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五個。①王明與李剛之間存在借貸關系。②王明與舅舅張某和女友陳紅的妹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③李剛與其妻子俞芳之間也存在法律關系。④王明與其女友之間關於那套音響存在共有法律關系。⑤王明的姐姐與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萬元存在擔保法律關系。
2)法律行為有:王明向舅舅張某借入1.5萬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不滿15歲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麗向張某保證若弟弟無法還錢則由她還;④王明向李剛妻子俞芳討還借款。
3)不成立。賭博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一種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所以法律關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給陳紅電話,告知借錢一事,法律關系不成立;
原因:雖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都存在,但是沒有打借條,沒有合法的權利義務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之間的這個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由於意外事故逝世。
6)變更了。
7)陳紅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張5千元的債權,若其不能歸還,則可以對其與陳紅的共有財產音響主張權利。張某可以向王明主張1.5萬元的債權,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若王明的姐姐償還了債務,則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張債權,在李剛患精神病期間,俞芳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償還義務;在李剛死亡後,因其留有財產,他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之前予以償還。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當然,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
8)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則李剛之妻可以拒還。
② 經濟法-破產法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並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於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06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於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後,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後,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僅剩餘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於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於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解答】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並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並說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③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④ 【急求】經濟法經典案例分析
1首先依據《擔保法》工人俱樂部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其為參展的傢具廠提供擔保,現在華泰既沒有執照,且所提供的成品傢具也不符合規定。作為擔保人,必須擔負起應有的義務。
2 華泰在參展會上所參展的並不是起生產的,所以存在欺騙行為,依據《合同法》該合同應視為無效。華泰應停止生產傢具。甲要求退貨取回定金的要求是合理的。
3 《擔保法》第89條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此案例中,華泰顯然並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因此應當返還定金。並且應該注意到工人俱樂部的責任。
我認為在此案例中,華泰和工人俱樂部共同返還甲的定金。並且交付一定的違約金。已完工的傢具華泰只有自己拿到市場上處理。還要追究華泰的無證經營。對其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罰而俱樂部也要承擔。
⑤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與投資人的受託人或是被聘用人合法進行商業交易的第三方自然人或者組織。
在本案中,丙為善意第三人,所以乙於2月份以A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0000遠的貨物的行為是有效的。
2,債務清償順序:先是乙工資,再是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最後是丁的債務。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到期債務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為償清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丁的債務應由甲以個人財產償還。
4,破產人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⑥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跪求高人指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要有欺詐行為,才能按照其購買價款的一倍要求經營者支付賠償,哪什麼是欺詐?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對照上條規定,構成欺詐應當有經營者的主動作為,且這種主動作為帶有欺詐性,經營者沒有在商品上註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產品並不必然構成欺詐,所以對消費者1+1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⑦ 經濟法中的產品質量法的案例分析題怎麼答啊
案例分析題講來究三步法,即理論自---方法----結合案例論證。因此,經濟法中的產品質量法案例也可以遵循這三步來解答。下面給你說點具體的:
首先,拿到有關產品質量法中的題後,你要想到這道題具體的涉及到質量法中的哪幾個知識點,也就是法律條款,並且明確題目中的事件是遵循了質量法還是違背了質量法。其次,結合理論知識和法條進行闡述。案例分析題一定要分析准確,特別是在陳述法條時,注意不要出現原則性的錯誤。接著就順應上述條款,談談質量法要求生產者或者消費者如何去做,承上啟下,輕松過渡到案例中來。最後,擺明觀點,分析案例中的事件觸犯了質量法還是遵循了質量法,做一總結性的陳述。
補註:如果案例中事件有陳述到某產品因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還需要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加入質量法中有關賠償損失的知識點。
以上是我的一些見解,希望對你答題有一定的幫助!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⑨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⑩ 經濟法案例分析
1 要約邀請
2 要約就是希望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意思。 是要約。
3 要約
4 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 11月30日商場回電
5 承諾生效時 即鞋廠收到回電時
6 撤銷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 因為本案例中撤銷訂與12月6日到達,所以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