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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08級案例答案

發布時間:2020-12-17 04:22:29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於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69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③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五個。①王明與李剛之間存在借貸關系。②王明與舅舅張某和女友陳紅的妹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③李剛與其妻子俞芳之間也存在法律關系。④王明與其女友之間關於那套音響存在共有法律關系。⑤王明的姐姐與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萬元存在擔保法律關系。
2)法律行為有:王明向舅舅張某借入1.5萬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不滿15歲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麗向張某保證若弟弟無法還錢則由她還;④王明向李剛妻子俞芳討還借款。
3)不成立。賭博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一種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所以法律關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給陳紅電話,告知借錢一事,法律關系不成立;
原因:雖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都存在,但是沒有打借條,沒有合法的權利義務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之間的這個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由於意外事故逝世。
6)變更了。
7)陳紅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張5千元的債權,若其不能歸還,則可以對其與陳紅的共有財產音響主張權利。張某可以向王明主張1.5萬元的債權,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若王明的姐姐償還了債務,則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張債權,在李剛患精神病期間,俞芳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償還義務;在李剛死亡後,因其留有財產,他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之前予以償還。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當然,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
8)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則李剛之妻可以拒還。

④ 經濟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區分原則,張三與李四買賣合同成立;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李四取得所有權;銀行與張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是否適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車的抵押權尚有爭議;李四已取得汽車所有權,有權要求張三協助變更登記,亦有理由拒絕銀行實現轎車的抵押權。

⑤ 求經濟法案例答案

1、房屋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界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專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屬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賃已經佔有房屋,所以「趙表示同意」時,就是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所以,本案中,房屋滅失的損失由王某承擔。
2、王某應該支付所欠的1萬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傢具滅失的損失也應該由王某承擔。原因還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經將其製作的傢具交付給王某。
請採納。

⑥ 求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謝謝

1、乙不能要求復丙賠償損失,他們制之間不存在委託和約定關系,只能向甲索賠。
2、甲將豬低價賣給丙,並從中得利,屬於欺詐,應當退還不正當得利500元。
3、丙以低價購入,也從中得到了好處,應補償與市場行情的差價或退回購買的豬,由甲負責追回或補款。
4、乙沒有向甲支付任何代管豬的報酬,並且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到達目的地,過錯在先,也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其他損失由乙個人承擔。

⑦ 經濟法課後案例答案

1、從《公司法》的角度看,該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上並不違法,但如果從國專企董事會的組成程屬序上看,是有所欠缺的,因為國企董事會的任命不同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

2、是公司合法法定代表人,由第一問可知,但這不具有對外(善意第三人)抗辯力。

3、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是違法的,在提取法定公基金和協定公益金後,財可分配。

4、王的行為屬合法有效,其並不構成為親屬牟利的行為,因為交易對方是公司(合法法人),不是其妻子。

⑧ 經濟法案例答案 在線等 急急急急急!!!

2-1在收到初定結果起來自15日之內向當地商標局申請復審
2-2復審結果應該是維持初定,因為我國商標法有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況且本案中長壽縣系縣名
2-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或不服的可在收到復審結果的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不可以,因為按摩器廠已經取得了該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那麼保健器材廠再使用即構成侵權,所以不能使用!但是可以向按摩器廠協商,簽定合同以計酬的方式獲得該商標的使用權!

⑨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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