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平分配包括( ) A.效率公平 B.效益公平C.經濟公平D.社會公平
A、B、C、D
㈡ 經濟,效率,效益,公平的區別
經濟:經濟學上指的是社會物質生產和再生產的活動。
效率:指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
效益:經濟活動的效果和利益。
公平:處理事情和情和理,不偏袒某一方。
我的理解。。。
㈢ 如何認識法律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法律:公平——效率之探究
內容提要:公平與效率是一對有著微妙關系的范疇。本文從基本概念入手,找到分析他們的幾個切入點,進行試探性的解析。
關鍵詞:法律 公平 效率 法律上的位置 基本權利
公平和效率的相會,似乎有著相當的必然性。當一個理論范疇的探討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各種本體的、價值的和技術的問題都會交織,甚至糾纏為難以一言道明的混沌狀態,而一旦這種狀態經過適當的解說,也許就意味著理論的重大突破。
一般而言,法學家眼裡的公平概念是來自本家,而效率則借自它說。法律最初的意義里就有公平正義公正的因素,而效率則經過了一個過程才被引進到法學研究中的。博登海默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當我們仔細辨認它 並試圖解開隱藏於其後的秘密時,往往會陷入迷惑。」然而,法學上對於公平的最低意義上的共識也不是不存在的,中國的「平之如水」也好,西方的法的「公平、正義、權利」意義也好,蘇格拉底「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也好,說明公平正義很多時候首先就被定義成了法(律)本身,隨之的問題就是如何展開公平正義的場景意義了。
相對而言,效率是如何與法律對接這個過程,多數人語焉不詳,或者僅僅提到了「效率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甚至對於效率的認識,尤其是效率如何與法律對接的問題還比較的模糊。蘇力說過:「有時印象是靠不住的,因為,一個過於寬泛的概念往往會模糊一些重要的差別,並因此強化人們的某種既定的印象。」可能找到的幾乎所有的論述都是模糊的描述,甚至是牽強的揉和,問題於是愈加不明。
很大程度上,我們要藉助於習慣的理解,因為習慣的說法已經很難改變。「法律的公平」,「法律是公平的」,「法律保障公平,維護正義」,說明公平不僅是法律的本體的問題,還是法律的性質問題,也是法律的效果問題。「法律效益」、「法律的效益」「法律保障效益(效率)」卻總不如法律效果、法律時效、法律實效來得明確和順利。其中,法律效益已有約定俗成的法學意義了,大體是符合法律的效益之意。「法律的效益」主要是法律經濟學的一個概念。法律經濟學是「研究物質生產同法之間相互關系極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其核心是分析研究法律的經濟效能。」 [1]當今,法律的社會效益價值也是越來越被發現和重視了。
相對而言,公平永遠離不開法律——因為不公平的法律往往被認為無效,而效率(效益)則有可能偏離法律的正軌,如「犯罪的效益」問題。一開始提出法律的公平的人或許只是點破了一個盡人皆知的事實;而一開始意識到法律與效率關系的人肯定是很偉大的,因為他或許不知道,他已經打通了一種從經濟到倫理的溝通。
公平與效率是法律的兩個基本價值。而既然可以把兩個有著不可測關系的詞語放到同一個構架下,足以說明法的價值的包容性 。總歸法律的兩個價值取向和社會的關系以及他們各自之間的關系,最後似乎要歸結到一個跳不過的圈子——法律是社會的一部分,法律卻要作為「社會的控制」和評價手段。這樣一個邏輯上的悖論大概極少有人去注意。
公平與效率的概念解析
效率是純客觀的概念,而公平是有主觀的成分的。
公平以及大體與之等同的公平、平等[2]、正義、公正等概念,有著很高的包容性,這使得我們盡管可以在經驗的意義上感知公平正義,卻很難給公平正義下一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博登海默說的普洛透斯之臉也好,凱爾遜說的「我不知道也不能說出什麼是正義,即人類所渴望的絕對正義」也好,都證明了這一點。
效率概念來源於經濟學。「效率」是指用多少活動實現多少目的的比例。或說投入和產出的比率,特指以促進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的積累為目的,用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產出的收益狀態;[3]薩繆爾森說:「效率意味著不存在浪費。」《現代漢語詞典》上「效率」為:機械、電器等工作時,有用功在總功重所佔的百分比;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
卓澤淵教授的法理學中關於「法的效益價值包括法律上的效益[4]價值和法律外的效益價值」的區別是很有意義的。其認為,法律上的效益是指法律的制定、執行、遵守和監督上的產出減去投入的結果;法律外的效益是指在法律作用之下的、法律之外的社會方面的產出減去其投入後的結果。[5]但是,這一簡單的區分仍然存在問題。法律上的效益如何衡量,是看有多少犯罪率嗎?法律外的效益范圍如何界定,凡是不違法的效益都要計算在內嗎?
