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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定義

發布時間:2020-12-21 11:56:33

㈠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多元化,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 國際經回濟法所調整的對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范圍的經濟關系即國 際經濟關系,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 而且還包括不同答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
望採納

㈡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㈢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傑塞普、斯泰納、傑克遜、洛文費爾德以及日本的櫻井雅夫等人。 持狹義說的學者,按照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標准,嚴格地劃清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理論上說,這種主張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長處。但在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客觀情況下,卻存在著不切實際的缺陷。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這門新興學科的邊緣性和綜合性,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這一客觀存在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的現實需要。
作為當代的法律學人,理應根據這一邊緣性綜合體自身固有的本質和特點,堅持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科學方法,以當代國際經濟交往中涌現的各種現實法律問題作為中心,嚴格按照其本來面貌和現實需要,打破法學傳統分科的界限,對原先分屬各門各類的有關法律規范,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探討。只有這樣,才能學以致用,切實有效地解決各種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 由此可見,應順應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歷史潮流,對待國際經濟法的現有知識和現有體系,「拿來主義」與消化主義並重,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體現第三世界共同立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新體系。

㈣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㈤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物權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㈥ 國際經濟法相對配額的定義

相對配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進口的數量或金額也規定一定數額,超過這個數額,商品仍允許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附加稅或罰款。

㈦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

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版一種物權憑證權。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㈧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㈨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9)國際經濟法的定義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㈩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專他國私人之間屬;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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