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復旦大學經濟法學研究生進來,高分懸賞
本人是復旦研究生,為您提供以下信息,祝你好運。
1.07年 經濟法學 41人報考錄取3人,其中1到2人是免試推薦的,實際上外面考進來的只有1到2人
2.初試見下面的參考書目。復試主要是參考書中的④⑤
3.不需要。只需看以下參考書目: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②《民法總論》(修訂本)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經濟法》史際春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⑤《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張守文著人民出版社2004
《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單飛躍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經濟法學》李昌麟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經濟法原論》呂忠梅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比較視野中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艾娃•胡普凱斯著季立剛譯法律出版社2006
4.最好是做歷年試題,網上一搜就有很多
比如 關鍵字: 復旦大學2006 法學概論
5.全部公費。非定向碩士研究生免收學費。住宿費1600/年,2人一間,3間共一衛,有熱水器
2. 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經濟法專業參考書目
1、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經濟法專業參考書目:
《經濟法學》,李昌麒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經濟法論壇》(各卷),李昌麒主編,群眾出版社;(註:初試「專業基礎C」的經濟法學含此書3、4卷內容)
《勞動法》,郭捷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房地產法》,符啟林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西南政法大學(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位於美麗的山城重慶,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學府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全國重點大學,被譽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西南聯大」。
3.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規劃教材(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書目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國際經濟法 莫世健 (編者)ISBN: 9787562032687, 7562032688
法學精品課程系列教材:國版際經濟法 作者: 吳志忠權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141960
經濟法(第三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作者:黃河 ISBN:978-7-300-13089-7
4. 經濟法習題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該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第三版)(曲振濤主編)的配套習題與案例教材,構成經濟法課程教學包的內容之一。本書是為了便於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經濟法的知識點和能力點而設計的。本書與主教材對應,習題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國有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證券法,政府采購法,會計、審計、統計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審判。習題的題型包括名詞解釋、判斷正誤、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填空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等。本書適於高等職業院校、高等專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和民辦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作為輔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人員使用。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動法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參考答案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 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
5. 求 經濟法 第二版 (曲振濤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課後答案 。。。非常感謝哈~~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李某於4月12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李某向王某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王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合同有效。
【第二小題】答: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第三章 合夥企業法
甲是有限合夥企業A的有限合夥人,只有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甲才對該交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按照《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只有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例中,甲雖然是有限合夥人,但是在和丙的業務往來中,他多次代表合夥企業出面與丙進行洽談,乙雖然對此知情,但是也沒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夥名義與丙簽訂協議,應該認為丙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因此,丙有權要求甲對該交易承擔清償責任,甲應該與乙一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東乙可以通過股東派生訴訟追究甲的責任。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不起訴或者怠於起訴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甲應該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例中,甲是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將其獲得的商業信息交給了其弟弟,而沒有為公司所用,屬於搶奪了公司的商業機會。後又利用職權,使公司高價從其弟弟手中購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購買該零件,可以少花費10萬元錢,因此,甲違反了《公司法》第149條第5款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應該按照《公司法》第150條的規定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股東派生訴訟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乙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乙的書面申請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乙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本合同有下列違法之處:(1)合同的主體違法。涉外經濟合同的中方主體只能是企業、社會經濟組織,中國個人不能成為涉外經濟合同的主體。(2)企業的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必須在名稱中註明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字樣。(3)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合法。法律規定,外方的出資不能少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資只達到注冊資本的20%。(4)該企業合營各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方式不對,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分配解散時的財產。(5)該企業解決爭議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資企業合同爭議只能適用中國法律,不能適用外國法律。
【第二小題】答:該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因為它的合同中規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內容,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是不允許的。該企業若取得法人資格可採取董事會制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可採用聯合管理制;此外,還可委託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進行管理。
【第三小題】答: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本案中該美國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違反中國外資企業法規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玩具製造廠的營業執照的處理決定是恰當的。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答:(1)該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產申請。(2)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該破產案件。(3)屬於破產財產的有:企業的實物、現金等共計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企業投入300萬元人民幣;A企業欠其貨款400萬元。價值1200萬的辦公樓。(4)依據破產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如果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那麼就要首先變賣辦公樓償還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②償還所欠職工工資150萬元;③償還稅款600萬元;④欠其他企業貨款3000萬元和銀行的300萬元利息按比例償還。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題】答:(1)乙設備廠對其發出的要約不能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要約是不得撤銷的。本案中,乙設備廠在其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為5月15日前,因此,該要約不能撤銷。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本案中,甲公司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而乙設備廠沒有通知甲公司該承諾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諾應視為是一個新要約。對此新要約,乙設備廠未予理睬,因而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
