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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經濟學西蒙

發布時間:2020-12-18 21:01:44

『壹』 初三政治稅收的含義作用特徵各是什麼

稅收的含義

對於什麼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一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例如1776年亞當穧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一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一種「公共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一步認識到稅收是一種強制性徵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共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制徵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借「財政權」徵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征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一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一般納稅人民強制徵收之財」。顯然,這里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而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制性徵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面,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徵。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共識:首先,稅收的徵收主體是國家,徵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其次,稅收的徵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共需要」)。第三,稅收徵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征稅體現了強制性特徵。第四,征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第五,從稅收徵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少稅收著作中,稅收被定義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我們認為,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只是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稅收首先是一個微觀概念,即對於一個具體的納稅人,或在某個具體納稅環節,稅收所分配的對象就不一定限於剩餘產品。我們在分析稅收的本質,制定稅收的宏觀政策時,理應重視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作為稅收概念,則應直觀地反映稅收活動的基本特徵。否則,對於諸如流轉稅的徵收,以剩餘產品為分配對象的稅收定義就難以理解:虧損企業沒有剩餘產品但仍需繳納流轉稅。

二、稅收特徵

從上面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已經可以初步地看出稅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和依法征稅所具有的固定性。稅收的特徵反映了稅收區別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從中也可以理解稅收為什麼能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佔有沒有關系。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迴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

(二)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征稅過程來說的,表現為國家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並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後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里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面。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對稱的。

(三)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准徵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徵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准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准。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准確定後永遠不能改變。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徵收標准,而不是取消徵收標准。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並不矛盾的。

稅收具有的三個特徵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徵的才叫稅收。稅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徵收的無償性,而無償性同納稅人的經濟利益關系極大,因而要求徵收的固定性,這樣對納稅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對國家來說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稅收的特徵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如上繳利潤、國債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等的基本標志。稅收的特徵反映了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的共性。

稅收的「三性」集中體現了稅收的權威性。維護和強化稅收的權威性,是我國當前稅收征管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作用
稅收是指稅收職能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發揮,對社會經濟稅收作用生活產生的各種影響或效果。是稅收內在職能的外在表現,常常受社會客觀條件以及稅收具體制度的制約,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人們對稅收作用的主觀認識,都會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造成稅收的具體作用在廣度和深度上存在差異。

『貳』 稅收特徵中其核心是什麼

稅收具有三大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既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付給納稅人任何報酬。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是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方法和標准,然後實施。

稅收的三大特徵是相互聯系的統一體,沒有強制性就不能保證國家無償取得稅收收入,沒有無償性就不能派生出強制性,而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要求和結果。

一、稅收的含義

對於什麼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一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例如1776年亞當穧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一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一種「公共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一步認識到稅收是一種強制性徵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共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制徵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借「財政權」徵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征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一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一般納稅人民強制徵收之財」。顯然,這里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而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制性徵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面,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徵。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共識:首先,稅收的徵收主體是國家,徵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其次,稅收的徵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共需要」)。第三,稅收徵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征稅體現了強制性特徵。第四,征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第五,從稅收徵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少稅收著作中,稅收被定義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我們認為,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只是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稅收首先是一個微觀概念,即對於一個具體的納稅人,或在某個具體納稅環節,稅收所分配的對象就不一定限於剩餘產品。我們在分析稅收的本質,制定稅收的宏觀政策時,理應重視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作為稅收概念,則應直觀地反映稅收活動的基本特徵。否則,對於諸如流轉稅的徵收,以剩餘產品為分配對象的稅收定義就難以理解:虧損企業沒有剩餘產品但仍需繳納流轉稅。?

二、稅收特徵

從上面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已經可以初步地看出稅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和依法征稅所具有的固定性。稅收的特徵反映了稅收區別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從中也可以理解稅收為什麼能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佔有沒有關系。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迴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

(二)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征稅過程來說的,表現為國家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並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後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里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面。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對稱的。

(三)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准徵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徵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准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准。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准確定後永遠不能改變。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徵收標准,而不是取消徵收標准。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並不矛盾的。

稅收具有的三個特徵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徵的才叫稅收。稅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徵收的無償性,而無償性同納稅人的經濟利益關系極大,因而要求徵收的固定性,這樣對納稅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對國家來說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稅收的特徵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如上繳利潤、國債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等的基本標志。稅收的特徵反映了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的共性。

稅收的「三性」集中體現了稅收的權威性。維護和強化稅收的權威性,是我國當前稅收征管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叄』 請問哪裡有稅收經濟學(第七版) 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諾布斯這本書的下載地址,最好是pdf格式的。

刷分

『肆』 有關稅收的知識

稅收的取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稅收的作用,
1.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進行社會建設,發展社會公共事業,救助自然災害的重要財力保障
2.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需要通過稅收對經濟運行進行調節,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3.國家通過稅收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yíngyèshuì
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營業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即行業相同,稅目、稅率相同;行業不同,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較低。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伍』 稅收的本質,含義

稅收特徵與本質

我們知道,稅收是為實現國家職能而組織財政收入的一種主要形式,但並不是唯一形式。那麼,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有什麼不同呢?稅收又為什麼能成為最主要的財政收入形式呢?這就需要科學界定稅收的含義,正確把握稅收的本質特徵。
一、稅收的含義
對於什麼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一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例如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一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一種「公共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一步認識到稅收是一種強制性徵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共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制徵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借「財政權」徵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征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一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一般納稅人民強制徵收之財」。顯然,這里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而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制性徵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面,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徵。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共識:首先,稅收的徵收主體是國家,徵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其次,稅收的徵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共需要」)。第三,稅收徵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征稅體現了強制性特徵。第四,征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第五,從稅收徵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少稅收著作中,稅收被定義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我們認為,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只是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稅收首先是一個微觀概念,即對於一個具體的納稅人,或在某個具體納稅環節,稅收所分配的對象就不一定限於剩餘產品。我們在分析稅收的本質,制定稅收的宏觀政策時,理應重視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作為稅收概念,則應直觀地反映稅收活動的基本特徵。否則,對於諸如流轉稅的徵收,以剩餘產品為分配對象的稅收定義就難以理解:虧損企業沒有剩餘產品但仍需繳納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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