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發布時間:2020-12-19 15:31:25

『壹』 100分~~~~ 求法經濟學的價值體現在哪些方面請認真回答

基於法經濟學視角的商法價值取向研究
一、關於商法價值取向的分歧

商法價值取向是從法哲學高度對商法宗旨的概括,是商法在調整商事社會關系時欲求的理想目標,因而是商法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關注商法價值取向問題,相關成果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如錢玉林從商法與經濟法相比較的角度,認為兩者有著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現代商事法的價值取向是交易迅捷、靈活和交易安全。交易安全與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1]。而胡鴻高認為商法的價值是指商事法律規范對於社會和個人及其群體的積極意義。它體現商法精神,統領商事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構成了當代商法的三大基本價值。商法的三大價值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在貿易本位的基礎上組成了一個動態的、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促進的相輔相成的基本價值鏈[2]。在商法的價值取向的認識上,雖然結論不完全一致,有認為是公平,有認為是效率,但相同之處在於多傾向於存在一個終極價值目標可以統領一切商法價值。

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尚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已有成果界定商法價值取向的方式是從理論到理論的推導,商法價值取向這一宏觀問題缺少微觀基礎支持。第二,也有學者意識到單一商法價值取向的缺陷,給出的解決方法是羅列多種價值作為替代,分別將其定位為「目標」、「基點」或「條件」,但這並不能說明各價值間的關系。「理想的商法價值取向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兩者的沖突在現實中難以避免。所以,有必要事先預設其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為價值沖突的解決立下規則」[3]。但是,「事先預設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等於先入為主預先確立了商法的終極價值取向,也就不存在價值沖突問題。第三,從部門法比較的角度考察經濟法與民商法,得出商法價值取向與經濟法不同的結論,但該類分析是建立在「民商合一」論之上的,認為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是一個高位原則,對其他民商法的其他原則起指導作用。實際上未注意民法與商法價值取向的不同,籠統地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假定之下得出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4]。第四,有個別文獻認識到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但沒有考慮到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和層次性,未能從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層面加以詳解。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學的規范研究為主,缺少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證。因此,運用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商法的微觀層面———商法的要素入手,探尋隱藏在商法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規定之中的商法價值取向,並討論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現實性和歷史性,對完善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有重要意義。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建構

(一)法律價值取向的微觀基礎

價值是對人類需要的基本滿足,反映現實的人同滿足其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關系。法的價值蘊涵在法的要素之中,而在法的要素中,法律規范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對專門法律術語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法律意義;法律規范和法律概念構成法的價值的微觀基礎。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解釋權等問題;相比其他法律要素而言,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和本源性。法律原則和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的價值的宏觀基礎,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價值的積淀,決定了法律的價值取向。立法價值取向是指法律向著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的方向運作和發展,價值取向集中體現在部門法的法律原則上[4]。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5]。價值取向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以轉化為或直接體現為法律原則,而法律原則所體現的精神又會具體體現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在效力層次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而在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范的關繫上,法律原則又是制定具體法律規范的依據,它要求具體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范之間應當具有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可以避免具體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6]。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內涵

