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能不學總論
經濟法分為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市場秩序規制、宏觀經濟調控、可持續發展、社會分配等內容。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的概括,例如《反壟斷法》《廣告法》等等。我覺得,你們老師這樣做,可能是基於以下原因:
大學課程課時安排緊張,總論可能沒時間。
鑒於一般學生的思維方式總是習慣於由具體到抽象,分論的內容形象些,有利於加深對總論的理解。就算是開始先學總論,也是要結合分論的具體法律來學習。
你老師可能是在學分論時再將分論抽象化為總論的內容,而不是不講。因為經濟法總論太過抽象,體現的是國家和市場的關系,而不是我們民法、刑法等很貼近學生的現實生活,需要結合大量的實例進行理解。一個經濟主體的一個活動可能同時觸發了多個法律關系,而不是民法上單純的某種合同、某種侵權、繼承、婚姻。
經濟法總論部分相對於民法總論、刑法總論而言,大方面的內容比較少,也就能講個歷史背景、定義、調整對象、原則、方法和功能,再就是有關經濟法律關系和責任的內容,而沒有一些重要概念、重要原則的區別等等。例如刑法中單是一罪和數罪的認定就佔了很大課時,但經濟法沒有這么復雜的情況。它的特點是內容涉及范圍廣,很宏觀。
單從應試角度來看,司考等,考的多是分論,總論考的不多,可能也是出於這方面考慮。
⑵ 經濟法總論包括哪些內容
你要考試?
⑶ 經濟法基礎與經濟法概論有何區別
經濟法基礎與經濟法概論的區別在於:著作人不同、內容不同、面向的對象不同。
一、著作人不同
1、《經濟法基礎》是2007年11月1日由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圖書,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著。
2、《經濟法概論》是2013年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磊、楊文明。
二、內容不同
1、《經濟法基礎》系統地介紹了經濟法的基礎知識。
2、《經濟法概論》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稅法、證券法、會計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基本涵蓋會計從業資格、市場營銷師、物流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電子商務師等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三、面向的對象不同
1、《經濟法基礎》是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有關專家,依據考試大綱對相應科目的考試輔導教材進行了修訂後出版發行,以幫助考生和相關人員學習理解考試大綱內容。
2、《經濟法概論》試圖把復雜的經濟法律關系用簡單的方式表述,重點強調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規之間的一體性,便於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
⑷ 經濟法總論中經濟職權與經濟權利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簡答題
1、經濟職權是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經濟回管理權力和經濟管理責答任。
2、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⑸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⑹ 經濟法概論試題 判斷分析題
1,錯。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錯。 破產財產,在大陸法系中亦稱為破產財團。從形式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其著眼點在於財產的分配程序與去向。這一概念是學理上的解釋,不體現在法律具體規定中,故可稱為學理概念。從實體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視所采立法原則而定),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其著眼點是財產的構成與來源。通常,這一概念都明確規定在法律中,以便實際執行,故可稱為法律概念。鑒於破產主要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財產清算分配的一種特別程序,而且各國法律上規定的破產財產實體概念並不相同,所以,我們便將形式意義上的破產財產作為其概念,而將實體意義上的破產財產稱之為破產財產的構成范圍。
3,對。 公司的調整的是所有公司內、個部的組織管理關系和財產經營關系。
4,錯。 消費者協會絕對不可以從事商品經營和盈利性服務。它是非盈利性組織。
5,錯。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包括行政調解和民事調解的職責。
⑺ 經濟法概論判斷題
6B 7A 8A 9B 10A 11B 12B 13A 14B 15A 16A 17A 18A 19B 20A 21B 22A 23A 24A 25B 26B 27A 28A 29A 30B
正確率85%以上
⑻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
1.本案為有效合同。因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所謂的表見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須對此承擔責任的代理。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應判決甲公司向乙家電廠支付10萬元的貨款,之後甲公司可以向張某要求賠償。因為標間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本案中的乙家電廠不知道張某被開除,為善意第三人,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信心,應當對乙家電廠的利益甲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