人們對「公平」與「效率」二者關系有著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公平」與「效率」是辨證統一的,相輔相成的,有「公平」與「效率」,有「公平」與「效率」。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公平」與「效率」是相互對立的、矛盾的,是沖突的關系,如果過於強調「公平」就會犧牲「效率」,反之,如果過於講「效率」也就會影響「公平」。而既然說二者是對立的矛盾的關系,那麼就必然存在一個誰先誰後的取捨問題。因此,無論是追求「公平」,還是追求「效率」,都要在對立面所設定的極限之內尋求平衡和調和的方案。甚至由此劃分改革派與保守派,認為改革派往往強調和突出「效率」的地位,保守派往往捍衛和支持「公平」的優先地位。
也有人說,不論是「公平」還是「效率」,既然作為社會治理的目標和原則,就必須接受終極價值標準的審視。社會創建一切原則和制度的最初目的,即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增進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這無疑是衡量一切社會治理體系優劣的終極標准。「公平」是社會治理最重要的道德原則,是一切制度和組織必須遵循的價值准則。過分突出「效率」,而把公平放在一個次要位置上顯然不合適。這不僅與我們追求共同富裕的社會目標相矛盾,而且忽視「公平」也未必能夠實現「效率」的提高,甚至還會為此付出更大的經濟與社會成本。[6]
多數的法理學教材在對公平與效率的關系進行分析,都在最後得出結論: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7]我認為,單純的對概念進行分析會把問題引向空洞化。所以,下面進行舉例和綜合解析。
舉例解析的好處
1、甲、乙兩人,甲為法學家,乙是無學才之乞丐;現有法官一職,求其中一人。方式:抓鬮。結果乙有幸勝出,成為罵名法官。問:公平嗎?效率嗎?
2、甲、乙兩人,甲為經濟學家,乙是無學才之乞丐;現有某企業總經理一職,求其一人。方式:考試選拔。結果,甲勝出,幾年後成為跨國公司的董事長,乙日漸落魄,終於餓死。問:效率嗎?公平嗎?
引出的問題及簡要分析:
1、 公平與效率的主體:個人、他人與社會?
我們所說的公平與效率乃是有不同層次的,有對甲乙而言的公平與效率,有對社會而言的公平與效率,應當有所區分。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時(這里注意區分與政府利益的差異),毫無疑問,我們應當將社會放到主體位置上來。而且,政府應當在必要的限度——這種限度已經由經典的憲政專家做了大量經典的論證——之內完成這樣一個保護公共利益的任務。這里可以借用林肯的一句話:「政府的合理目標是,為一個群體的民眾去做他們需要做到,但以個人之力不能做到,或者不能做好的事情。」功利主義主張的「最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是一個理想狀態。
如果只是涉及到私人的利益,也應當盡量考慮適當的方法,這種方法最好應由專業的和權威的機構和人員完成。大體上講,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秩序之後,具體的、單個的小秩序就放手由當事人自己去解決了。在一定的條件下,完成既有確定性又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的各種活動。
2、 公平與效率的范圍以及適用范圍:經濟、政治與法律?
效率是純客觀的概念,而公平是有主觀的成分的。公平與效率有純粹經濟領域和社會
領域之分。對於純粹經濟領域,毫無疑問,永遠是需要講究效率的,公平則是起著效率的純粹工具性作用。因為經濟的本質作用或者說資本的本性就是增殖。無論何種的手段都必然是圍繞著這個唯一的目的來進行的。任何對於經濟規律的挑釁何破壞都必然將對應惡劣的後果。我們常犯的錯誤就是常常把公平當作理由來破壞又效率的經濟活動。另外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克服市場缺陷的手段,用好了也就是符合規律的,也是有助於整個的市場的繁榮和發展的。
這里,尤其要注意,區分這個純粹經濟領域的界限的關鍵就在於,在確定規則之前還是之後。確定規則,大致由法律和市場自生規則完成。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對市場主體資格、物權規則、市場秩序、宏觀調控、產業管理、社會保障[8]的充分論證和確認,而一旦確認了這個規則體系[9],我們就應當去遵循規則來游戲。
對於社會領域,應當公平與效率並重。政治和社會領域,講究的是正確前提下的效率,而非單純的令行禁止——因為最終的效果或許是更好的說服。尤其是很多領域的社會改革,如果不經過深刻的論證和探討,找不到一個合適的正義支撐點,很難說是好的,也註定是很難成功的。
3、 公平與效率的層次以及矛盾的由來及解決:
