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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經濟法主體體系

發布時間:2020-12-21 21:22:51

1. 簡述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
經濟立法體系即列入經濟立法規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它與經濟法體系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構成要素不同。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而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律規范,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不一定是經濟法律規范。另外,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現行的,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是計劃制定的。

2. 什麼是經濟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請舉例說明

主體就是來指參與經濟活源動的某個人 單位 組織
客體是指經濟活動中的某個事項。
內容是指經濟活動中的人對某個事項所規定的具體內容

案例: 江蘇金藤影視藝術有限公司與寧波浙匯文化傳播中心在南京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寧波浙匯中心將電視劇《熱血情戀》在北京、天津、重慶、山東等7大省市的電視播映權獨家轉讓給江蘇金藤公司支付了款項。
試分析該經濟法律的構成。
分別寫出主體、客體、內容

由案例來看,是屬於轉讓電視播映權的合同,構成了買賣合同(《合同法》第174、175條)所以合同雙方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的
主體是江蘇金藤影視藝術有限公司、寧波浙匯文化傳播中心;
客體是電視播映權;
內容是寧波浙匯文化傳播中心將電視劇《熱血情戀》在北京、天津、重慶、山東等7大省市的電視播映權獨家轉讓給江蘇金藤影視藝術有限公司,而江蘇金藤影視藝術有限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3. 關於經濟法名詞解釋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版預,管理和調控的法權律規范的總稱。
2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5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6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4. 經濟法體系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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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述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2.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內為的法

  3. 調整經濟宏觀環容境的法

  4. 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5. 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6. 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是什麼