【第二小題】答: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徵得其同意,本案中,大興商場將合同轉讓給順和商場的行為已經通知了華美服裝廠,所以有效。
【第三小題】答: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
【第四小題】答:商場與甲之間在合同的價款上構成了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即甲應根據商場的選擇承擔退貨或補足差價的責任。
第八章 擔保法
【第一小題】答:(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案中,甲乙雙方約定了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25萬元也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由於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則丙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第二小題】答:《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將純鹼提純,收回純鹼,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償債務。
第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答:四平制葯廠的訴訟請求合理,因為華康制葯廠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本案例中,華康制葯廠在國內有多家企業生產血栓心脈寧的情況下,在其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使用「國內首創、獨家生產」的用語,並在《中國電視報》上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旨在進行虛假營銷宣傳,影射其他同行業廠家產品的質量,從而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其他同行業廠家的合法競爭權利。其主觀過錯明顯,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民事責任。中國電視報社作為專業性廣告發布者,在明知華康制葯廠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廣告忠告性用語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致使廣告內容失實,對造成本案糾紛亦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第十章 產品質量法
【第一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能夠證明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氣筒確實存在缺陷,但該氣筒只是機械廠的樣品,未投入流通,劉某並非消費者或用戶,因此,氣筒因缺陷造成劉某的損害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解決,機械廠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某的損失應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購買的電視機雖然超過了保修期,但並不影響產品的訴訟時效,丁某購買的電視機仍然在訴訟時效期內,丁某有權就電視機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要求某電子公司廠賠償損失,某電子公司應當賠償丁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小題】答: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而本案中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受讓土地後,未經任何開發的情況下,是不能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違反以上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小題】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所以,本案中作為受讓方的某副食品公司,應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章 自然資源法
答:王某的辯解不能成立,根據《森林法》,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採伐許可證後才能採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題】答:(1)1億元人民幣。
(2)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4條的規定,這都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小題】答:(1)乙銀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質押屬於形式背書的一種,也就是利用背書的形式但並沒有真正全部轉讓票據權利,所以質押有效。
(2)進出口公司的抗辯理由能成立。因為按照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人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不得轉讓」是由甲公司記載,這就屬於出票人記載。根據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匯票不得轉讓。
第十五章 證券法
答:(1)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備下列條件:①公司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③陽光公司是由幾家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發起人應當在1999年以前3年內連續盈利;④持有該公司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因為陽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連續3年獲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共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2002年公司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資金周轉發生很大困難。這些使得該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
(3)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處:①只有股東大會才有權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該項決議是由董事會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發行新股的決議作出後,必須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就擅自發行新股,違反了法律規定。③發行股票時,若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經過批准。④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開了招股說明書,未公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⑤公司向社會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臨時成立的承銷處負責新股的承銷,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第十六章 會計、審計法
【第一小題】答:(1)憑證不合要求,賬簿設置混亂。
(2)沒有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造成賬務、賬證、賬賬、賬表有關內容不相符。對此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屬於公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該單位收入不入賬,私自存放,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小題】答:本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隱瞞收入。《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而其中行為之一就是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定收入。對於這種行為,由於其隱瞞的特點決定了其必然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所以,應當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6. 學法律的人,入門要看什麼書籍
法律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教材有:
《憲法》,許崇德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學》,魏振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事訴訟法》,陳光中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國際法》,邵津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經濟法學原理》,劉瑞復,北京大學出版社
《商法學》,范健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林剛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國際私法》,韓德培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以上這些都是每個學校法律專業的必修課程。
其次你要結合法律條文來看,包括各種司法解釋。重點法條及司法解釋一定要記住。(訴訟法裡面的法律條文一般比較多而混,你一定要耐下心,反復看。而《法理學》《民法》刑法總論裡面的理論知識比較多,一定要理解掌握。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質量還是不錯的。