在社會領域公平與效率有著一定的沖突。尤其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分配領域——這也是中央「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政策的適用范圍。[10],是吃大鍋飯還是多勞者多食?這也是我國的傳統問題。是完全的按照經濟規律還是設置一定的安全底線,對於規則的缺漏產生的問題進行一定的補救?將是下面要涉及到的問題。
公平與效率在法律上的位置
明白了公平與效率的適用范圍後,我們還應當注意,這兩個詞的波及面是很大的,幾乎每個問題都與這個緯度有著天然的連接。從法律的圈子裡看,我們可以有以下幾個問題可以探討:
首先應當明確一點:法律的制度價值,法治的本質要求,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都昭示著:一切行動要合法。無論是哪個社會層面的問題和哪個個人或團體的行動都首先應當合法最起碼不違背法律,這是堅決的徹底的無條件的(除了特定領域的理論探索:如良性違憲問題)。
法治的首要問題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並且要求法首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所以,公平首先應當是個外部的標准,是對於法律的制定、司法和執行的考量。同道德不同的是,它已完成了外部標準的內在化。
而效率也是可以作為衡量整個法律制度運作的標准。法律經濟學就是針對這一點來的。效率也完成了外部標準的內在化,其中,經濟優位原則成為一個民法(物權法)上的解釋原則。因為在作為黃金解釋原則的目的原則中很大一塊是留給經濟原則的。我們也不難理解,如果出現判決的兩可時,法官考慮經濟原則的合理性。
法律在設置基本原則時,在進行權利構建時,巧妙的解決了這樣的問題。比如私法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分,一個是絕對的普遍的資格,一個是實際的權利的實際取得。因為權利有可自願放棄的性質;公法上的權利,如各種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有類似的問題。[11]但應注意:人權,人的基本人權,體現出最高的價值,有不可放棄、不可轉讓、不可替代等獨特性質。人的基本人權,尤其是生存權體現出最高的價值,勝過其他的一切理由。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只有基本權利才應該完全平等,而非基本權利則應該比例平等。而且,當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時,基本權利的分配應當優先於非基本權利。
關於規范分配關系的法律,基本的如民法——我國現階段是民法通則為中心的各項單行立法包括即將出台的物權法,另外如稅法、各種關於福利或獎勵的法律。在這里,法律只是一個規定,規定人民的意願或說體現在立法的精神上。
本質上講,公平與效率都可以歸結人本身或說人的需求上來。如果沒有人對於資源的需求以及這種需求的條件性,也就不會產生人對於效率的研究和對公平的探討。
對幾個問題的反思:
1個人收入分配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實際上,這是一個濫用,不合理之處體現在:分配是一個將社會資源進行配置的過程,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四個經濟過程,如果說「按勞分配」還可以表徵分配的實際指向——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的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就有點不知所指了——是將社會財富優先分配給效率高的人嗎?顯然,我們應當首先從生產的角度理解效率,高效率的技術,對高效率的生產者優先發展和配置,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另外,這個原則,應當是自在自為的。也就是說,我們首先不應當規定什麼優先,什麼在後。首先一點,大家都是平等的,在平等的范圍內,我們通過法律的公正調節,運行社會的秩序,如此而已。
2先富和後富的問題
不是應不應當的問題,而重要的是用什麼來保障?法律的形式意義決定了他不會主動追求實質公平。我國封建社會的失敗變革的教訓告訴我們當社會上形成了強大的既得利益者的時候,就很難做出真正實際意義的公平改革。不是皇帝們想亡國,而是不得不亡。新中國的歷史也告訴我們,真正實行共產主義似的模式是不到時機的,同樣,對於「先富起來的人」的預設應當是客觀的和明智的——應當提前制定恰當的政策或是法律進行調節。剛剛提高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就是一個很好的措施。
3血腥的資本積累的必要和必然性
有些時候是否會出現公平與效率的直接對立?例如奴隸社會不公平的社會分工提高了效率?原始社會的絕對公平為什麼會必然發展到絕對的不公平,甚至連人身的人格的權利都要失去?如果現階段仍然有著樣的情況,我們將采何種態度?
