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經濟法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Ⅱ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都包含哪些法律
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1、競爭法
競爭法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為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消費者法
消費者法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產品質量法》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3、銀行業法
銀行業法包括《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
4、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稅法、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
5、勞動法
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法的適用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
6、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
7、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
(2)經濟法包括哪些問題擴展閱讀: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的復習重點
1、在競爭法中重點復習《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產品質量法》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3、環境保護法中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環境民事責任問題;
4、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
Ⅲ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問題
.2016年2月,長期向B公司提供各種產品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B公司要求停止進貨,A公司認為B公司停止進貨是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問,A公司觀點正確嗎?為什麼?
Ⅳ 經濟法問題
全部都有不合法的地方,分條來說。
1、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至少要有4個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公司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這個也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也就是不得少於2800萬元。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而不一定必須用貨幣,所以所有出資必是貨幣也是不對的。
4、也是錯誤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文件,經批准後才能公開招股。
5、錯誤。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不能進行自銷。
6、錯誤。在到期未募足股份或者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時,發起人應當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款
7、錯誤。創立大會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錯誤。認股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不能創立的法律責任的,應當由發起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Ⅳ 一些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A.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需要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它包括①,市場主體調控關系;②,市場秩序調控關系;③,宏觀調控關系;④,社會分配關系
B,單方解除·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現象,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德國法系是採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乾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當事人如何採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採取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5]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途徑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之,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拒絕履行,又稱為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行為又稱為預期違約。[6]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在我國《合同法》上主要有兩種類型。[7]一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8]對方當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權。二是根據《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為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予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9]
顯然,《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說規定的「遲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種情形。上述第二種情形屬於第94條第4項規定的「遲延履行」。為便於理解,筆者將前者稱為「二次遲延」,將後者稱為「一次遲延」。一次遲延產生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落空,達到了根本違約程度,無須催告,下文詳述。在二次遲延中,僅有一次遲延尚不能產生解除權,必須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即發生「二次遲延」)時方可產生解除權。由此可見,在「二次遲延」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當發生一次遲延時,必須指定相當的期間進行催告。
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並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對於催告的方法則無限制。結合民法學理論及相關國家立法及判例經驗,催告的大致規則可以歸納如下:[10]
(1)催告必須可以判明債務的同一性。在過度催告場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時,提示的數量超過債務人應該履行給付數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已經確定,即使債權人錯誤地進行了超出該數量的過錯催告,如果債務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則催告有效。不過,解除權當然僅就債務人應該履行的數量發生。[11]相反,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沒有確定,但債權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數額超出客觀上的恰當數額不是過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請求額遠遠超過客觀上的恰當數額,則催告無效;不足催告的場合,在可以判明債務同一性的場合當然是有效的。不過,在這種場合下,原則上解除權就催告中提示的數量發生。原因是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對應為給付的一部分,特別應該盡快履行(並且也僅就該部分進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數量很輕微,債權人的意思顯然是就全部債務進行催促的場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應該解釋為就全部債務發生解除權。
(2)催告的內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間內應該履行的意旨即可,沒有必要註明如果不履行將解除的意旨。
(3)作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應該實施的時期,沒有必要將其限制為在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責任之後。如果定有確定期限,在此期限後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場合,任何時候都可以催告。
(4)債權人在進行催告時,必須提示「相當的期間」。相當的期間,是指債務人作出履行准備與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間,依據債務內容以及其他客觀情勢決定。債務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觀情勢則不被考慮。如果期間不夠「相當」,催告是否完全無效?有種有力學說認為無效,判例前也採取這種態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間不夠相當的場合,如果仍然解釋為催告有效,並且在催告後經過客觀上相當期間發生解除權,則債務人需要負擔判斷期間是否相當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我妻榮先生認為,對負有債務卻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護,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於期間不夠相當,即認為催告不發生任何效果,極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間不夠相當,無論重復多少次也不發生解除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太不正義了,你連分都不給~~~~~~
Ⅵ 簡答題: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哪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
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
因此,社會分配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Ⅶ 經濟法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樓主所說的經濟法,應該指的是社會法中的經濟法部門吧?
那麼經濟法的核心問題自然就是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了,理念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
Ⅷ 經濟法中的問題
1、屬於要約邀請;
2、合同不成立;
3、法院應當判決乙方敗訴。因為,甲方發出的是要約邀請,相當於詢價,並約定由甲方派人前往采購,因此,針對甲方要約邀請,乙方應當首先進行回復有貨,且告知其價格,甲方再視具體情況組織采購。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Ⅸ 經濟法解決什麼問題
1、經濟法是解決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2、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Ⅹ 今年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都有什麼
新制訂和修改的經濟法是熱點,如反壟斷法,破產法,洗錢法等等。
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 0 0 6年8月2 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