商法的價值取向也可稱為商法的精神。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抽象的,它存在於商法規范、商法概念、商法技術性規定和商法原則中。商法的價值取向必須藉助商事規范、概念、技術性規定和原則來體現。商法的原則較多地反映了商法的精神,它是調整商事關系必須遵循的普遍行為准則,是編撰商事法規和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發點和理論依據[7]。因此,討論商法的價值取向離不開對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對商法基本原則的分析。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集中體現商法的性質和特點、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並反映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規則[8]。在我國商事法學研究中,商法基本原則是一個必然論及的問題。在數量有限的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學術論文中,關於商法基本原則的專題論文佔了較大的比重。事實上,極少有國家像我國這樣重視法律基本原則[9]。關於商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學者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1)三原則說。有認為應包括保障營利原則、維護交易效率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也有認為應表述為交易自由原則、交易誠信原則、交易公平原則。還有學者主張維護市場正常運行原則、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原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則[10]。(2)四原則說。持四原則說的學者最多,但分歧也較大,如有學者認為從商自由原則、企業維持原則、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則和商事交易安全性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有認為應是是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促進交易迅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促進交易自由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11]。(3)五原則說。主要是商主體法定原則、公平交易原則、交易簡便和迅捷原則、鼓勵交易原則、交易明確和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確認和保護營利原則、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12]。(4)七原則說。認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鼓勵交易保障交易便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13]。(5)八原則說。即利潤最大化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磋商調節原則、互惠原則、簡便敏捷原則、安全原則、經營自主原則、強化商事組織和社會責任原則[14]。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雖然在商法基本原則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但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是為主流觀點所認可的。筆者認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則正是商法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公平價值體現在許多商事規范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收購制度、公司破產制度等。公平價值在法律上表現為商事主體資格、權利、義務的平等性,在經濟上應該是表現為分配正義,強調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公正性。商法效率價值體現在交易自由、交易規則及行為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電子簽名、股東藉助證券交易系統投票等具體商事法律規范中。如學者所言:「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為達到此種目的,必須力求交易敏捷。因交易敏捷,從事於商業之人,才能多次反復地交易,得以經濟其時間之利用,而達到其營利之目的。」[15]而信息披露制度、要式性、權利外觀主義、公示主義、票據無因性和嚴格責任等制度則是商法安全價值的體現。

有些原則不能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僅僅適用於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領域,是商法基本原則在具體商事制度或領域的表現,比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在民法中被譽為「帝王條款」,但在商法中,誠實信用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至於有學者主張「保障營利原則是商法保障營利基本價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則上的直接反映,它能適應商事交易發展的需要而進一步細化出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則,是商法基本原則中的基本原則」[16],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混淆了商行為與商法的關系,值得商榷。因「營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盡最大可能去阻止那些不公正或對他人及社會產生消極影響的營利行為」[7]。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法經濟學解析

(一)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

商法的價值是一組價值集合,經過博弈達成一種均衡狀態,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的均衡結果,而不是以某種優位價值統率其他價值。商法各價值經過博弈達成價值均衡狀態,從而顯示商法的價值取向,商法各價值間的博弈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各利益集團博弈的過程,制定法的出台就是利益集團力量博弈的結果。具體歷史時期的商法是該時期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博弈均衡,該均衡表現商法的價值取向。無論是我國的商法還是國外的商事法律,其產生、發展及演變過程都清楚地顯示了這一博弈過程及其均衡結果。另外,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還要求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在同一商事法律中的不同規范間實現均衡,只有這樣,該法律才能適應經濟活動的需求。比如舊《公司法》是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強調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很明顯兩者體現的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之間不同的均衡狀態,同時也說明商法價值取向從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變化。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具體性: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

就商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在世界范圍內,有所謂「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爭,我國商法學研究者曾對此問題投入大量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是現階段商法學研究界佔主流地位的學說[17]。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只有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破產、合夥企業、信託法和海商法等一系列單行商事立法,我國近年來出版的商法學著作也主要以上述商事部門法為研究內容。從各個商事部門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各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並非整齊劃一,各商事部門法對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側重不同。《公司法》側重效率,《證券法》和《保險法》強調安全,《破產法》更關注公平。所以,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的商事部門法中體現出的不同均衡狀態,或者說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均衡狀態中的地位,因不同的商事部門法而異。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商事制度變遷與商法價值取向

正如前文所言,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一個宏觀問題,能夠通過其微觀基礎,即商法的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等要素得以體現。而商法相對其他部門法而言,具有易變性,商事立法隨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時期的商法必然與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背景相適應,不同的微觀基礎也就必然體現差異性的商法價值取向。以我國的《公司法》為例,該法自出台以後歷經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是修改幅度最大、最全面的的一次,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修改後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明晰了法人治理結構,更大程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突出了中小股東股東的權益保護。公司立法理念的變化可以從新舊法律條文的對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同樣的結論可以在證券、保險等商事部門法的修改中得出。而對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最有說服力的論據莫過於我國的《憲法》,從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憲法》的變化,尤其是1982年憲法所經歷的4次修改,都充分說明了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此時如果仍然堅持認為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同一性,恐怕難以服人。有學者與筆者持類似觀點,認為法律諸價值的階位僅在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的具體制度中探討才有意義,純理論上的研究僅具有假設意義[18]。理想的商法價值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其沖突在現實上難以避免[3]。