㈣ 如何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與效益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公平具有一致性。
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社會公版平的實現權只有在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沒有效率作為前提,只能導致平均主義和普遍平窮。
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只有維護勞動者公平分配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的利益,才能激發勞動者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性。
效率與公平分別強調不同的方面,而者又存在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最終正確的處理了兩者的關系。
㈤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原則,強調社會公正,並不以經濟效益為價值追求對不對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又想說點什麼,所以找了專業的回答如下: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屬於社會法,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宏觀效率和公共福利。現代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正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所以,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側重於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和社會的關系,注重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在效率問題上同時注意個體、團體、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長遠乃至子孫後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問題上同時兼顧個體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自由、權利,以及與社會的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系。
㈥ 如何看待公平與效益的關系
我們博弈論老師說當效益影響公平的時候社會就呼籲公平,公平影響效益的時候社會回就呼籲效益,你要答做的就是如何在人們的爭論中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社會會自己去平衡這些東西,要在可控的范圍之內,所以有了議會這些東西。
㈦ 效益與公平原則的關系
在公平原則下會產生永久的效益,否則只能是短暫的爆發,總有一天會崩潰。
㈧ 如何認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收入分配的效益與公平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公平具有一致性。
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社會公平的實現只有在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沒有效率作為前提,只能導致平均主義和普遍平窮。
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只有維護勞動者公平分配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的利益,才能激發勞動者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性。
效率與公平分別強調不同的方面,而者又存在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最終正確的處理了兩者的關系。
關於效率與公平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礎,效率與公平互為表裡、相互促進。就收入分配而言,首先是起點要公平,核心是機會公平,最主要的是就業、教育和培訓的機會均等,各種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種市場准入、交易的非歧視原則。其次是要素運用條件同一、規范。即各種生產要素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必須按照公平競爭、等價交換原則在同一法律、政策條件下進行市場運作。目前仍普遍存在的就業、教育、人員流動方面的城鄉分割、地區限制,以及行政性行業壟斷,以及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不同政策待遇等,都不符合或不盡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也不利於提高效率。
效率與公平統一在初次分配領域最為重要。當前要特別重視初次分配的兩個基礎性條件的公平問題。一是要注意教育資源投入和配置的公平性。隨著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教育(包括培訓)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實踐證明,受教育水平高的人一般收入也高。一些高素質勞動者因對社會能提供更多的貢獻而獲得高收入,大都與其受過的良好教育有關。即使是一般勞動者,通過教育或培訓提高自己的素質和技能,也會改變其就業及收入狀況。據美國經濟學家D.Gale.Johson分析,中國農民在校時間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長3.6%-5.5%。如果第一產業從業人員受教育水平達到城市的水平,城鄉勞動力的收入差距可縮小15%-20%。可見,受教育機會的公平問題是影響收入公平和重要因素。目前我國各地區(尤其是城鄉)的教育水平和質量差距相當大。這種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收入差距的本源性因素,如不逐步改變,今後由此導致的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擴大。二是要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促進勞動力合理、自由流動。允許勞動力自由流動,是由市場機制公平、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的必要條件。作為勞動者個人,如果不滿意自己當前的收入狀況,社會能夠為其提供一個通過流動自由擇業和爭取更高收入的機會。一個無人為障礙的、公平、有序、信息充分的勞動力市場,不僅對提高勞動力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對緩解勞動者對收入狀況的不滿,並自主自力地解決問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分配調節的社會公平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稅收等強制性手段,對初次分配即使是公平分配也不可避免引起的收入差距進行調節;二是為保證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對收入不能滿足正常生存需要的人員提供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與初次分配相比,再分配的作用有限,但其社會影響卻比較大。因為這是保持社會穩定的最後防線。因此,要切實改進和不斷完善再分配的功能,重點解決突出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
㈨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與國家調節經濟法論 你比較贊同哪種觀點 談談你的看法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國家調節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涵便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經濟法上的公平,李昌麒教授認為體現在競爭公平、分配公平和正當的差別待遇,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即實質公平。公平與公正主要是需要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規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問題,如果不兼顧效率,人們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分析不同的收入再分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則肯定會助長資源浪費,貪污腐敗等現象的滋生與蔓延,從而導致「政府失靈」。王保樹和李昌麒雖都強調注重經濟公平原則,但我認為朱崇實的注重經濟公平和兼顧效率相統一的原則,更為完整更能體現經濟法的本質。 我比較贊同的是朱崇實教授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追求效益的目的就必然與私人有區別,即不把經濟效益作為自己追求的主要目的,而把追求社會效益作為主要目的。社會效益就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判斷得失,從每個投入是否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利,而不是僅看這個投入的具體產出多少。所以社會效益是一種廣義的效益,是一種整體的效益。經濟法作為國家對社會經濟實行調控的一個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要促進經濟的增長。因此將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也要看經濟效益,二者相輔相成,是經濟法區別於其他法律一個重要體現。 李昌麒的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在經濟法學研究和經濟管理、經濟活動、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中,時時處處以社會利益和平衡協調為先,竭力促進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並按社會化之內在要求,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系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對稱,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增強企業的向心力,使企業真正擁有作為法人應有的權利,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促進效益的提高。經濟民主協調了國家、經營者、勞動者的關系,平衡了三方的經濟利益,使經濟法主體的權、責、利、義達到了有機的統一。能夠體現經濟法順應時代變化的需要,調節經濟的發展。 因為經濟法的原則是順應時代的變化發展需要的,所以並不是每個教授的觀點都是完全可取的,皆有其優勢和缺點。需要大家辨證的去學習,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