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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經濟法中財產責任的是

發布時間:2020-12-24 01:42:36

經濟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表述中正確的是

選B引用
公司法
的相關
條文
給你看吧:勞務是不可以作為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的。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即
股東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的。因此,勞務是不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
注冊資本
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
認繳
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
,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人民幣
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
金額
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
財產權
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
機構
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
驗資證明
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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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例題】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1】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註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5年)
【答案】×
【例題2】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只有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4】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6】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例題7】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2006年)
A、投資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
【例題8】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7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BC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1】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題2】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託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許可權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付款10萬元,其餘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 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 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後有效
【答案】A

2、對受託人的職許可權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託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後,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於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例題2】張某於2000年3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0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企業應於2000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於2003年1月屆滿
【答案】ACD
【例題3】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 不再清償
B、 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 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4】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後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例題5】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例題6】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C、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首先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個人財產仍不足時,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
【解釋1】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解釋2】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徵是「所有」。「所有的合夥人」(不論出資形式、不論自己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企業債務」(不論是一般的企業債務還是某一個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徵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某一個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由該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2)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4】有限合夥企業的特徵是「先看人再確定責任」。(1)只要是普通合夥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只要是有限合夥人,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普通合夥企業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合夥人
【解釋1】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企業成立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普通合夥人是否應當退夥?有限合夥人是否應當退夥?
【解釋2】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釋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夥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答案】ABCD
(2)合夥協議
①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②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3)出資
①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相關連接2】合營企業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③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④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出資的有( )。
A、勞務 B、實物
C、知識產權 D、土地使用權
【答案】BCD

2、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②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解釋】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出質(重點)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夥企業,甲以小汽車出資(出資後,小汽車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甲自己向B借款10萬元,未經其他合夥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經作為出資的小汽車質押給債權人B(B不知道該汽車屬於甲的出資),該質押無效。如果給債權人B造成損失的,由甲向B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3、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重大事項(重點)
合夥企業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④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相關鏈接1】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中,不必經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C、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C
【例題2】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夥企業事務中,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的有( )(2004年)
A、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B、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C、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
D、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答案】ABCD
【例題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出售合夥企業的房屋
B、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另一家企業提供擔保
C、轉讓合夥企業的商標
D、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答案】ABCD

(2)合夥人的權利
①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②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③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④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3)合夥人的義務
①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1】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或者合夥企業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相關鏈接3】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權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07年)
A、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夥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夥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答案】AB
【解析】(1)選項A: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2)選項B: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3)選項C: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選項D:合夥事務執行人「有義務」(而非自行決定)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例題2】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夥企業,甲被推舉為合夥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 )屬於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夥企業
D、與其妻子一道經營與合夥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1)選項AB: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選項C: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3)選項D: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決議通過方式:董事(一人一票)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夥企業法》又沒有規定的,實行( )的表決辦法 。
A、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B、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C、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
D、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出席會議的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答案】A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重點)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2007年重大調整)。
(3)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關鏈接1】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相關鏈接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 )。
A、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B、按各合夥人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C、由各合夥人協商決定
D、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答案】C
【例題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經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 )。
A、按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夥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夥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由各合夥人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和分擔
【答案】A

❸ 公司制度和合夥企業制度的不同(大學經濟法理論與實務,需要詳細點啊。

先講區別

1、 成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基於合夥協議(設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紅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多);公司基於章程(自由度相對較低,公司法強制規定了很多內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有全體合夥人共有,企業沒有獨立財產、不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由企業所有,企業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

3、投資人責任不同:合夥企業的投資人稱為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合夥人還須拿出家裡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當有多少);公司的投資人稱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股東無需拿出家裡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賠光就算了)。

4、規模大小:合夥的規模一般不會太大,合夥人數不會太多;公司則可以不斷生長,以至變成一個龐大的「帝國」,合夥是長不了這么大的。

5、納稅方面:合夥相對公司來說最主要的優點是避免雙重納稅。

6、適用行業:合夥適合人力資源是主要資產的行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管理咨詢、投資銀行);如果主要資產中有大量實物(包括知識產權),需要採用公司的形式。

7、其他區別,涉及內容太多,可以參考兩部法律條文。

再說利弊

合夥之利:自由(也可說是鬆散)——公司之弊:強制(也可說是規范);

合夥之弊:無限責任——公司之利:有限責任;

利弊不在於抽象比較,須在個案中具體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場分析各異。

(轉載自網路)

❹ 自考經濟法概論的案例分析 光大有限責任公司經債權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管理人清產核資情況如下

(1)對光大公司在破產宣告前實施的放棄債權及財產贈送行為依法該如何處理?
由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未到期債權20萬元(如含未到期利息須扣除),追回無償轉讓的80萬元財產。
依據: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2)管理人如何依法分配光大公司的破產財產?
如未到期債權20萬元,無償轉讓作價80萬元均已追回,加上光大公司全部破產財產變現共計400萬元。
第一順序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計25萬元;
第二順序支付拖欠職工工資50萬元;
第三順序支付欠稅金30萬元;
第四順序支付甲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債權,由於不能全額分配,按比例為295/400X債權額。即甲公司分得73.75萬元,其他債權人分得221.25萬元。
依據: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❺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知識點:出資、分紅、公司獨立責任 問題