(四)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價值取向可分為三個層次來表達:第一,商法作為私法的價值取向,即商法和同為私法的民法以及其他部門法一樣,其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第二,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具體價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集合。第三,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在商事部門法內部,當不同的價值發生沖突時,何者更為優先。形式意義上的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均衡。以上三個層次構成完整意義上的商法價值取向。在我國商法理論研究中,對於民商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這一點已形成共識[19],但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已有的研究尚未注意到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和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

(五)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價值取向

「應然之法」與「實然之法」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實然之法」是現實存在之法,是「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即在現實中實際存在、對人的行為實際發生效力的制定法,「實然之法」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效率和安全三種價值的均衡。「應然之法」是理想之法,是「應該是怎樣的法」,即根據法的特性而應達到某種理想狀態的法。商法價值取向與商法基本原則的關系是商法價值取向決定商法基本原則,因此,可以通過對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則的分析來追尋其背後的價值取向。但由此得到的只是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而不是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顯然,從商事部門法的要素中無法探知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

在法哲學領域尋求「應然之法」價值取向的研究產生了「自然法」的思想,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給我們提供了探尋應然層面商法價值取向的又一路徑。法經濟學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學理論和法律現象。其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起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故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益最大化為目的。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數」,如同資金、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發展具有決定作用。法律的經濟功能包括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促成合作、提供激勵機制、外部性的內部化和減少不確定性[20]。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表明:經濟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並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創新有利於外部利潤內部化[21]。也就是說,當每個人自以為是奔向個人利益的時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22]。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言:個人追求利潤的活動在滿足交易雙方的同時,間接地促進了社會的繁榮。應然層面的商法作為正式制度,顯然也具有以上經濟功能,效益最大化也就成為「應然之商法」價值取向的不二選擇。

參考文獻:

[1]錢玉林.商法的價值、功能及其定位──兼與史際春、陳岳琴商榷[J].中國法學,2001(5).
[2]胡鴻高.商法價值論[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5).
[3]張楚.論我國商法規范的二元結構及其價值缺陷[J].中國法學,1999(2).
[4]戴霞.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J].暨南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3).
[5]趙萬一.商法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4.
[6]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法學論壇,2003(6).
[7]范健,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1.
[8]張民安.商法總論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9]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

『貳』 簡述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

每一個法律部門在確定自己調整范圍時,都以維護哪方面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也就是以什麼為本位。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利益; 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

因此,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強調社會本位。它要求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個人必須作出利益上的讓步,只要這種讓步合乎社會的正義。

(2)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擴展閱讀

社會本位的概述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

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社會本位的好處

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范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范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

