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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三類合夥企業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0-12-21 00:47:05

㈠ 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是什麼啊謝謝了!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

首先,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其次,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說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系。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系。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
最後,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㈡ 經濟法裡面普通合夥企業,一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和聯系分別是啥搞不大清楚,有大佬知道嘛

最大的區別就是企業性質不同啊
1.普通合夥企業就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容擔無限連帶責任。由自然人組成合夥
2.一般的合夥企業也就是普通合夥企業。一樣的。
3.特殊合夥企業 就是合夥企業就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類似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
4.有限合夥企業 ,就是不僅僅有自然人組成的合夥還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參與。但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合夥企業內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人還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個人獨資企業,你可以理解為個體戶的升級版。就是自然人可以以法人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但是又不是法人。個人也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㈢ 經濟法《合夥企業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版於1997年權2月23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㈣ 普通合夥企業與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別(經濟法)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夥企業的一專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屬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㈤ 經濟法上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獨資企業指以個人財產創辦的企業,若破產將以個人所有財產來清償債務.
合夥企業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當責任.

㈥ 經濟法概論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都是個人以其出資額或股份承擔有限專責任,公司屬以其財產承擔全部責任。合夥企業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大的不同。
另外,《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一種特殊合夥企業,是為了鼓勵投資和針對事務所等專業性較強的合夥企業設立,這類合夥企業中一部分人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人承擔無限責任。
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其資本劃分成等額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劃分等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更加健全,規模更大。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最低3萬,股份有限公司要500萬。以上純手打,望採納。

㈦ 對經濟法中,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劣比較。

沒有特別的優劣可言 有限合夥企業之所以這么叫 是因為存在有限民事能力的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只是這樣而已 說不上優劣

㈧ 經濟法中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能超過多少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內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容伙人都至少有1人。
2,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
3,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㈨ 在經濟法中,什麼是有限合夥人,什麼是普通合夥人,他們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通過下面的區別,你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他們的定義。理解他們的精髓所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㈩ 經濟法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相同點:1,均不具有法人資格。2,均有普通合夥人。3,均為合夥企業。不同點:1,有限合夥企業中有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2,普通合夥企業無合夥人人數的上限;有限合夥企業有人數上限,為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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