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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年限

發布時間:2020-12-22 23:18:02

❶ 最新經濟法規定借款合同最長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

❷ 經濟法問題: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1、甲轉讓債務沒有得到債權人同意,而且債權人還不知情,作為擔保人的丙盡然有書面同意,丙理所當然要負責任。
2、如果丙沒有書面同意,乙要求丙還款,丙可以拒絕,不需擔責。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❸ 經濟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在第幾頁特別是2008年前不滿6個月也當一年計算的那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與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❹ 經濟法中簡述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1)一般規定 ①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②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增資的特殊規定
①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資產並購的特殊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
①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餘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❺ 會計工作年限怎麼算我什麼時候可以參加會計考試

以你題目中敘述的條件,你最早2012年方可參加會計中級職稱的考試

按規定,大專學歷者從業須滿5年,從取得會計證當年計算到報名中級當年年末。因為沒有會計證就從業是違規的,因此06年11月-07年9月期間的工作經驗在報名中級職稱的時候是不予認可的。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5)經濟法年限擴展閱讀:

按規定,助理會計師報考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高中以上學歷。考試科目為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會計師報考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同時對於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人員規定了不具年限。

大專學歷,畢業工作滿5年;本科學歷,畢業工作滿4年;雙學歷或研究生,畢業工作滿2年;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取得博士學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初級資格的人員。考試科目為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兩年內須全部通過以上考試。

會計考試共分兩個級別,中級會計師和初級會計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一、考試報名

1.初、中級資格考試報名

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可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台居民在報名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

2.高級資格考試報名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學歷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程序進行網上報名工作。

3.高級會計資格評審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

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2.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三、考試大綱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於2013年度考試。

四、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申報的年度初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和批次等相關情況,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等15個省(市、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內全部實行無紙化考試,其他地區在本地區的部分區域實行無紙化考試。

五、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於9月14-20日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於10月26-27日舉行。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1.5小時,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共計3.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不變。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只能報名參加一次考試。

❻ 注冊會計師成績年限是幾年

您好:

專業來階段考試自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

❼ 經濟法 下列情況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

A為附期限合同,因為人或早或晚總會死的,甲死亡是必然發生的,具有確定性。B為附期回限合同,因為春節答是始終會到來的,必然發生的,具有確定性。C為附條件合同,因為21日到31日期間下雪是不確定事件,如果下雪了該約定生效不下雪該約定就無效,不確定事件為附條件合同。D為附條件合同,因為老人的兒子出國留學不一定會回來,為不確定事件。E為附條件合同,李某的兒子結不結婚和搬不搬走都是不確定事件。 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定的期限,將期限的到來與否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終止的依據。

❽ 關於中級會計職稱年限要求

中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1、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3、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設《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
考試:《財務管理》、《經濟法》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

❾ CPA考試的程序和年限

CPA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的簡稱,具體考試程序及年限要求如下:
1、具有高等專科回以上學校畢答業的學歷或會計或相關專業(審計、統計、經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2、2009年後CPA考試科目改為「6+1」方式,即將原有的考試分為兩個層級:
第一層極為專業階段考試共考六科,在原有《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經濟法》、《稅法》基礎上增設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第二層級為高級考試階段、考試科目為綜合考試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中能夠合理有效運用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能力、並測試考生「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綜合能力等。
3、第一層及考試考試成績5年內有效,第二層級考試成績三年內有效。

❿ 關於經濟法的還債五年年限問題

請看斜體加粗部分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法律是底線,而不是標准,所有人都要活在底線之上的。

鑽法律空子都是比較不齒的行為,人還要受到道德的約束。

在學習上多想好問是好事,但是你在現實世界裡想一想為什要設定5年呢?

本制度意義在於,鼓勵債權人及時行使債權,以免過份延遲而導致證據難以收集,事實情況無法查明。
事實上,一個企業解散五年之後,人去樓空,也難以追償。合同里簽了一百年,又有什麼意義呢?

換位考慮,有企業欠您錢,不管合同里寫多少年,大概你每個季度都會發郵件催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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