投資,不和中國人做生意,試想培育一個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費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價位是品牌價值的體現,當老百姓隨便在地攤上就能買到"價格便宜質量又好的假名牌"時,名牌還能否稱之為名牌?一個中國的老百姓積攢了很久的錢買了一個高檔名牌產品,卻被別人認為肯定是冒牌,隨便在地攤上就能買到時,心裡又會怎麼想?況且人都是利益主體,無論是作品的著作權人,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注冊商標的持有人都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如果創造成果得不到保護,將大大挫傷人們的創造熱情,不利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從中國自身來看,中國要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潮流中,在知識經濟時代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就必須適應並利用相關的法律,政策,中國如果能誕生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就可以向外國的使用人收取專利使用費,中國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樂,麥當勞這樣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過商標特許,收取品牌使用費,採用特許經營的模式,把中式快餐開遍全世界,提升國家形象的同時,賺老外的錢.
當然如果一味地保護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會阻礙知識的傳播,所以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方便社會公眾利用智力創造成果間一直在尋求一種平衡,如著作權法設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專利法和商標法設立了權利窮竭等制度,這里三言兩語闡釋不請,有興趣的人可以找相關的書讀一下. 總之一句話: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勢在必行,最終憑借中國人民的聰明才智,中國會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獲益,但保護知識產權也要有個度,特別是現階段,中國不應一味響應發達國家的號召,追求過高水平的保護,而應該在WTO 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之下,制訂既滿足國際社會最低標准,又符合實際的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全體人民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良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發明、創造讓我們的生活越來越豐富多彩,一個民族的創造力直接影響其發展、壯大。那些發明者、創造者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這才能形成良性循環,促進整個民族的進步。
J. 1、什麼是知識產權2、什麼是專利權3、為什麼要保護4、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學生應該從哪裡做起呢知識產權
世界上的財產復可分為有形財制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有形財產又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即可移動的財產,如汽車、傢具、牲畜……。不動產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財產、如橋梁、土地、房屋……,也稱不可移動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所謂財產權是智力勞動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智力勞動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