【內容提要】在市場經濟體制和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日趨完善的新形勢下,必須重新認識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與體系。基於對傳統的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深刻反思,我國的經濟法應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以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資產資源管理法及涉外經濟管理法等為基本框架,從而構成我國經濟法的科學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經濟法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的日趨完善,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條件,迎來了中國經濟法空前發展的新紀元。在新形勢下,反思過去,面對現實,展望未來,對經濟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必然會形成某些新的認識。為進一步促進對經濟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討,筆者擬就經濟法的概念、對象、體系等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略抒淺見,以就教於法學界同仁。
一、關於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是經濟法學體系和結構的支柱,也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能否科學地揭示和界定經濟法的概念,不僅關繫到經濟法理論框架的構築,而且直接決定著經濟法能否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因此,對於經濟法概念的揭示與探討,是經濟法學研究不可迴避的、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圓滿的解決,無論經濟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榮,在實踐中是多麼的重要,其結果都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
有鑒於此,自經濟法概念被引入我國後,二十年來,對經濟法概念的研討始終是我國經濟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所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人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經濟法的概念作出了種種不同的界定,並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註: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形成了種種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舉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縱橫統一說」、「經濟行政法說」、「學科經濟法說」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某些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頗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已經逐漸地被放棄。順應時代的潮流,經濟法學家們對經濟法的概念又重新進行認識並另行作出界定。
盡管經濟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因素錯綜復雜,但考察經濟法概念產生的歷史過程,在筆者看來,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實際上就是對既存法律的一種分類和再分類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法概念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法律突破了傳統公法與私法分類狀況的認可與折衷。由於資本主義壟斷的形成,為了適應國家對經濟的統制,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秩序,資本主義國家從對經濟活動的自由放任並依靠「看不見的手」來調整經濟關系,開始走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國家干預。與此相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先後頒布了大量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出現,一方面打破了傳統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關系滲透了國家干預的痕跡;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傳統理論,使公法融入了對私權關系調整的內容。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演變,被法學家們概括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為了適應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變化,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將那些介於傳統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概括為「經濟法」。由此可見,無論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如何復雜,表現在法理上,則是因應變化了的法律,對原有法律體系的一種重新分類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雖然也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其產生的基礎卻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天壤之別。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國民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職能,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無時無刻不在參與、干預和管理著社會經濟活動,甚至具體到某份經濟合同。加之社會主義國家不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因此,規范國家行政活動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國民經濟管理法規。這種情況在以行政法作為典型公法的資本主義國家裡是不可思議的,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盡管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干預和管理社會經濟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變化,但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對於市場經濟的介入和干預的程度是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同樣是對傳統法律分類的再分類,但這種分類的基礎不是對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折衷,而是對內容龐雜的行政法的再分類以及對其他相關法律的重新概括。
綜上可見,無論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都意味著對法律體系的重構。既然經濟法是法律重新分類的活動和結果,而法律分類又是一種人的主觀抽象概括活動,那麼,在對法律重新分類的過程中,基於主觀認識的不同,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本身就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這種分類絕不是主觀的隨意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對已有科學分類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隨心所欲的歸納和概括。否則,經濟法就永遠無法獲得應有的獨立地位。
縱觀我國經濟法概念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不僅受制於經濟體制,而且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首先,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受制於一定的經濟體制。在我國,雖然經濟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僅僅有著20年的歷史,但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產生著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下,產生著「縱橫統一說」等經濟法學說,而且這些學說在當時的經濟體制下亦不無道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學說,目前經濟法學界正在致力於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科學的經濟法學說的建立。這一狀況恰恰證明了經濟與法的關系,表明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其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存在著極大的隨意性,有些經濟法學說無節制地擴大經濟法領域,將傳統民法與商法的內容視為經濟法,有的甚至主張用經濟法取代民法。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無法使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反還導致了法律學科與法律體系的嚴重混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步伐。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特別是隨著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與頒布,那些「大經濟法」的主張及「綜合經濟法說」等觀點都相繼退出了法學舞台,也相應地凈化了經濟法理論。我們認為,除了內容龐雜且沒有統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業已被確定地歸屬為某一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都不應再列入經濟法的范圍。不僅民法如此,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獨立性亦應受到經濟法的尊重,也不宜納入經濟法的領域。否則,經濟法就無法擺脫「綜合症」的困擾,難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法制建設的發展與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亦日趨深化,人們越來越傾向於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政府)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關系之法。盡管在具體的認識和表述上仍有差異,但在原則問題上可以說已經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識。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的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表現,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毫無疑問,經濟法的概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密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任何對經濟法概念的定義都直接源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實質上也是在深化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在邏輯關系和認識順序上,定義本應結論於對事物本質的揭示之後或同時。本文對經濟法概念所作出的定義同樣不能違背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般規律,只是為了敘述的便利,才將對經濟法定義的結論交待於對調整對象研究的過程之前。
把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為法理學所確認的一項普遍適用的原則。因而,經濟法要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必須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特定的經濟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上考察,以經濟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和商法統一進行調整,這就從立法上排除了經濟法直接調整此類關系的可能性。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發生於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以行政管理性為其基本特徵,可以把它簡單地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發生在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在此類關系中經濟行政機關有無上下級之間的隸屬性,還可以將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不同層次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和不同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業務范圍上的管理關系。前者即上級經濟行政機關與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上級稅務機關與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後者則是由於職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機關在業務職能上與其他政府機關之間發生的管理關系,如財政機關的決定對同級政府機關的約束。第二類是發生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引發此類關系產生的政府行為的不同,可以把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和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機關向市場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特定政府機關向不特定市場主體頒發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後者則是特定的政府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並依其職權向特定市場主體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者的處罰。就上述兩類行政管理關系的性質而言,第一類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下級隸屬關系並不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規制內容;而第二類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則是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並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要正確認識由經濟法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性質,必須澄清以下問題:
首先,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的區別。有的同志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或者認為隸屬性是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基本特徵。(註:李中聖:《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 期。)我們認為這種概括並不確切。如前所述,嚴格意義上的隸屬性只存在於上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並無隸屬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較為准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不僅包括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那些應由經濟法調整的具有行政隸屬性特徵的經濟關系。
