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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投資法

發布時間:2020-12-17 11:11:20

Ⅰ 國際經濟法中BOT是指什麼

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徵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後一種含義。關於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託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筆者認為BO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觀點1到6均只是其內容的某一方面)。具體而言,它是指東道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本國或外國均可)簽訂特許協議(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將某一公共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私人投資者成立的項目公司籌資、設計並承建,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該項目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及獲得利潤,而政府則從行政角度對BOT項目進行行政管理、監督;特許期滿後,項目無償移交給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3]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夥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於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徵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求採納

Ⅱ 中國外商投資法是否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發達國家,一般都是採取「大出大進」的政策,所以一般不曾在對投資的管制問題,此外還在信貸優惠、避免雙重征稅、其他援助等方面給與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
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管制,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外國投資項目的審批。這是發展中國國家在吸收外資構成中獨立自主地行駛經濟主權的突出變現,也是在吸收外資過程中趨利避害的首要關鍵。在我國,負責審批外商投資的主管機構是國務院商務部以及他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
2、投資范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這是對國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放寬了對外商投資的股權比例限制,具體見《知道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3、經營管理權和僱傭職工的限制。發展中國家一般都是為了利用外國的先進技術和資金,所以通常都會要求使用本國的職工,只有在本國人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才用外國 人。我國也不例外。
4、投資期限的限制。在我國,期限銀行業而異,屬於服務性行業、土地開發和房地產、資源勘探的一般都有法定的期限。
5、對外國投資本地化的要求,通常會讓外國在一點年限范圍內轉讓部分股權給發展中國家,而且發展中多數都要求在本國市場上購買所需的原料,只有本國沒有時,才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我國即使這樣。
6、對外商投資企業行為的管理監督。這只要是為了防止外商投資企業非法牟利。
希望 這個對你有幫助。

Ⅲ 國際經濟法: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公約是哪4個

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投資法體系不止四個公約,它是由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國回內法規范和國際法答規范綜合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由5個方面構成.
一是資本輸出國關於外國投資的法律規范.
二是資本輸出國關於對外投資的法律規范.
三是資本輸出國與輸入國間的雙邊投資協議.
四是國際投資的多邊條約.主要包括:<<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總協議>>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五是國際慣例.