『叄』 請問有經濟法的論文么

你可以參考:wanfangdata.com.cn cnki,net paper.e.cn
經濟法學視角:論公司的社會責任
黨大鵬·
摘要:現代公司在以營利最大化為首要目標的前提下,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與其追求營利的目標是相輔相成的。然而由於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
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法人,總是傾向於逃避社會責任和法律監管。因此,公司具
有逃避責任的天性。這一點同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是吻合的。2008年以華爾街為代表的西
文金融企業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瘋狂投機,導致美國次級抵押債券市場的崩潰。其關聯交易產
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致使多家金融機構倒閉,進而使全球陷入了金融危機。其外部原因表現
為金融衍生產品失去監管所致:從內部動機分析,實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失范引起。從經
濟學、社會學、法學理論分析,承擔社會責任也是現代公司不可迴避的義務,它同我國傳統
的「企業辦社會」有本質不同。我國應從立法、政策和輿論等方面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的約束、
激勵和監督機制。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營利性
Economic Law Perspective: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ang Da-pong
Abstract:The corporate in the primary objective to maximize profit under the premise, but also
bear certai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goal is the pursuit of
profit go hand in hand.However,e to a market economy is the existence ofasymmetric
information,the company as operating profit for the purpose of legal persons, arc always
inclined to avoi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supervision.Therefore,the company has a nature
to avoid responsibility.This is the sanlc assumption in economies is the rational people in line.
Wall Street in 2008 as the representative to the Western financial firms u∞financial derivatives
crazy speculation, U.S.subprime mortgages led to the collapse ofthe bond market.Its related
party transaotions have a domino effect resulting in the closure of a numbea"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us make it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reas011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external f'mancial derivative procts caused by the loss ofregulation;from the analysis of
internal motivation i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ising from the los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economics, sociology,legal theory analysis, commitment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lso a
modem company of the obligation can not be avoided, it is with our traditional」social
enterprise」is substantively different.China should be legislation,policies and public opinion in
areas such緞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build the constraint, 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Keyword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fit
一、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內涵及外延
公司的社會責任在美國的理論研究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此次經濟危機所
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使許多人認識到不能僅把營利性作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標。英國的理論界
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認識始於70年代,在進入90年代後,公司社會責任在商界和社會公
眾中的影響日漸增大。80年代,公司社會責任的觀念在美國歷史上首次得到了許多州立法
者的支持.並相繼頒布了一些有利於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例如1983年賓夕法尼亞州
的立法,它授權公司的董事在考慮公司的最佳利益時,顧及股東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
地方經濟、全國經濟和社會性考慮在內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日本
的經濟界在1956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問題,並把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視為現代公司的
基本特徵.甚至進一步指明:如果一個企業仍像過去那樣,只追求企業的個別利益而無視企
個別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發展,則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繁榮穩定。1995年,十多家英國犬
公司共同贊助的研究項目——《明天的公司:企業在變化的世界中應當扮演的角色》指出:
那些在將來處於優勝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點:不僅僅把眼睛盯在為股爾賺錢上,不僅僅用
財務指標衡量公司業績,而是在思考和討論公司目的和表現時,綜合考慮公司的所有利害關
系人.
1、內涵
目前對公司社會責任概念的內涵界定法學界尚處於論爭階段。美國學者界定公司社會責
任(企業社會責任)方法與標准多是從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甚至哲學角度界
定,台灣學者劉連煜從中外學說、判例出發,力圖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構造上。尋求落實公司
社會責任的路徑。
國內學術界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1)公司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
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還要為其他利益關系人承擔並履行某些方面的社會
義務。(2)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應當最
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 (3)從廣義角度講,是指公司應對股東
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
益負有一定的責任,即維護公司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當地住比的利益以
及政府代表的稅收利益,環保利益等;
應當注意到,不能脫離公司社會責任的特點完成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具體而言.公
司社會責任具有如下特徵:派生性,由公司營利性本質性目的與基礎,派生出來的或者說是
對傳統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修正和補充;從屬性,從屬公司營利性的第二位特性:強制與
非強制性。從制度建設角度分析,公司社會責任是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統一體;
相對人特定性,公司社會責任以公司的習F股東利益相關者為企業義務的相對方:開放性,不
斷豐富與變化的要素集合。因而,公司社會責任應當定義為:公司在謀求股東利潤(利益)
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大眾利益的義務(責任)。
2,外延