其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聯系。有的同志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管理主體包括國家機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頁。)誠然, 廣義上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可以具體化為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活動,也就是說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絕不能因此便得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是經濟管理機關的結論,更不能把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看作是經濟管理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由憲法、訴訟法和有關的組織法等予以調整,此類關系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無干,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必將重蹈「大經濟法說」之覆轍。國家立法機關主要是以經濟立法的形式去表現和實現國家的經濟意志,要實現國家權力機關的經濟立法意圖,離不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的,都要轉化或表現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因此,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實質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再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市場主體行為的聯系,即與平等主體關系的聯系。有人認為既然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既然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由民商法來加以調整,經濟法就不應涉足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其實這是不應產生的誤解。必須看到,經濟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基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活動。一般說來,只要市場主體的行為在民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就可以排除經濟法的介入,而由民法來加以調整。在民法調整的范圍內,主體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但當市場主體的行為超出了民法調整的范圍,導致市場機制失靈、民法無所作為時,即可能引起經濟法的介入,而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政府機關依據其管理職能及管理許可權介入該經濟關系時,此種經濟關系即成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隨之成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例如,當市場主體依法公平競爭時,其相互關系為民事關系;當市場主體實施商業賄賂、降價排擠、強行搭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就會引起有關管理機關的介入,在有關管理機關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主體之間就會形成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由此可見,那種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用於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完全擯棄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無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無所指向,從而實質上導致了對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否認。有人把國家通過政府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評價比作體育競賽的裁判,我們認為不無道理,體育競賽的裁判雖不能直接參與競賽,但裁判的對象卻是競賽場上運動員的競技活動。在運動員違例犯規時,裁判員就要主動干預,對犯規的運動員及時判罰,以恢復競賽秩序並保證競賽的公平進行。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復次,必須搞清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及其相互關系。有人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就會過分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因素,使經濟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實這種認識至少存在著兩個誤解,一是將經濟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混為一談,二是將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手段。對此,我們認為,其一,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會過分強調國家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經濟法所固定化,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廣度與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等於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管理經濟。那種認為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觀點,直接源於對經濟、行政、法律三種手段關系的誤解。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三種手段視為並列關系。然而,從經濟法的角度觀之,這種認識並不科學。因為健全完善的經濟法制必然要求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經濟法就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中,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現為法律形式。例如,稅收、稅率、利率、價格等作為經濟杠桿是實現國家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但這些經濟杠桿在經濟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當然地又成為法律手段;又如,計劃、命令、禁止、許可、確認、撤銷、罰沒等都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行政手段,但這些行政手段在經濟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應當一準於法。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之法,是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並非單純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強調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並不是抹煞這兩種手段在性質上的區別,而是強調它們在經濟法形式上的統一。
最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必要性,還必須搞清經濟法規制此類關系的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始終存在著市場主體自利行為失控的可能。為確保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市場活動的有序進行,就必須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防止市場主體自利行為的失控。同時,由於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享有充分的經濟自由,為防止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犯,還必須嚴格地限定政府的權力,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許政府對市場主體活動的法外干預。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不僅是國家或政府幹預社會經濟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預政府之法。經濟法既要為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設定權利和義務,也要界定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是經濟法規制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全部內容。
三、關於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指對已有的或應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各個經濟法部門,由各個經濟法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經濟法系統。對於經濟法體系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二是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和應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應然的經濟法體系是對實然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指導,而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則是對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現實反映。無論建立實然的經濟法體系,還是構築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實質上都是對經濟法律、法規按其內部邏輯關系(或依其特有的調整對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領域)進行的一種分類或再分類。建立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用來指導經濟立法活動,確立一個科學的立法規劃,使之成為內部和諧統一的法律整體;構築實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分類,使龐雜的經濟法律、法規條理化、部門化,以便於市場主體知法、守法,並便於經濟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經濟法的准確適用。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這一方面說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不同,將直接決定經濟法體系在結構上的差異;另一方面也表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在建立經濟法體系中的決定作用。例如,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縱橫統一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學派,勢必將經濟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張經濟法調整綜合經濟關系的「綜合經濟法學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法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都視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顯然基於此種認識所建立起來的經濟法體系,不僅無助於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定,而且還人為地造成了現存法律體系的混亂。可見,能否建立起科學的經濟法體系,首先取決於對經濟法概念與調整對象的正確認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於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的認識也日趨一致,這就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由於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經濟法首先應當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最重要的經濟法部門。對此,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取得了共識。此外,我認為,資產資源管理法和涉外經濟管理法也應當成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宏觀調控法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宏觀調控法並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現出來的部門經濟法,而是對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但是由於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後性,因而當市場主體的自利行為失控時,就會出現「市場失靈」,「看不見的手」就會無所適從。為此,就必須建立必要的宏觀調控體系,用國家的自覺調節來彌補乃至於在必要時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與市場主體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宏觀調控關系,調整此類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是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調整宏觀調控經濟關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發展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優化資源配置,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衡平市場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引導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價格法等,它們分別採用或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卓有成效的調整。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亦稱市場規製法,是對調整國家管理市場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市場管理法也不是統一法典化的經濟法,而是概括同類經濟法律、法規所形成的經濟法部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為市場主體合法、公平地競爭創造必要的外部環境。然而,由於競爭存在著副作用以及市場主體自利本能的驅動,在市場活動中主體破壞公平競爭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些行為的出現,都會妨礙市場功能的發揮,擾亂市場秩序。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是市場自身所無力消除的,也是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的民法所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國家的干預,需要加強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在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目的是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確保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市場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管理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等,是對統一的市場管理關系進行整體的法律調整。

