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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我國重要的部門法

發布時間:2020-12-21 02:57:56

㈠ 我國法律的七大部門法是什麼

我國的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法律體系的有機構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當代中國法律部門包括:

第一個法律部門是保證憲法實施的憲法相關法部門。比如大家知道的,人大代表通過什麼法產生呢?是通過選舉法產生。中央國家機關都有一部組織法,沒有組織法就難以產生這樣的國家機關。要維護我國的領土完整,大家可能還記得2005年我們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這樣的法律都屬於憲法相關法。
第二個部門數量比較大,幾乎和每一個公民直接發生聯系,即民法商法部門,有時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所有法律關系,包括婚姻、家庭、繼承、買賣、合同、債務,像大家關心的所有權等等。這部分法律在法律體系當中有七、八十件之多。
第三類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我們叫做行政法部門,比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監察。總之與國家行使行政權有關的各類法律,比如管理軍事、外交、教育等等,這類法律都歸於行政法部門。
第四類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法律,叫做經濟法部門,最主要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對土地、貨幣、稅收等進行管理的法律,這些領域的法律都歸於經濟法。
第五類與民生有關的法律部門,叫做社會法。現代國家和古代國家最大的區別是現代國家必須提供公共產品,這個公共產品和每個人都有關系,表現為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國家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會法。
第六類是我們法律部門中件數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門。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像一部法典,是規定犯罪刑罰和刑事責任。
第七類是保證前面這些實體法實施的,我們叫做程序類法律,也就是訴訟與非訴訟的程序類法律。比如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有調解、仲裁等。

㈡ 論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用楊紫煊的觀點回答 或給我發相關楊紫煊的文章 謝謝大家!

答案如下: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這是全文~~~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㈢ 經濟法為什麼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
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如果我的回答幫助了您,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㈣ 我國主要法律部門

法律體系,復也就是部制門法體系。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民商)
4.刑法
5.經濟法與環境法
6.訴訟法
7.軍事法
等等。
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

㈤ 污染防治法屬於經濟法法律部門及其分支還是屬於行政法法律部門及其分支

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單、多):
1、憲法部門
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核心的法律部門,是整個法律體系的主導和基礎。憲法規定了我國的基本社會制度、國家組織機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迄今已經經過了四次修改。除憲法典之外,憲法部門還包括相關法律:(1)有關國家機構的法律,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等;(2)選舉法,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3)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等;(4)特別行政區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5)立法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等;(6)涉及國家主權的法律,比如《國旗法》、《領海和毗連區法》等。(多選)
2、行政法部門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行政管理主體、行政程序、行政行為、行政監督和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我國目前已經制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兵役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師法、國家安全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等。(多選)
3、刑法部門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我國基本法律部門之一。我國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門主要包括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刑法修正案和各種涉及刑法的決議、決定。
4、民商法部門
民商法部門由民法和商法兩部分構成,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民法典,採取的是單行法的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民法的一個特殊部門,我國目前關於商法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信託法、海商法等。(了解,多選)
5、經濟法部門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部門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物價、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我國現已制定的經濟方面的法律有:預演算法、會計法、價格法、個人所得稅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多選)
6、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部門
它以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為根本目的,分為環境法和資源法兩個分支部門,其中環境法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資源法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等。
7、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部門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的主要內容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合同制度、工資制度、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方面。目前我國現已制定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主要有: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等。
8、軍事法部門
軍事法是調整軍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軍事法的調整的范圍包括:國防建設領域的軍事關系,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軍事關系,武裝力量內部及外部的軍事關系,對外軍事關系等。目前我國制定的軍事法律主要包括:國防法、國防教育法、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等。
9、程序法部門
程序法包括訴訟程序法和非訴訟程序法兩部分,調整因訴訟活動和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的程序法部門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

㈥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內涵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㈦ 如何認知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論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後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准。因為這種劃分標准過於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准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採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採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採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於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於,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採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採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於,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主權;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主權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㈧ 什麼是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㈨ 經濟法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主要調整公私混合型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版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㈩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

經濟法自產生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發展得到了快速發展。盡管如此,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核心就在於: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對這一問題的正確認定,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本文就此談一些初淺的看法,以期能拋磚引玉。
法律部門的劃分無論是對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對法學研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這個原則性問題上不能形成正確的認識,我們在立法、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變成無用功。筆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最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將其劃分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劃分是否可行。以下將對此一一論述。
首先來看必要性。要求一類法律規范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就需要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機能,並且這種機能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備的,或具備但替代成本過高。這就涉及到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因為國家對經濟關系的調整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往往存在交叉與重疊,經濟法常常表現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並以公法的形式出現,因而往往與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經濟法中確實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現為經濟生活需要干預時。但是經濟法里也有私法的內容,不全是公法的內容。經濟法的這種跨公法、私法領域的特性決定了它與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具有統一綜合和分工分業兩大機能,既能夠組織國民經濟統一運行,又能夠推動社會專業化分工,不斷產生新的生產部門和行業。這兩種機能是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所不具備的,並且可以說這兩種機能是對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的超越,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經濟法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否可行主要是從調整方法和調整對象上來說的。我國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前蘇聯曾經就法律體系問題進行過三次較大的討論。通過第一次討論,人們普遍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應當將調整方法作為輔助標准。第二次討論的結果是,承認將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輔助標准。而在第三次討論之後,有人對法的體系由法律部門組成這一傳統觀念都提出了懷疑。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贊同第二次討論的結果,同時認為,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這樣才能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對這一觀點筆者是認同的。畢竟調整對象才是核心,調整方法相對於調整對象來說是次後的。
那麼我國經濟法到底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呢?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而北大劉瑞復教授認為各國法學界對於不同的法的不同調整對象尚無法理出頭緒來,經濟法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他認為經濟法是有其獨特的調整領域和調整范圍的。[①]綜上,不管人們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並且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我國有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對其調整的法,是作為「諸法合體」的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筆者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限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是比較科學的。也即北大劉瑞復教授的觀點。通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關系、經濟活動關系、經濟競爭關系、經濟調控關系、經濟管理關系、經濟監督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這七種關系在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相互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而調整上述七種經濟關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就是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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