從歷史沿革看,公司社會責任在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外延。
由於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極度J「泛,因此對公司所負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范圍)難以
作出全面的劃定;目前主要包括以『卜一些: (1)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責任。公司對於
社會貧困群體(弱勢群體)的慈善捐贈與救助行動,有利公司生存社會環境的安定與和平。
(2)促進所在社區經濟社會發展責任。公司參與社區公益事業與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協調
自身與社區的各方面關系; (3)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責任。為公司對環境和資源
所有現實的和潛在的受益人所負擔的一項責任。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事關當代人類
的切身利益,下啟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發展,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該項
責任是公司對全人類和後代負責的體現,是典型的公司社會責任; (4)對債權人的責任。
公司對債權人負有確保交易安全之責任。此責任要求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任意債權人都合
法、善意、無過失地為交易行為、切實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對世責任性質);(5)對消
費者責任。消費者是公司產品與服務的接受者,也是作為社會經濟組織的公司面對的主要社
會成員;(6)對雇員的責任。雇員在公司的生存發展,是公司追求利潤過程中必須首先擔
負起的責任。
西方國家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不僅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有的國家還以立法形式對
其加以肯定,而我國目前對此問題的研究還很薄弱,主要原因應歸結為我國實行了多年的計
劃經濟體制,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承擔了許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職能,最終使公
司(企業)成為行政附屬物,這就是我國特有的「企業辦社會」現象。針對這種現象,有
人認為雖然對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理論上落後,但實踐中我國公司(企業)承擔
的社會責任大大多於其他發達國家,對此問題無需研究。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應該看到一企
業辦社會」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本質的不同,特別是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
轉軌的階段,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公司化改制,必須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現狀,在
明確公司(企業)以營利性作為首要目標的同時,強化公司(企業)的社會責任。所以,
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不僅有理論意義,也有現實價值.
二、公司傳統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關系之時,要首先從觀點上確立: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
責任二者並非完全對立,而是相得益彰,不應以一方否定另一方。信賴傳統的營利最大化的
理論,並不能導致對於當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否定。在經營判斷原則的框架內,存在著許
多可以將公司的資金用於公共福利措施的機會,唯一的限制是公司的政策必須與公司的長遠
利益有合理的聯系。公司社會責任可促進公司利潤最大化的實現(無形收益) 。
在探討公司社會責任之時,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何認識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傳統責
任的關系,並在這個定義的前提下把握與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地位。探討公司社會責任對公
司的生存與發展應處地位重點是把握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關系。從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
看,主要有三種。
一, 承認公司獲取利潤的最大化乃公司基本責任,也認可公司承擔不是利潤手段的社
會責任。二, 從傳統的公司觀點出發認為,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追求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這是公司單一的基本的目標。公司第一位責任仍是股東獲利的工具。公司社會責任是第二位
的,仍不過是為公司獲取最大利益服務。這種觀點把公司的社會責任視為服從於利潤的社會
責任,或者說承擔社會責任是獲墩利潤的手段;三,公司應是保護多數利害關系者利益的實
體,而不僅僅為股東利益服務。這種觀點就要求公司不能將其活動局限於狹小的企業目的中,
而應與J「泛的社會目的相適應,承擔廣泛的社會責任。公司的經營者已不僅僅是股東利益的
代表,而是若干不同利害關系群體利益的調整者和平衡者。因此,當經營者在進行重要的裁
判時,必然成為試圖對股東、:l:作人員、主顧、服務人員及其他一般公眾,也包括政府機關
方面在公眾代表者在內的各種利菔進行平衡。這種理解將公司社會責任放在公司目標首位,
而忽視公司之營利實體的基本特性。
當然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我們主張應並舉,但並非一視同仁,不分輕重。面對公司
營利經濟組織體的客觀存在現實,必須以公司營利(利潤最大化)為第一位的,這是本質
目的,公司社會責任是由其決定的第二位的。沒有公司利潤最大化為前提,公司社會責任無
以實現。
公司社會責任的學科背景
一,公司首先是一種經濟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法人實體。對
於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經濟學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微觀經濟學角
度,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經營成本,為了努力實現高的資本網報率,公司必須
要將這些社會成本轉嫁給他人;否則,它就難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
投資必然會流向那些成本盡可能低、利潤盡可能大的公司,而不是那些承擔了社會責任而致
使利潤下降的公司。這樣,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由於缺乏競爭力而不得不被市場淘汰。因此,
公司為了保持自身較強的競爭力,就不能承擔社會責任。另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公司的目
標在於自身的生存狀態及良好的發展前景,公司的經營者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就應該關注公
司長期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為了實現長期利潤最大化,就必須承擔社會義務及由此產生
的社會成本。可見,兩種觀點的差異在於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前者在研究社會責任與經濟
績效的關系時,是通過分析年度報表的內容得出了二者相矛盾的觀點:而後者是研究一個公
司長期發展過程中社會責任與經濟績效的關系,從而得出二者是正相關的關系。
二,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公司(企業)是構成這個有機整體的單元.從二者的聯系
看,公司不能離開社會而孤立地存在,社會的發展也要依賴於公司的發展壯大,二者的這種
關系決定了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又同時受到各自發展規律的制約;其次,公司作
為社會的一種組織,其利益具有獨立性,而社會利益則具有共益性,公司發展的目標在於自
身利益最大化,而社會發展目標則在於社會成員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為社會的一個層次,
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會利益的約束,公司的目標要服從予社會利益的目標,公司承擔
相應的社會責任也是題中應有之義了.
三,我國法律在調整正義與利益、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時遵循的首要原則是兼顧國
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公司營利與承擔社會責任實質上是公司個體經濟利益和整體社
會利益之間的矛盾關系。個體是社會的個體,個體要在社會中存在,表明個體利益和整體利
益之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所以在處理二者關系時,首先應考慮在追求個體的經濟利益時顧
及社會整體利益,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其次,調整各種利益矛盾的准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也就是在效率和公平這對矛盾中,