(三)資產資源管理法
資產與資源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廣義的資產不僅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還包括資源性資產,即能給主體帶來收益與財富的自然資源;而狹義的資產則僅指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盡管對資源性資源也要實行資產化管理,但由於資源性資產在價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資產的狹義概念,並將其與資源並列。
資產與資源是物權的基本客體,是主體賴以進行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而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物質基礎,是國有財產的基本構成。如何管好用好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不僅關繫到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鞏固和完善,同時與國計民生也有著十分密切的關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與資源的管理,國家十分重視這方面的立法,在經濟法體系中已經基本形成了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法這一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成為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資產資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和國有資源管理法,其中國有資源管理法還可進一步細分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礦產資源法等。

(四)涉外經濟管理法
涉外經濟管理法是對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盡管我國復關在即,有關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與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接軌,涉外國內法漸趨國際化,但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對外貿易秩序,我國對涉外經濟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們認為涉外經濟管理法因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仍可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涉外經濟管理法,主要包括對外貨物貿易管理法、涉外服務貿易管理法、涉外技術轉讓管理法及涉外投資管理法等。
綜上,就是我對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基本認識。對經濟法體系的這一構築,既在經濟法體系中排除了本應歸屬於民法的合同法,使之適應即將出現的調整合同關系「三法歸一」取代「三法鼎立」的新格局;同時,也否定了將經濟組織法或企業法視為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的觀點,因為按照新的企業分類標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都有著它們確定的歸屬。這樣就徹底凈化了經濟法,使經濟法名正言順、名副其實,從而結束了法學教育中長期存在的課程內容重復交叉的局面。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經濟法體系也不是一個封閉、僵化、一成不變的系統,它不僅在部門法的劃分上是開放的、變化的,就是在部門法要素的構成上也應當是開放的、變化的。特別是由於我國仍處於體制改革時期,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封閉經濟法體系的觀點,都無異於在否定發展中的經濟法。
(原載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7. 自考《經濟法概論》 名詞解釋的總匯 仁兄幫忙啊

