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
1.保障和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保護一切合法的經濟利益。堅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作用,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國家調控原則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和市場調節為手段的經濟運行方式。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使市場出現了不良的現象。國家如果用宏觀的手段進行調控,就會實現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經濟總量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克服市場功能的缺陷。經濟法應該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把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有機地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經濟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相結合的原則
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來源於競爭。經濟法鼓勵市場主體之間展開競爭,但是競爭自由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禁止不擇手段地競爭。經濟法維護在公平、公正、公開基礎上的自由競爭,禁止一切顯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礙和限制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二權、責、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使經濟關繫上升為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具體表現為權、責、利、效相統一的關系。「權」是指法律賦予經濟主體一定的職權和權利;「責」是指法律要求經濟主體必須履行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應當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利」是指法律對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效」是指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權、責、利、效是相統一的,它們在經濟生活中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經濟法對權、責、利、效的調整必須四方面兼顧,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Ⅱ 循環經濟法在我國及國外的發展歷程
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五大特徵
新世紀新階段,我國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全局,堅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我國循環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和障礙,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決。
由於我國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同,循環經濟立法,一方面要總結國內外大量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要將時代特徵、中國特色、行業特點和自身特長有機結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環經濟立法。
這是邯鋼2007年5月新投產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項目。
特徵之一:綜合管理法
國外關於循環經濟的立法,多由經濟專門機構負責,往往帶有很重的單項法的色彩。而我國在立法時,是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協同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層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國的循環經濟法並非單一法,而是涉及眾多相關部門的綜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資源化、環境無害化」,達到以最小發展成本獲取最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綜合目的。
與其他國家循環經濟法的發展歷程相比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國循環經濟法的這一顯著特徵。如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從孕育、產生到不斷健全和完善,都體現出了明顯的環境保護色彩。1994年,日本內閣制定環境基本計劃,首次提出「實現以循環為基調的經濟社會體制」。《環境白皮書》提出「環境立國」的新戰略,將環境保護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重要地位。盡管已經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產和消費產生的廢棄物仍然是日本面臨的主要國內問題之一。為此,在1996年的《環境基本法》之下,日本於2000年召開「環保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和修訂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項法規,並相繼頒布實施了廢棄物處理、資源有效利用、政府綠色采購以及涉及容器包裝、家電、建築材料、食品和汽車再生利用等八部專門法。顯而易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起源於廢棄物問題,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目標,旨在解決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面臨的環境問題,基本上是以環境保護為中心的法律。
特徵之二:減量化優先的全過程治理法
由於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多強調資源化,強調環境保護。而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減量化是循環經濟第一法則」的要求,重點強調「減量化」,從而保證在發展的源頭上實現資源節約,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多重利用,在發展的結果里實現綜合效益。
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與實踐在世界上廣受好評。該國礦產資源並不豐富,經過工業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所剩無幾。與此同時,大量的廢舊物資,如廢鋼鐵、老舊汽車、廢家電等卻「堆積如山」。這在客觀上要求對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經濟發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費帶來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業和消費領域的廢棄物),也成為德國面臨的最大國內環境問題之一。到上世紀中後期,德國意識到,簡單的垃圾末端處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於是,德國在1996年制定了《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該法的目的是徹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要求在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盡量減少垃圾的產生,在使用後要安全處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是由垃圾問題而起,重點是「垃圾經濟」(3R和最終安全處置),並向生產體系(企業)中的資源循環利用延伸。
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不僅面臨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來自消費環節的大量廢物問題,更面臨由於經濟高速增長中生產經營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較低、污染產生排放嚴重所引發的資源環境問題。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將著力解決能耗物耗過高、資源浪費嚴重、前端減量化潛力大的問題,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為此,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友好的條件下,以減量化優先為原則的指導思想開展工作。
減量化優先原則與再利用和資源化優先原則相比,包括了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內所有的減量化活動。比如,不僅對「減量化」有一些原則性的特殊規定,還分別對「生產過程中的減量化」和「流通、消費過程中的減量化」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提出要在「減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說,這是一部減量化優先與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全過程治理法。