效率一般佔主導地位,為了實現營利最大化目標,公司應追求盡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時,也
要考慮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觀,最終社會
中所有的個體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價。
從私法理論來講,公司作為法人是私法上的主體。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私法的一項重要
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就要求公
司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承擔對於法律禁.I}:從事的行為的不作為義務。其次,民法思想已從
19世紀的個人本位演變為20世紀以來的社會本位。它的核心思想表現為: (1)對契約
自由的限制,即對締結契約加以公法上的監督,注重保護經濟上的弱者: (2)所有權絕
對原則的限制,如籜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權利濫Hj,所有權的行使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3)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採用。對於公司來講,也應從只注重自身營利的角度轉向注重對社會整體
利益的促進,在不妨礙自身獲利的同時,承擔適當的社會責任。
從經濟法理論米講,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國家干預經
濟的方式、范圍、價值取向會隨著當政者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
了國家對經濟的混合干預,將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領域限制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市場主
體的組織和活動進行干預;(2)對市場秩序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3)對宏觀經濟運
行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進行干預;(4)對社會分配進行干預。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組織
和行為進行干預的原因之一在於,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目的性與它的經濟目的性之間的矛盾需要由國家干預調整,市場主體之~公司有時並不能自發承擔社會責任,需要國家以立法
形式強制或引導其承擔社會責任;其次,國家對社會秩序的干預表明,不能僅著眼於滿足個
體的自身需要,還要著眼於滿足全局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依靠公權力來形成正常有序
的市場環境。
四、公司社會責任在我國的現狀及未來發展
在探討公司的社會責任時,不能不提到困擾我國國企改革的一個大問題,即「企業辦社
會」.「企業辦社會」是長期以來背在企業身上的一個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企業與政府職能錯位、政府社會保障服務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結果。「企業辦社會」形成大量
具有社會功能的企業資產,影響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給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帶米了很
大阻力。而公司的社會責任與它有本質的不同,具體表現在:(1)受益主體不同。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的受益人廣泛,包括消費者、公司職工、社區居民等,而「企業辦社會」的受益人
僅限於本企業的職工及與職工有親屬關系的人,范圍要狹窄得多。(2)內容不同。公司承
擔社會責任的內容十分寬泛,包括公司對消費者的誠實信用責任,對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的責
任,對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義務,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建設責任,而「企業辦社會」僅包
括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的內容.(3)主體不同。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主體廣泛,包括政府、
社會公眾、公司職工,而導致「企業辦社會」的主體僅指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只
有政府才有權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職能。(4)解決方式不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不僅需要從
法律上加以強制,更需要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整體意識的加強,而解決「企業辦社會」問
題首先需要完善政府職能,其次要把企業所辦的具有社保職能的部門推向市場,使其自主經
營,自負盈虧。
我國的許多公司(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成長發展起來的,一方面承擔著大量的
本應屬於政府或社會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它本應負擔的社會責任卻沒有很好地負擔起來,
經常出現侵吞資產、銷售劣質商品、損害職工利益、污染破壞環境等逃避社會責任的現象。
其原因不外乎公司(企業)只看到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負擔,而沒有看到承擔社會責任給
公司(企業)帶來的發展機會和潛在利益,這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容易出現的短視行
為。如何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個長期復雜的課題,筆者認為首先應從觀念上把公司追
求營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標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目標結合起來。公司應從長
期良性發展考慮,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主動承擔適當的社會責任。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方面有義務設計出有效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讓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有「利」可圖,
而讓拒絕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無「利」可賺。政府應推出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公司自願地承
擔社會責任,對於法律上的社會責任,可以考慮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增加對
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概括性規定,尤其是應明確使用「社會責任」這一概念。至於公司應
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實體性義務,可以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最後,要加強對公司承
擔社會責任的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系,健全和完善促進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
外部環境。總之,公司社會責任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應是以政府、公司、社會三者合理關系為
基礎,由法律強制、經濟引導、行政干預、公司自律和社會監督等手段有機結合而形成的一
套完備機制。
參考文獻:
[1]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2]張士元:<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商研究》,載2001年第6期。
[3]劉連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台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
[4]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l版。
[52趙震江: 『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2何勤華: 《西方法學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62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盧代富: <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2馬風光:《企業的社會責任模式論》, 《工業企業管理》,載2000年第12期。
[9]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0]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