1、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2、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范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星魂社區:::
3、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權利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5、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星魂
6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7公司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公司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但主要是組織法。
8、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9、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10、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國內電
12、發起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15、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外國公司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國內電視大學學生交流社區,提供
17、總公司/分公司: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總機構是總公司。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後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18、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體現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
20、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即國有工業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為基礎的、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
22、廠長負責制: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由廠長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的一種企業內部領導制度。它是一種首長負責制。國內電視大學學
23、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24、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25、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我國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
26、獨資企業: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7、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8、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1F%Z%S%g#t*b!R-J
29、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
3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31、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3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企業借款。
3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星魂社區:::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5、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36、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後,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37、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星魂社區::: 國
38、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f4t!n"A"e4q5M
39、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40、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夥人、代理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41、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國內電視大學學生交流
折扣亦稱讓利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43、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關於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損害賠償及處理質量爭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准,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
45、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准和技術要求的活動。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星魂社區:::
46、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專門機構,根據正式產品標準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企業產品質量所進行的監督性檢驗。
47、國家監督:指國家對產品質量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
48、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和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買主、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
50、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
5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
52、 消費者:就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電大答案,電視大學教學,
53、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電視大學資料學
54、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55、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56、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57、 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電視大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者有權按其所載取得相應的權益的憑證。股票、公司債券、公債券、票據、提單、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等都是證券。
59、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試圖獲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原則,侵犯了投資者的利益。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按票面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61、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視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視大學資料
6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其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4、 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
65、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本身包含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並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
66、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背書,二是交付他人。
67、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68、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69、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依據票據法所賦予的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70、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於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於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71、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於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2、土地所有權: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電視大學資料
7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74、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專有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Q8F'j:j#A
75、 工業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和使用工業產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是指按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屬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
77、 專利法:是調整在確認和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8、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可以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79、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80、 發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81、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二者的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R"}:M5R$f,C
82、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83、優先權:即一個發明創造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以後,在一個期限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權要求將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視為後來申請的日期。-
84、強制許可:是指專利局在一定條件下,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准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的一種強制性法律手段。
85、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用以標明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和商業服務者提供的服務,與其他人生產或銷售的同類商品和提供的同類服務相區別的標記。一般用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的組合來表示。
86、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人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行為規則,是順利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法律保障。(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資)
87、固定資產投資主體:是指享有投資決策權、具備籌資能力,並能承擔投資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資決策者、籌資者和風險承擔者的統一。電視大學
88、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規定,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89、稅法:是調整國家通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無償徵收一定貨幣或者實物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0、稅收制度:是一個國家的稅負結構、稅收管理體制及徵收管理制度的總稱。它包括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及稅務部門的工作規程。
9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電大答案,電視大
9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或計稅依據。是指對什麼征稅。根據征稅對象可把我國稅收分成: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93、 稅種:即稅收的種類,指征的什麼稅。
94、 稅目:是指各稅種中具體規定的應納稅的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征稅的范圍和廣度。電視大學資料
95、稅率:是指納稅額占征稅對象數額的比例。它是計算應納稅額的主要尺度,是稅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國現行稅法分別採用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
96、 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根據稅法的規定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星魂社
流轉稅是以商品流轉額和勞務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類別的稅。
98、增值稅:是指以產品新增加的價值,即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電視大學
99、土地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收益進行征稅的一個稅種。其特點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
100、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一種稅。::: 102、所得稅:即收益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徵收對象的稅。10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又稱外商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104、 財產稅:是指對擁有應納稅財產的人徵收的一種地方稅。如房產稅、契稅等。
105、特定行為稅:又稱特定目的稅,是指對某些法定行為的實施徵收的一種稅。包括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106、資源稅:是指對資源級差權人的征稅,即對開發、使用我國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各地的資源結構和開發、銷售條件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徵收的一種稅。電視大學資料學習,電大107、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兩級。
108、徵收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依據稅法開展征稅工作的工作規程,一般由管理、檢查和徵收三個環節構成。
109、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其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內電視大學學
110、商業銀行: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為業務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以貨幣作為商品進行經營活動,通過買賣貨幣提供金融服務等活動來獲取盈利。
111、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指與價格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系。
112、審計:是指由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依法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核、評價的監督活動。
113、 計量法:是調整計量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14、自然資源法:是調整在管理、保護、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15、土地管理法:是調整在土地的管理、保護、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森林法:是調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護、採伐、森林資源的利用和植樹造林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17、水法:是調整關於水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除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星魂社
118、 仲裁:亦稱公斷,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由仲裁機構居中調解,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國內電視大學學生交
119、經濟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判和檢察的活動。經濟司法包括經濟審判制度和經濟檢察制度兩個方面。:::星魂社區::: 國內著名
120、經濟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對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進行檢察,開展法律監督,行使檢察權的活動。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122、有價證券:證券可以分為無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有人能夠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狹義的有價證券是指資本證券,廣義的有價證券還包括貨幣證券。
123、 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視大學資料學習,
124、證券發行:是指經批准符合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行為。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126、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127、證券交易: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在不同的證券投資者之間再次進行交換的行為。依據證券交易場所的不同,可以分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競價交易。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
128、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的場所,分為兩種:一種是「會員制」的非營利法人,另一種是「公司制」的營利法人。我國採用前者。
129、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R#a*o.e,V+r7w
130、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31、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132、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在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簡稱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133、經營管理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經營管理權的內容包括產、供、銷、人、財、物各個方面。
134、請求權:是指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享有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135、回扣:是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經營者一方從交易所得的價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現金或額外以定額的酬金支付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金錢或有價證券。
傭金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人因為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而得到的報酬。
137、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後,向應償還票據金額義務人行使的權利。追索權只有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方可行使。電大答案,電視大學教學, 138、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電大139、共同發明(設計)人: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成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該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
140、商標法:是調整在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星魂社
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p1z(
142、計劃綜合平衡:是編制計劃的基本方法。綜合平衡就是對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統一協調,合理安排,從總體上求得社會生產和社會需要之間的平衡,使社會生產能大體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143、能源法:是調整在能源的管理、保護、開發、生產、利用和節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45、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146、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准。
147、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國內

8. 經濟法的主要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是在國家來協調本國經濟自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有某市財政局、某研究院、某公司的子公司、公民某某等。經濟法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8)名詞解釋經濟法主體體系擴展閱讀: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1、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

2、企業。主要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

4、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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