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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里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0-12-19 09:41:09

㈠ 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終止和中斷的區別

您好,
1、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並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3.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 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 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㈡ 經濟法概述 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專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屬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而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其中因上述(1)、(2)項情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㈢ 經濟法中經濟補償有七類,終止有三類的詮釋

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版應權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經濟法簡答題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版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權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㈤ 經濟法概述 簡答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導致受讓人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四種原因:
(1)使用年限屆滿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因逾期開發而被無償收回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4)土地滅失
土地滅失,是指由於自然力量或人為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如因地震或戰爭而使原有土地變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滅失,導致土地使用權客體喪失,受讓人因此而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㈥ 經濟法中,「最長訴訟時效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但在訴訟

這二段話是從二方面表達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並不矛盾.
1「最長訴訟時效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中「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說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斷、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2「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表示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中止情況,訴訟時效就延續到中止情況結束後,補足規定的訴訟時效為止。也就是表示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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