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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在古代就存在

發布時間:2020-12-16 20:47:45

經濟法產生於古代這一觀點是正確的嗎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② 中國古代有沒有經濟法

中國古代沒有經濟法。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版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權:「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中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2)經濟法在古代就存在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作用:

經濟法的完善確保消費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優化升級。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是服務於消費需求,以豐富的物質文化產品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同時消費又推動經濟向縱深發展,只有大力發展消費才能夠滿足多樣化需求,才能夠帶動生產,推動經濟的飛躍。

為了建立良好的消費市場環境,我國在經濟法領域內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質量安全檢疫法、市場管理法和稅法等,從不同方面為消費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從而擴大市場消費。

③ 、在古代或商品經濟發展的自由階段會不會產生經濟法

古代就有經濟法了,自從商貿交易出現物質交換帶動經濟發展,就已經有了經濟法。

④ 國際經濟法的對外經濟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1.古代中國時期,即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約相當於公元前四、五世紀至公元1840年;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時期,約相當於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會主義新中國時期,即公元1949年以後。
一、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夏朝時期,各個部落聯盟之間就時常開展跨越聯盟疆界的貿易。商朝時期,商品交換關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並且開始使用原始形態的貨幣。到了周朝,實行「朝貢貿易」。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同海外歐洲國家之間的貿易往業,明顯的標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紀之間,中國的絲綢就已開始輾轉遠銷希臘等地。
秦朝時中國與印度支那半島、朝鮮半島兩個半島廣大地區的經濟貿易往來是相當密切的。
漢朝對外經濟交往也日益發達,開拓了 「絲綢之路」,又辟海市。經過隋朝進入唐朝,全國重新統一安定,對外經濟文化交往也空前興旺發達。
宋朝時期,政府側重於在南方發展海上國際貿易。元朝建立陸上國際商道暢通無阻,海上貿易也有新的發展。
明代初期,多沿襲元朝,且又有重大發展,如鄭和下西洋。明代中葉以後,關閉口岸,停止對外貿易,實行「鎖國」政策。清朝則變本加厲實行「海禁」,雖一度解禁開港,但對外來商人一律嚴加限制。
(二)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內涵
第一,古代中國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是國內生產力發展的結果,也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其主要動因植根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秦漢以來,兩千多年的對外經濟交往史上,雖然經歷了許多曲折和起落,但總的來說,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國長期的對外經濟交往中,基本上體現了自主自願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則。
第四,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規模和意義都難以與近現代的對外經濟交往相提並論。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繼1840年英國侵華的鴉片戰爭之後,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列強又發動了多次侵華戰爭。用戰爭暴力打敗中國,強迫中國訂立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各種政治、經濟特權,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形成了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的惡性循環。
(二)強加於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
在這個時期里,由於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受到嚴重破壞,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始終貫穿著兩條線索:第一,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往往處在非自願、被強迫的地位,受制於人,聽命於人。第二,中國總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價的交換。弱肉強食的原則,不僅被列強推崇為「文明」國家的正當行為准則,而且通過國際不平等條約的締結和簽訂,取得了國際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約束力。
三、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獨立自主精神的堅持
與平等互利原則的貫徹
獨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一貫堅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則和行為規范,也是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健康發展的兩大基石。它由國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為規范。
(二)閉關自守意識的終結與對外開放觀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時期中國長期遭受的歷史屈辱,本世紀五六十年代帝國主義所強加於中國的經濟封鎖,以及霸權主義背信棄義對中國所造成的經濟破壞,都激發了和增強了中國人民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意識。但是,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產生了對於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認識和錯誤理解。對外經濟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極影響,使中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失去了調動國外積極因素的良機,拉大了與先進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
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偉大轉折,使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更加自覺、更加成熟的歷史發展階段。
1993年,中國憲法正式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黨的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針對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文件,大大加強了對外開放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它是在總結該國多年實踐經驗以及參考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中國在實現「四化」過程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中國應積極參加和利用國際分工,實行平等互利的國際交換,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使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實現互接互補。
因此,中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交往兩套本領。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對貫徹上述基該國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義,可大體歸納為:
第一,依法辦事: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藉助於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於這種法律規范的現狀和發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依法辦事」,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完善立法: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范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護權: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國際官司」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
第四,據法仗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
第五,發展法學:立足於該國的實際,以該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該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該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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