另外,還可以看這些書。翁文剛,盧東陵主編《法理學論點要覽》;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陳興良的刑法學研究系列;王利明的民法學研究系列; 梁慧星著:《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
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類職業證書考試。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一般在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
7. 武漢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第五版第六章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經濟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為: 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及其他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法最遲應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少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規定的申報期限只有20日,違反了法律規定。 (此條是根據老師在課上指出後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明確指明是從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A公司達到了破產界限。因為: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依法規定清理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本題中,A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對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債務本息均無力償還,並呈現出連續性狀態。可見,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了破產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有多少? 有5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萬元房產分別擔保了400萬債權與1000萬元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故此部分財產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仍未收回的債權250萬元,故此部分財產實際上也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夠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只有對外長期投資的100萬元、設備250萬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價值100萬元,總計450萬元。 即 A公司破產財產為:100 +250 +100 =450(萬元)。 第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餘下的4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債權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餘下的2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稅款1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元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為: 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 2 4、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100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於抵押的800萬元房產不足以實現被擔保的全部債權1400萬元,根據擔保法規定,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本題中,甲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2日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早於乙銀行在5月9日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故甲公司優先行使抵押權,其400萬元債權優先從房產變價的800萬元中全部得到實現。餘下的變價400萬元不能實現乙銀行全部被擔保的1000萬元債權,故乙銀行未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1000萬元 - 400萬元 =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順序分配破產財產。 第二,A公司欠銀行的100萬元為普通債權。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100萬元由於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貸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 所以,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6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5、乙銀行可以獲得多少償付? 乙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償付。 可供普通債權人的分配財產50萬元÷普通債權額1000萬元×乙銀行的600萬元+乙銀行優先受償的400萬元=430萬元。 即50÷1000×600+400=430(萬元)
8. 備考國際經濟法研究生需要看什麼書。詳細點吧,最好列個書單什麼的。
話說這和你要考的大學有關系 他們應該有提供參考書目吧
綜合知識(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
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聯合出版
周葉中主編《憲法》二十一世紀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紅主編《新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版)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五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論》第二版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梁西主編、曾令良等修訂《國際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邵沙平、余敏友主編《國際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國際經濟法
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
漆彤主編《國際貿易法新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版 韓龍主編《國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 芮沐的相關著作
《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是芮先生撮取法德民法之精粹,以舊中國民法總則編和債編為標的,從事理論構建和闡釋的一部力作。該書起草於抗日戰爭之前,完成於抗戰時期,曾經作為芮先生在西南聯合大學時施教的教材。一些著名的法學者,如大陸地區的湯宗舜、郭壽康、陳光中、林欣等教授,台灣地區的李模教授,都曾經從中汲取教益。該書於1948年10月由北京典獄出版社正式出版。2003年11月,這部著作作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之一種,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重新出版,以嘉惠學子。
《法學比較方法論及案例》英文著作,北京大學出版,1948年
《中國司法解釋例及其方法論與英美法及歐洲大陸法相應制度的比較》(英文論文),1948年,北京大學法學院刊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情況》新華月報轉載,1955年
《全行業公私合營及資本家所有權的討論》載《政法研究》,1957年
《新中國十年來婚姻家庭關系的發展》載《政法研究》,1957年
《外國民商法》,(教材),北京大學法律系出版,1962年
《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研究》,198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立法的新發展》英文著作,載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跨國雜志》1983年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論文集」,法律出版社出版,1984,兼載北京大學《國外法學》1983年第一期
《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經濟合作與現代經營管理參考資料」,石油工業部基建局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出版,1983年
《關於我國經濟法的概念、體系和內容》,載中國法制報,1984年2月
《經濟法講義》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1984年
《國外經濟法發展概況》經濟和經濟立法問題講座,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出版,1984年
《對外開放與涉外經濟立法》載香港「經濟與法律」創刊號,1985年
《中國法的概念與世界其它法律體系中的法的概念的對比》英文著作,載香港「經濟與法律」1985年
《國際法的未來與世界經濟秩序》1984,英文著作,載《國際公法與未來世界秩序》,美國洛特曼出版公司出版,1987年
《國際經濟法》經濟法電視系列講座,1987年6月
《新中國經濟立法和某些政策問題》英文著作,美國喬治亞大學拉斯克中心出版,1988年
《積極開展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載「中國國際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9年
《為和平和發展服務的中國新時期涉外經濟法》北京世界法律大會上的報告,1990年4月22-27日
《中國涉外經濟法》(主編),英文著作,美國華盛頓國際法研究所出版,1988年
《中國的沖突法和英國法中Forumnonconveniens的管轄權問題》,1993年,香港大學刊印
《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補編)》,199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國企改革中的幾個法律問題》,載1995.9.15法制日報
10. 中國農業大學網路遠程教育 《經濟法》課程論文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即經營者採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於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9)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