『肆』 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伍』 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論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干預和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逐漸發展起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既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也是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關系更加復雜,經濟關系亦是如此。在這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代,大多數的市場調節都由市場本身來進行,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然而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而市場自身又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這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干預市場內部的關系,協調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而制定相應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而出現民商分離……如前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據其調整的對象、手段等來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都沒有充足的理由把它歸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所以經濟法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與其他法律相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發展的必然,也是法學理論發展的必然。

現在多數觀點對經濟法下這樣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 由此可見,經濟法是一個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此僅討論其與民法的差異性。首先,就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指生產領域中的資源分配關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等。而民法雖然也有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這個經濟關系並不在經濟法所調整關系范圍內,他們並不是重疊或交叉的。民法所調整的是流通領域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非財產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等。其次,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說,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除採取命令與服從的方法外,還採取命令與平等自願相結合的方法,強調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提倡性規范的結合。再次,從救濟手段來說,民法採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經濟法採用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綜合的制裁方法。同時,經濟法除了採用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後果的調整方法以外,還實行了獎勵辦法(包括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對履行經濟法規定義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與獎勵,以激勵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第四,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或稱調整宗旨或立法價值不同,民法強調法人和公民權利的自治,在於滿足私人權利,體現的是個人本位思想;經濟法則強調國家對全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的思想。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也有一定的聯系。它們調整的都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其作用緊密相關,民事權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經濟權利的制約,而經濟權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權利。另外,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其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有不同的側重和取捨。經濟法的價值雖不能脫離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經濟法獨特的法律價值觀,並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率等法律價值。

這里的公平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並且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③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並不是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它在重視形式公平、機會公平、代內公平的同時,還強調分配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民法則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④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而對於「人」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

