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合同成立來
本案涉及到自逾期承諾的問題。
根據CISG第21條第2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遞送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及時送達要約人的,則此項逾期承諾應認為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他的要約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諾到達遲延是由於郵局傳遞失誤(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遞送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及時送達要約人)而且A公司未對B公司的回復毫不延遲的拒絕,故而該逾期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⑵ 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中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內須是向一個容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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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是要約送達對方前或同時撤回通知抵達對方方可生效。 撤銷是必須在對方承諾前撤銷,當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情況下,在有效期限內不可撤銷。 因此本案例中,A已趕在B收到要約前將撤回通知送達B處,因此,B在下午收到的要約無效。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不成立。
⑷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⑸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約邀請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約
3、意方可以撤銷發價,因為意方發價後至撤銷前你方並沒有作出承諾
4、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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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人是香港A商。受要約人是上海B公司。
2)3)自己看概念
4)A公司未成功撤銷自己的發盤。撤銷要件之一必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前到達被要約人。事實上當他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之前,B公司已經向上海電報局交發了對上述發盤接受的電報。未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將撤銷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受要約人。因此,未能撤銷。
5)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的關鍵就是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已經達到要約人。22日下午3時20分已經送達B公司,此時合同成立。
⑺ 國際經濟法題目
一、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2、我國《合同法》對要約邀請這一概念的規定是: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根據《匯票與本票統一法》,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給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命令。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略有不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⑻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辯稱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發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內賣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約的通知於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第1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第一,在要約申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註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B公司的承諾於有效期內到達,所以合同視為成立。
⑼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公司於3月1日發出的要約為可撤銷要約
2、乙公司3月20日發出的拒絕要約在甲公司收到版時生效,二者間權的第一次要約宣告結束。乙公司於4月10日發出的信函屬於要約,甲公司於4月21日發出的通知是承諾。影響是產生新的要約。
3、雙方合同在乙公司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申請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