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的本質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中如何體現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
1、經濟法的本質
(1) 經濟法本質的兩層含義
Ø 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
Ø 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2)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 。
①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②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
Ø 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
Ø 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於社會本位法。
③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經濟法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
Ø 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Ø 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④ 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⑤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而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並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② 經濟法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責任
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③ 經濟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
④ 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
題目可能有誤,甲向丁購買貨物,應該將匯票轉讓給丁(而不是丙銀行),然後丁才有可能將匯票轉給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和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戊有權向乙(出票人),甲、丁(背書人)以及丙(承兌人)追索。同時根據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甲在向丁轉讓時,記載了「不得轉讓」,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最後答案是ABD。票據法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主要要把其中一些專用名詞和實際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對上號,在對照法條就可以了。像在這個案例中,乙:出票人。丙銀行:承兌人。甲對丁來說是背書人,丁對甲來說是被背書人;丁對戊來說是背書人,戊對丁來說是被背書人。這是一個轉讓的鏈條,可以把匯票理解成存摺,乙向甲買東西,沒給錢,給了本存摺;甲沒取出來,而是在向丁買東西時當錢付給了丁,但在存摺上寫了字,說不準轉讓;丁沒當回事,又把存摺當錢付給了戊。戊最後到丙銀行取錢,銀行說存摺無效,不付,這個時候戊該怎麼辦呢?可以找丁要錢,因為存摺是他給的;也可以向乙要錢,因為存摺上的名字是他的;也可以向銀行要錢,因為存摺是銀行發的;但是不能向甲要錢,因為甲在把存摺給丁時在上面寫了不能轉讓,所以他不用向戊負責。
⑤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5)經濟法上面的制度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⑥ 經濟法制度體系
【內容提要】本文依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指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特色之經濟法律的典型,重點研究了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進程及其「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路徑依賴」的低效率特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中國經濟法創新的思路和途徑。
【關鍵詞】經濟法/制度變遷/制度創新
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在經濟落後國家的制度變遷中,國家承擔著制度設計、規劃與組織的重要職能。(註:參見(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一書中有關國家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論述。)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是經濟落後國家制度變遷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國家和政府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中國經濟法,在現代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正式制度變遷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因為制度變遷重要的是實現制度事實的轉變,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經濟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實為根本的。制度事實是現實的社會存在,制度事實決定了制度規則,這和馬克思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一致的。是社會創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創造了社會,通過大規模的引進外國法律並不能實現法治和經濟的現代化。由此決定了提出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遷思路,必然包括我國現實和傳統相結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變遷的首要目標應當是促使社會實際經濟生活的轉變。
「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國經濟法建立的特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註:參見林毅夫著《關於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一文的觀點。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其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市民為主,且以自發性為基本特徵;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國家且以強制性為基本特徵。據此推論,我們認為,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制度變遷中,民商法的主體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為主及其「約定大於法定」的規范特徵,使民商法制建設類似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經濟法的主體以政府為主及「法定大於約定」的規范特徵,使經濟法制建設類似於強制性制度變遷,從而中國經濟法的制度發展模式要借鑒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模式及其理論,注意發揮該模式在加速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步伐的規模經濟優勢,克服該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義等消極因素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度建設阻礙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條件的制約,以及在長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傳統制度慣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這一制度變遷,應該以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經濟法制度建設為近期模式,而以體現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民商法為目標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較之中國民商法,前者對於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國民商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市民社會的政治基礎上的羅馬法和德國法理論體系;而中國經濟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理論體系。因此,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推進市場經濟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資源,就是中國的本土政治資源。所謂本土政治資源,大意是指一國領土范圍的可資利用的政治組織、政權效能及其社會基礎和影響。比如,中國擁有一個龐大且強有力的政治權力組織,6100多萬共產黨員集中了中國優秀人才的相當一部分,下至鄉鎮街道上至中央部門的黨政組織仍然比較有效地治理著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級黨政部門具有仍然很強的社會組織能力、動員能力和推動能力。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認的事實。對於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優秀,我們自己往往習以為常,甚至對這種優秀的實際存在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存疑慮。其實,放眼整個世界現代化進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而穩定的政府的存在,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現代化的順利進行,對於減少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代價與成本,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件,可能也是最關鍵的因素。正如亨廷頓先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第三世界的現代化是一個充滿動盪和激烈矛盾沖突的過程,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政治組織,是推進現代化進程又保持其過程穩定的關鍵性力量。為了維護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和政府對經濟生活的主動參與和調控,強制性制度變遷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權威。因為只有保持穩定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經濟制度的良性轉變,而任何一個社會要保持繁榮和經濟發展,都應當保持穩定的社會制度。其中,以調整政府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關系為己任的中國經濟法,在維護中國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一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的制度創新中的作用,舉足輕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變遷的積極作用意義上,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典型法律例證,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建立與完善,就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否完備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這是因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走出「鎖定」狀態:中國經濟法創新的途徑
初步分析的結論是,中國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主要根源於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在制度規范和理論資源方面的先佔優勢,以及由此使中國經濟法採取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合而為一的綜合法律調整模式(「縱橫統一說」是其理論基礎),在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為主導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選擇作用下,而陷入被動的「鎖定」狀態。應該強調的是,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確立後,中國經濟法以政府經濟管理法作為經濟法制度模式初始選擇,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經濟法成為強化政府權威和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這一「官方優勢」,使中國經濟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報酬遞增和利益集團作用下,雖然它可以在計劃體制轉型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變遷背景下,逐漸從民法中解放出來;但是經濟法至今仍被鎖定在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雙重困擾狀態之中。據此,我們提出中國經濟法從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鎖定狀態之擺脫出來的以下基本制度創新思路和途徑: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我們假定經濟法視為一個傳統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興法律部門,那麼公法與私法兼容這一現代法的發展趨勢,決定了中國經濟法在擺脫對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徑依賴」後,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偉大的制度變遷進程中,深深紮根於豐富的中國本土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營養土壤」之中的中國經濟法,比主要依賴於西方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建立的中國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強大、更有效的制度創新動力。而且,更為現實的意義在於,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占據著重要地位,堅持公有制、保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監督調控、管理、參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必不可少的職能,而中國經濟法正是體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經濟法的建設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的「基礎工程建設」,需要我們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資源進行「投資」,才能確保我國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偉大的跨世紀法制建設工程。
⑦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都包含哪些法律
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1、競爭法
競爭法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為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消費者法
消費者法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產品質量法》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3、銀行業法
銀行業法包括《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
4、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稅法、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
5、勞動法
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法的適用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
6、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
7、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
(7)經濟法上面的制度擴展閱讀: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的復習重點
1、在競爭法中重點復習《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產品質量法》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3、環境保護法中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環境民事責任問題;
4、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
⑧ 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概念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回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答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