Ⅳ 國際經濟法管理國際投資法律關系嗎

NGOs和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爭論。.NGOs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3.爭論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准問題。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准問題:從國經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分析。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說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它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的國際經濟管製法律關系,也調整橫向的國際交易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便存在於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因此,處於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且負擔了一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體都應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不僅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經濟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三、分析和結論。從這一角度分析,NGOs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制約等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其負擔了部分國經經濟管制的職能。此外,當它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又受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時確定無疑的。對於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最後,把國際經濟法做這樣的拆分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不會。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這樣做只是希望把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弄的更明確一些。從而區別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2.劉一樺:國際經濟法主體問題一、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范圍「廣義說」與「狹義說」。在主體問題上都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待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著不同看法。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學者們對這一概念的本質認同一致與差別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件:從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體權利能力與主體資格的關系來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定.三、以跨國公司為重點,考察其主體地位及特殊性國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影響加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管制。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2661億美元,進口額為2435.5億美元;2007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121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長速度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27倍,在世界貿易總額中居於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影響我國出口的一些問題。一、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1.服務貿易發展滯後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落後於貨物貿易的發展水平,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的比例為1:9,遠低於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國這一比例為1:2.6)。(1)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偏小,整體水平差。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服務業落後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2006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佔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佔全球的13.02%,是我國的3.6倍。(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①出口的部門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遊、建築等傳統服務部門。②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歐盟、美國和日本,合計約占我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展不夠平衡。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天津列全國服務貿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務貿易佔到全國服務貿易總額19%。(3)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後,直到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觀。服務貿易的立法未成為體系,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於空白狀態,已頒布的一些關於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層次低、缺乏協調,影響到我國服務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規定與國際經貿規則還存在一定的差距。(4)服務管理體制落後。目前,中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在行業劃分標准、服務標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國際慣例。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商品的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區域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採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願性的技術性措施。(1)我國有60%以上的出口企業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每年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貨物金額已超過25%,約為450億~500億美元。(2)已經從生產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加工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商品,還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務領域,已經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國的貿易成本,引發了貿易爭端,造成地區產業發展不平衡。3.貿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貿風險加大近年來,中國的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增長,在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過程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日漸增多的貿易摩擦也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已連續5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1)2007年前11個月,中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兩反兩保」貿易摩擦62起。(2)對中國商品提起反傾銷訟訴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對我國反傾銷調查的行列。(3)貿易摩擦的產品和行業結構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只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入傾銷產品的范圍,從過去的原材料、簡單加工擴展到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幾乎涵蓋我國出口的大部分產品,涉及4000多種商品。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和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4)涉及的金額和反傾銷稅率越來越大,委內瑞拉1999年決定對中國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類,採取臨時措施,徵收300%的反傾銷稅;秘魯1996年立案的中國鞋,最高徵收的反傾銷稅達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經濟部決定恢復對從中國進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徵收165%-1105%的反傾銷稅。貿易摩擦給我國出口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導致我國產品在出口市場受到擠壓,對我國產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響。二、我國對外貿易中應採取的對策1.服務貿易方面(1)國家應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動、政府和企業緊密聯系的全國服務貿易協調管理機制。同時,將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充分發揮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的作用,建立境內外及時溝通的服務貿易支持網路。(2)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採取多種形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歐盟等國際組織,以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組織之間建立聯系,緊密合作。(3)積極進行服務產品結構的調整,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我國應積極參與世界性的服務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促進我國服務業的快速發展。(4)完善服務貿易相關法規,建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保證服務貿易能沿著正常、健康的軌道發展,我們應加強對CATT、GATS、WTO有關條款原則的研究,根據GATS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又不違背國際法律准則的法律、法規。對服務市場准入原則、服務貿易的稅收、投資、優惠條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以增加我國服務貿易的透明度,使服務貿易真正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正確利用GATS的有關例外條款,制定適度的保護政策,以保護我國服務貿易的正常發展。2.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1)政府方面。①建立預警機制,實現對外貿易保護前置化。政府有關部門要緊密跟蹤重點出口國家和地區情況,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時了解某貿易壁壘的動向,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提醒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相應准備。②制定優惠措施,發展循環經濟,扶持「綠色」企業發展。政府應通過優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國際標准、管理先進、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環保型企業,同時淘汰一批規模小、檔次低、管理水平低、環保意識差的企業。③實施標准化戰略,制定與國際標准一致的國家標准和技術法規。應制訂鼓勵政策,統一並提高我國的技術標准,使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與國際標准協調,並按照需要將這些國際標准引入我國,讓生產企業在掌握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去安排生產,以使產品符合進口國要求,這對擴大出口貿易,加快對外貿易的發展都有較大的幫助。④政府有關部門要服務和幫助企業開拓其他市場,規避貿易風險。企業還可通過勞務輸出、技術輸出、境外投資等多種方式,在消費國就地生產、加工,讓「銷售地」變「產地」,避開貿易壁壘。(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強化標准化意識,採用合理適用的國際標准,嚴格執行標准,並將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標准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創造出適合自身的管理方法,從制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品質和環保品質,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②企業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以及對產品的檢驗檢測能力,才能從根本上沖破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③企業應投入研究開發費用,生產符合外國技術標准特別是苛刻要求的先進產品,還要自覺增強環保意識,努力使自己的產品成為「綠色產品」,預防和避免貿易爭端的發生。當貿易爭端一旦發生,要通過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國政府取消其技術性貿易壁壘,將企業利益損失降到最低。3.對外貿易摩擦方面(1)政府方面。①我國政府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加強與外國的交涉。政府應充分援引WTO反傾銷協議中的條款,對其他國家對我國提出的反傾銷措施和調查程序進行嚴格的調查,並提出異議,通過雙邊、多邊談判,記載反傾銷應訴中所作的實踐,進一步澄清相關問題,據理力爭,督促相關國家修訂對華市場經濟體制的認定標准,最終取消岐視性的對華反傾銷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傾銷應訴機制,完善我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路。③加強對出口競爭秩序的規范,設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經營管理機制,建立並執行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出口制度,是減少對華反傾銷訴銷的有效措施。(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調整戰略,實行國際化經營。②要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科技投入,不斷研製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的科技產量,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名牌戰略,實現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產品的轉變和以價取勝的戰略轉變。③企業在反傾銷的過程中,應當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使自己由被動化為主動。

Ⅳ 什麼是國際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經濟法有啥區別急急急!!