自由源於人的本性,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基於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和保護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是人人與身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話語無不顯示出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中,絕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謂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倘若每個人都無所顧忌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處處侵犯他人的權利,最終將導致所有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自由可言了。因此,經濟法的自由強調的是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他所強調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於這種自由已經限制阻礙了競爭、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市場環境,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約束規制。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是關於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的秩序,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雖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受到社會必要限制。要協調個體與團體、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尊重個體,個體服從社會。所以這里的秩序也是整體的秩序。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採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維護使社會經濟得以良好發展的良好環境。經濟法中的效率指經濟效率(即經濟效益),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等;並且這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⑤社會總體效率為價值取向是經濟法自身的要求。從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經濟法主要由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規范兩部分組成。經濟法所調節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數主體的權利,故其目的是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最大化。這里的社會總體既指靜態,也含動態。經濟法的效率雖然直接是指經濟效率,但它不僅指經濟量的增長,還包括經濟質的提高。經濟的質不局限於經濟性指標,還包括如對環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響;後者即人們所謂同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所以,經濟效率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於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資料:
① 亞當斯密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27頁。

② 楊紫煊 徐傑主編《經濟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載於《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希望能夠幫上忙:)

『陸』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有哪些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柒』 簡述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4、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7)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擴展閱讀: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一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預測、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參考資料:

經濟法-網路

民商法-網路

『捌』 論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別和聯系論文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別 :
經濟法:1、限制意思自治 2、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3、經濟法側重於從宏觀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盪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經濟社會和生態目標5、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 6、穩定性較弱
民商法:1、強調意思自治 2、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 3、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重視經濟目標 5、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6、穩定性較強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1.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平等、勻質的「經濟人」;經濟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非勻質、各有具體個性的經濟人兼社會人。
2.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源於古典經濟學,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意味著市場整體利益必然增加;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並不必然導致市場整體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假設不同;民商法立基於政府是外在於市場的假設,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而經濟法則認為政府是內在於市場的,是經濟生活的內生變數,而非外生變數。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1.調整關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
2.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它多是通過任意性規范,導向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經濟法則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的法律。
3.取向趨同,民商法的現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公法化,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
4.要素通用,在兩法之間,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經營權、法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

『玖』 用經濟法怎麼分析法學價值觀怎麼量化

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守法活動,以及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實務操作的學科,應當全面、完整反映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義和理論依據。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的完善發展創造了條件,經濟法學所提出的各種經濟法學說、概念、理論、原理及對各種經濟法制度建設的探討為經濟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可借鑒的建議。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屬於不同的范疇。不過,有學者在重新考察了經濟在我國初始使用的含義之後,又發現,經濟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語義,這一語義使經濟法在某些時候等同於經濟法學。
二、經濟的法與經濟法
「經濟的法」的觀點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因而凡是與經濟有關的法統統可稱之為經濟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經濟法,其法域幾乎涉及部門法體制下的所有部門。「經濟法」則是更多地從狹義的角度講的,這一語義被嚴格限定在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定范疇之內,即只有反映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干預、參與及調節經濟,以及社會公益等經濟法本質屬性,且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才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
法學和經濟學的相互滲透和交叉,是現代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集中體現在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法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模型、方法來解構法律的成長規律、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核心思想是「效益」。它側重於用經濟學的准則和價值觀來評判法律問題,認為一切法律都應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個部門法學,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並揭示經濟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側重於用法學的准則和價值觀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或規制。二者既有聯系,又存在區別。
(一)兩者的聯系
兩者的聯系體現在,都是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實和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涉及法學和經濟學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
(二)兩者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基礎理論、目的的不同等方面。
1.在研究對象上
法經濟學幾乎涉及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而經濟法學則僅以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理論方法來研究探討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運行及其他具體的法律問題,主要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進行經濟分析,它之所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在於它的研究方法的獨特性;而經濟法學運用法學理論方法研

『拾』 經濟法的原理對現實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現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於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隻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恆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並非指私有、私有制。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
(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築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於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後過程都是要調整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並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6.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為打官司的,不能只當"消防隊"。
7.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也要兼顧未來,實現代際公平。
8.經濟法提出"經濟法主體"概念,以解決我國法律、法學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級法人、多級法人)和大量組織主體身份不明(如其他經濟組織)的混亂問題,給它們寬口徑定位,使它們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法地存在和發展,也解決了它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9.經濟法沖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實現兩者的結合,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為法律功能的擴展和法學理論的研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途。

閱讀全文

與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