1.可以。《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內產權、土地使用容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a 由於房屋為過戶,因此不應視為其已經履行出資義務。因此乙無權參與分紅。(此在法律上尚存爭議)
b 戊可向乙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可以。
C不可。但可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即實際繳納10萬元。
3 不可以,丙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❻ 如何理解「公司法人財產獨立" 的原則(經濟法試題) 謝謝

有必要的獨立財產是社會組織取得法人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所謂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圍內獨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

盡管法人的財產來源於法人的投資者,但當投資者將自己的財產以入股的方式交給法人組織後,該投資財產即屬於法人獨立所有,投資者只能根據其投資的數額享有參加企業管理及分配紅利等權利。如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法人的財產與法人投資者的其他財產是相分離的,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屬於法人所有。
企業法人以償債為目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必須與其對所屬財產實際處分相適應。我國的法人制度確立了有限責任原則,即法人在承擔財產責任時以其現有的獨立財產為限,而不應涉及國家及其他法人成員的財產。《企業破產法》的制定與實施,使企業法人在資不抵債時,有明確的財產責任承擔范圍。
我國企業法人財產責任范圍,根據《民法通則》和《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承擔財產責任,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國家不再以國家財產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財產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財產責任;

第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財產責任,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聯營企業法人,以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財產責任,即聯營各方以各自出資額為限對聯營企業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❼ 喬老爺子的經濟法考試

1.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本質是 發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2. 法的淵源 又稱法律形式 是指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即由不同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發的類別。
3. 法對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適用於哪些人。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組織,根據世界各國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效力規定,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屬人主義,即凡是本國人,不過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受本國法律約束,而對在本國的外國人則不適用。二是屬地主義,即一國法律對她所管轄的領土內的一切人有約束力,而不論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本國人在外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約束。三是保護主義,指只要損害本國利益,不論作為人的國際與所在地域,都受到本國法律約束。四是結合主義,即以屬地為主,與屬人注意,保護主義相結合。(我國也採用這一原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法律對外國人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適用問題;二是對在中國境外外國人的適用問題。
4. 法律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5. 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經濟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干預和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原則是:①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②社會本位原則③經濟公平原則④經濟效益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則。
6.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協調經濟發展運行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7.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可以按照其發生與當事人的意志有無關系,氛圍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兩類。
8. 一裁終局制原則:仲裁適應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兩審終審原則: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10.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並且具有一定法律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11. 按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劃分: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這是現代企業的劃分方法,考慮企業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企業的所有權性質。
12. 廠長負責制: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生產決策和經營管理由廠長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的一種企業內部領導制度。
13. 個人獨資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4.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還應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自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15.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①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②有書面合夥協議 ③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6.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夥人退夥等法定事由,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即由全體合夥人共有。對合夥人財產的佔有、適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合夥人退夥以後,並不能解除對於合夥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
17.
18.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一般認為,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並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19. 按照公司之間的公之和依附關系劃分①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掌握其他弓雖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過協議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其他公司經營活動的公司②子公司又稱為被控股公司,由指受母公司控制,但是自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
20.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分為 ①人合公司:以股東個人的信用為基礎而建立的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 ② 資合公司:以資本的結合為信用基礎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 ③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一種既具有人合性質又具有資合性質的公司,如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具有人合兼資合的性質)
21. 有限責任公司:指由一定數額的股東共同出自,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2.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①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一下的股東,也可以只有1個股東);②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分期繳納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繳足) ③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稱,建議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 由公司住所
23. 董事會的職權其中最重要的三點:①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反感 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機器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24. 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是指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任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5. 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①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②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及經理 ③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
26. 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
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②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那個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7.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8.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①發起人符合人物(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總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②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500萬 ③股份發行,籌辦是想符合法律規定 ④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 ⑥由公司住所。
29.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0.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必要而分為
①諾稱合同: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買賣合同)
②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款合同)
31.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
①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合同(租賃合同)
② 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合同(贈與合同)
32.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於對方協商的條款。
3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家中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4.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識表示,目的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處於合同的准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35.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小李的意思表示。(猶豫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在要約大道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6.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具有一下情形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
37.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8.合同自始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導致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是無效的,就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9.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行使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反對』『阻止』他人形式權利,但他人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消失。①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予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②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③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有後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或者有可能喪失履約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40.代位權的成立條件: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期債權②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③債務人不積極行使權利已危及債權人的債務④債務人已陷入遲延履行
41.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42.保證范圍:寶庫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券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3.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范圍.保證期間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
44.質押合同的俄生效的幾種情況:
①質押合同自物質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②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知識產權出質的,應該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起生效。
45.提存:是指由於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46.提存的原因: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遲延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47.預期違約: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的違約。
48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①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繼續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②採取補救措施: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性質一級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才去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 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越線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⑤定金(具有擔保方式和違約責任形式的雙重功能)
49.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時間,包括:①自然災害,例如火災,地震等②政府行為,例如政府徵用,發布新政策法規等③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戰爭等。

❽ 為什麼沒收財產和警告不屬於違反經濟法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沒收財產和警告是一種處罰措施,屬於行政責任或其他處罰,其主體是國家機關!不屬於民事責任!

閱讀全文

與不屬於經濟法中財產責任的是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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