特徵之三:既有總體框架,又重點突出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有一般綜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業行業和重點企業,著力解決影響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比如,考慮到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階段,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資源消耗高,資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業在資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抓住了這些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就等於抓住了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關鍵。因此,我國循環經濟法專門設立了重點企業管理制度,明確提出節能減排的強制要求,並定期進行審核。
可見,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著力解決主要矛盾,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
特徵之四:法律文本與配套法規有機結合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要普遍適用於全國不同地區,又要涵蓋從資源開採到廢物最終處置的整個經濟過程,還要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因此,在循環經濟法立法的同時,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規范、制度、標准、技術支撐體系,為我國循環經濟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技術保障和行為規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關於基本制度的有11項,關於減量化的有24項,關於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10項,關於激勵措施的有16項。其中,與統計、標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與國家質檢總局職責相關的有30多項標准,主要涉及節水、節材、可再生資源、廢舊產品及廢物的回收利用等四個領域。僅節水領域就涉及到《用水單位用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水嘴用水效率限額及等級》等10項配套文件。與評價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考核規定》,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統計局、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中。眾多配套的規定、辦法、標准、規劃與循環經濟法同步實施,保證了法律條文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特徵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為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設立了八項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明確政府績效評價考核和鼓勵、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體要求。第二,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杜絕一些地方重經濟增長、輕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環經濟的標准、標識、標志和認證制度,規范政府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的依據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明確生產者應依法承擔其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處置的責任。第五,建立對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監管。第六,完善產業政策制度,規范和引導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發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發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勵制度,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的有關制度,以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和公眾的參與作用,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合力。
以上八項制度准確地把握了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體現了激勵和約束兩方面的機制和措施,為循環經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直線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和產生的廢棄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循環經濟則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變革。其基本特徵是:
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循環經濟即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也被稱為經濟(或產業)的生態化轉型。即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自然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性增加的發展,轉變為依靠生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Ⅲ 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有哪些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Ⅳ 如何展望我國經濟法未來的發展前景
經濟法學的前自景有: 1、刑事辯護律師 2、民事辯護律師 3、經濟辯護律師 由於國內沒有系統的分類,只要考過司法職業考試可以辯護各類案件,從事哪一類案件取決於你個人的法學專業專長!經濟法學沒有明確的范圍,民商類法學問題中,每一門法都是相...
Ⅳ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Ⅵ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6)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Ⅶ 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條件是什麼
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和發展道路與美、德等資本主義國家有明顯不同。
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職能不是作為市場缺陷的補救措施而產生的,這里一開始國家就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全面擔負經濟組織管理職能,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場的作用。可以說,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不存在經濟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經濟的運行。
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經濟法才與市場經濟相伴而生,其產生原因是克服轉型期市場的缺陷。
中國正處於體制轉軌的時期,市場經濟本身還處於成長階段,離真正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遠的距離,因此它具有轉型期市場特有的缺陷,即市場發育不成熟,市場體系不健全。由於長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行,市場治理機制的萌芽遭到了徹底的破壞。實行體制改革和轉軌以後,逐步改變「國家統制經濟」局面,國家權力因素逐步受到節制,市場開始發育和逐漸成長。但是就目前情況而言,市場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產要素不能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和交換,資本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造成的市場分割現象非常嚴重,價格剛性或受到認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求。在一些領域,不僅進入壁壘很高,退出壁壘也很高,資源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場無法調節,因此需要國家在組建、培育市場方面做大量的工作,這也成為了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同時,由於中國轉型期市場的不完善,使得市場發育不成熟與一般市場缺陷交織在一起,二者相互強化,加劇了一般市場缺陷的影響。例如,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缺陷的一個表現,它雖然造成消費者弱勢地位並使經營者有機會欺詐消費者,但在相對完善的市場上,由於市場的統一和開放,交易者之間難免重復博弈,信息優勢者具有主動提供真實信息的動機,信譽成為大多數人都看重的「資本」,因此,由於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可以大為減少。相反,如果市場不成熟,這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將難以實現,並且會放大市場缺陷帶來的惡果,同時進一步阻礙市場的成熟與完善,震驚全中國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國經濟法還擔負著彌補一般市場缺陷的重任。
Ⅷ 我國經濟法的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Ⅸ 我國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版,可以概權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