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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練習題董事會的職權

發布時間:2020-12-17 19:24:21

❶ 【經濟法】論述題: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甲、乙、丙、丁四人組成。其中,甲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並由

  1. 乙合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內對該容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乙已滿4年。丙合法:屬於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丁不合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 不能通過.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 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無權就公司的投資計劃作出決定:股東會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董事長應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人數只有4人,不到法定人數(5-19人);甲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侵犯了董事會的職權.股東大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對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職責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由監事會行使,監事會不召集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❷ 有沒有大學《經濟法》的練習題或期末復習提綱啊

經濟法復習資料
一 簡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區別
答: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屬於股權式的合營企業,而中外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
(即合資企業中按著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合同分配相應的收益,產品及分擔風險和虧損.)
2.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興辦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共同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而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
二 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
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 簡述企業設立的一般實體條件
1. 投資人符合法定人數;
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和必要的從業人員.
四 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 生產者應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
2. 生產者應當提供必要,真實,明確的產品標識;
3. 特殊產品生產者的產品包裝義務;
除上述義務外,<<產品質量法>>還規定,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攙假,攙雜,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 簡述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主要內容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自主地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六 簡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1. 概念:一般而言,不正當競爭是指在市場競爭活動中,採取虛假欺騙,損人利己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牟取利益,損害國家,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2. 特徵:A,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交易領域內發生的競爭行為,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經營者.B,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C,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七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有哪些?
1. 以欺騙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
2. 商業賄賂行為
3.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 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價競銷行為
6.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7. 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
8. 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9. 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10. 公共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的行為
11. 政府及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的行為
八 合夥企業設立的條件
1. 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軍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者
2. 有合夥協議
3. 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九 侵犯注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有哪些?
1.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仿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仿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志
4.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仿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十,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在優先負破產費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 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勞動者的工資,欠繳和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給 勞動者的其他費用.
2. 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的各種稅款
3. 清償普通的破產債權,當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應按比例分配.
十一,國有獨資股份公司的特點
1. 國有獨資公司事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制點,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4.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
5.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6.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7.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的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❸ 求答,經濟法習題

(1)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版份有限公司董權事會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2)董事會通過的事項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董事會決議給每位董事漲工資的決定違法。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決定董事的報酬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的決議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
——董事會認為將公司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須經股東大會通過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董事會認為公司的凈資產額達到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其凈資產額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❹ 經濟法的題目,幫忙解決下,謝謝

(1)公司董事會通過增設市場開發部的決議是符合法律規定,但聘任B為市場開發部經理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決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屬於董事會的職權;但聘任市場開發部經理則是公司(總)經理的職權。
(2)董事會聘任監事D為財務負責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應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財務負責人,但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因此,董事會聘任監事D為財務負責人違反了規定。
(3)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本題由該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不符合規定的。
(4)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的比例為稅後利潤的10%,但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本題該公司已累計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8000萬元,為公司注冊資本的40%,仍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提取公益金的決議不符合規定。因為,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公益金,不再提取公益金。
(5)選舉產生新一屆監事會不符合規定。公司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但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6)首先,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本題該公司收購用於獎勵本公司職工的股份為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的6%,是不符合規定的。其次,用於收購的資金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該公司動用資本公積金收購股份也是不符合規定的。最後,收購股份獎勵職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於獎勵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該公司擬於1年後轉讓給職工不符合規定。

❺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哪些職權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經濟法練習題董事會的職權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❻ 董事會依法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我國抄《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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