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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0-12-24 04:53:35

『壹』 簡述國際經濟法在我國開放性經濟建設的作用

(一)可以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近年來,外商在中國投資日益增多,認真學習、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有利於我們簽訂好融資和其

他引進外資的合同,有利於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而更好地引進外資。
(二)可以從法律上保障引進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而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引進方既要防止對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條款,又要遵守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而學習國際經濟法,就可以使我們正確簽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進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發展國際經濟合作。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已開展了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合作開采自然資源、土地批租、發行B股等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合作,這些都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只有學好國際經濟法,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經濟建設。
(四)可以及時為我們合理處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國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 這不僅涉及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按什麼法律程序和規則去解決這些爭議和糾紛;甚至還要考慮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們的城市真正成為萬商雲集的國際都市。 (五)有利於我國涉外經濟法制建設。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高度計劃經濟的政策,很多經濟貿易政策及其體制同國際慣例或國際習慣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中,如果我們不僅善於總結和正確運用本國的法制建設經驗,而且也善於從國際經濟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膽地學習和借鑒一些國際經濟法原則和規則以及國際慣例,使我國的法規、政策及其通常的經濟貿易做法盡快向公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靠攏,這對於加快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盡快形成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貳』 國際經濟法的意義是什麼

調整關於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回國際經濟組織、答跨國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調整對象是受國際經濟法規所約束的國際經濟關系(相對各國而言)或對外經濟關系(相對一國而言)。法律淵源主要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判例、國際經濟組織的章程和決議,以及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內容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訴訟法。

『叄』 國際經濟法的意義是什麼

調整關於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跨國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調整對象是受國際經濟法規所約束的國際經濟關系(相對各國而言)或對外經濟關系(相對一國而言)。法律淵源主要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判例、國際經濟組織的章程和決議,以及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內容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訴訟法。

『肆』 國際經濟法的分類標准意義何在

首先,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內制關系;其次對國容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

『伍』 國際經濟法課程學習對大學生的意義有哪些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版;國際組織與私人之權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這門課程基本是經貿系的必修課,將來如果從事這方面的工作,這門課程還是很有必要學習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陸』 論述國際組織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不同的國際組織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來講,國際組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間國際組織,一種是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下面這篇文章可以粗略的概括出國際組織的作用。

( 一 ) 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於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於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這種論壇也是多邊外交的一種組織形態,為成員國之間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會談提供了方便的時間與場所,有利於雙邊關系的發展和緊張局勢的緩解。

( 二 ) 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別是在那些專門性或技術性領域,從郵政、電訊、海事、衛生,到氣象、民航、原子能、知識產權,諸如此類,全球性或區域性管理規則的制訂,管理機構的建立與運作,都是由相關國際組織來完成的。盡管有人對這類管理性國際組織的成效一再提出質疑,但也不否認這些方面國家間合作的必要性。在人們驚呼世界已進入一個地球村的時代,國際組織的管理者職能只會越來越加強。

( 三 ) 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范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范圍內的職能,還存在著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從世界范圍內石油、礦產物與農牧產品的生產數額、銷售價格、進出口比例到國際資金向發展中國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則、分配方案的確定和實施乃至制裁措施的執行,現在都有賴於相關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和商品協定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能否建立,取決於現有國際組織分配職能的改進、完善和強化。

( 四 ) 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不論是對第三世界發展援助項目的制定、實施,還是促成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不論是全球及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的規劃,還是促進普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都必須藉助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建立起國際社會的各個領域的正常秩序。盡管極少數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表現出一體化的傾向,但是就大多數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 五 ) 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的爭端,不論是政治性的還是經濟性的,不論是尋求外交解決還是法律解決,國際組織都可以隨時進入解決程序,促使或主持爭端的和平解決。從聯合國到東南亞國家聯盟,從國際法院到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國際組織以其大量實踐證明了自己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六 ) 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志,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全球性與區域性政治組織,都將維持世界及地區和平視為己任,並以整個組織的機制來服務 於這一宗旨。盡管迄今為止,聯合國、非 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的維持和平行動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滿意的記錄,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認,這類行動曾經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武裝沖突和內部動亂,防止了戰火的蔓延與升級,為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范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組織更應繼續發揮好維和的作用,防止戰爭的發生。

( 七 ) 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進器

以領土、主權和實力為基礎的多國家體系是國際關系的基本事實。自形成民族國家體系以來,發生過無數次戰爭,沒有一個國家不曾直接或間接地捲入各種戰爭。強權政治一直在這一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各國已越來越認識到有必要對這一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更是對這種體系緩慢地產生著侵蝕作用。國際組織的發展過程就是人們謀略擺脫國際無政府狀態,追求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探索過程。

概述國際組織在當今世界的作用,可以引用前國際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話,「不可否認,國際組織的建立導致國際舞台產生了前所未有的穩定。……今天,各種國際組織在實施對所有成員國和整個人類都至關重要的目標與價值。……它們已經深深地融入到成員國的有序運作之中,以至於這些成員國想要恢復某種行動自由而放棄國際合作成為幾乎不可能的事了」。

『柒』 國際私法及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的重要性及發展趨勢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但這種學科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被國內高校國際法學者所質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而國際法則包括了國際法總論,國際主體法,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領土法,戰爭法,武裝沖突法,領事與外交關系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環境法等諸多分支學科

至於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之類的,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學科。也就是說國際公法包含了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等

至於三者的關系,三個法學學科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趨勢

『捌』 國際經濟法對世界貿易自由發展的作用

我是國際法專業國經方向的研一學生,我把自己的觀點簡要的回答下吧,具體展開應該不是很難。

一、國際經濟法中規則的統一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內容上來說)
各國主權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數個法系之間的差異更是顯著,規則的統一毫無疑問為國際貿易從業者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南與合理預期。以中國為例,雖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不甚明確,但在民商領域,毫無疑問國際法優先(這點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則,我就不去翻了哈~)。國際法優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國際貿易。最為典型的代表當屬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員國納入本國法,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規制提供了範本。在知識產權領域,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等等規則的確立,對於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統一的標准。類似的,在服務貿易領域,GATS規定的透明度、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都極大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

二、國際經濟組織的建立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形式上來說)
WTO當屬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時,只是一個鬆散的條約,而1994馬拉克是協議建立了WTO,GATT1994並入GATT1947,同時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關基本覆蓋國際貿易全部內容的協議。首先是規制的范圍由貨物貿易擴大到了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領域,其次是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為國際貿易爭端突破完全由國家之間外交等手段解決,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後WTO等相關組織的成員方基本覆蓋了世界貿易主要參與者,適用范圍廣泛。

暫時就想到了內容和形式這兩大塊的內容,要是你覺得還有什麼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說~

完全手打,版權所有哈~

『玖』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狀況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範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於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並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拾』 影響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響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國際條約、國際經濟管理、重版要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權議和國內涉外經法立法。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能夠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並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主要有: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2)公平互利原則;
(3)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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