國際金融法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金融法的本質屬性在於其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規律所要求的行為規則。國際金融法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l.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亦即參與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當事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國家及其有關官方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是國際金融法的特殊主體,它們不僅可以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而且,它們更是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者、實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則主要表現在他們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
2.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即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特別提款權、票據和黃金等國際間普遍接受的金融資產。作為國際金融法客體的貨幣,一般應當在國際間具有可兌換性,即通常所謂「硬通貨」。如果是不能國際上自由流通的貨幣,則其一般不能成為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國際貨幣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貨亦可成為客體。
3.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實際上包括國際貨幣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兩部分。國際貨幣關系是指以國家之間貨幣的收支、兌換,以及外匯管制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國際金融關系是指國際間貨幣資產的融通關系,包括國際貸款關系、國際證券關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國際資金融通關系。
應當注意的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後者則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關系亦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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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投資法的地位、性質和特點
1.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因此,國際經濟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同樣適用於國際投資法,例如,國際經濟法的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基本原則,也是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
在國際經濟法這一統一體系中,它的各個分支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聯系是十分明顯的。由於貿易與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與稅收,相互間有著密切的關系,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部門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密切。因此,在學習、研究國際投資法的同時,必須了解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的知識。
國際投資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主要分支學科,主要研究關於國際投資的國內法制度和國際法制度,研究國際投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發展規律,研究關於國際投資法的學說、理論以及司法實踐。
2.國際投資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
別忘了採納喲

Ⅶ 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又何區別

涉外經濟法著重介紹了涉外經濟合同制度、涉外投資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涉外工業產權與技術轉讓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稅收、海關商檢、涉外經濟仲裁與訴訟等重要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Ⅷ 請問國際經濟法 東道國對外國投資主要管制措施有哪些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對所有外國投資實行完全開放的政策。對於外國投資的管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外資審批制度: 即東道國或其授權機關按照本國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或目標,按照一定的標准和程序對於外國投資進行鑒定和評價,並決定是否批准。這是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目的在於使引進的外資和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相一致,更好地為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也消除和抵制了不利於本國的外國投資。
(2)對外國投資的監管: 外資進入本國以後,東道國往往也需要採取一定措施來對外資進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
(3)對外資投向的管制: 為了使外資的流向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很多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於外資的行業,地區等作出限制。如對於那些危及本國安全的行業,各國均不允許外國投資,而對於本國需要保護的民族產業,往往也會進行限制外國投資。
(4)對投資原本和利潤匯出的限制: 對於外國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回,各國也是有限制的。很多國家都對外資匯回的原本和利潤的期限或限額作出規定。
(5)當地物資利用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資源和發展民族工業,往往通過不同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利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資。
(6)僱傭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證本國的就業問題和培訓本國的技術人才,一般對於外國投資企業的僱傭外國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Ⅸ 國際經濟法 東道國對外國投資主要管制措施有哪些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對所有外國投資實行完全開放的政策。對於外國投資的管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外資審批制度: 即東道國或其授權機關按照本國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或目標,按照一定的標准和程序對於外國投資進行鑒定和評價,並決定是否批准。這是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目的在於使引進的外資和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相一致,更好地為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也消除和抵制了不利於本國的外國投資。 (2)對外國投資的監管: 外資進入本國以後,東道國往往也需要採取一定措施來對外資進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 (3)對外資投向的管制: 為了使外資的流向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很多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於外資的行業,地區等作出限制。如對於那些危及本國安全的行業,各國均不允許外國投資,而對於本國需要保護的民族產業,往往也會進行限制外國投資。 (4)對投資原本和利潤匯出的限制: 對於外國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回,各國也是有限制的。很多國家都對外資匯回的原本和利潤的期限或限額作出規定。 (5)當地物資利用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資源和發展民族工業,往往通過不同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利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資。 (6)僱傭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證本國的就業問題和培訓本國的技術人才,一般對於外國投資企業的僱傭外國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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