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顯然與勞動法的調整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系是不同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
(3)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經濟法的原則主要有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等。
(4)違法後,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
㈡ 試述勞動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1)明確什麼是勞動法和市場經濟;
2)勞動法出現存在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可以將歷專史背景作為一屬個論述點;
3)勞動法在調節市場經濟中勞動關系的作用;
4)勞動法從1995年實施以來已經近20年,市場經濟法發展,致使其存在期缺陷;
5)個人提出觀點和建議,怎麼樣解決4)的問題。
經濟決定政治,政治影響經濟,以上,個人拙見,希望能幫助你!
㈢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還是社會法為什麼有的說屬於社會法,有的說屬於經濟法呢謝謝
《勞動法》不屬於經濟法,屬於社會法。勞動法和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都隸屬於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社會法包括:
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礦上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職業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失業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等。
㈣ 勞動法與經濟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顯然與勞動法的調整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系是不同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
(3)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經濟法的原則主要有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等。
(4)違法後,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
㈤ 國家標准與勞動法有什麼區別
新勞動法與就勞動法的不同
勞動合同法的幾個重點問題
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見《勞動合同法》第4條。
二、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見《勞動合同法》第19條。
三、勞動合同分三種,鼓勵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列舉了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對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當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別注意點: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見《勞動合同法》第12、13、14、15條。
四、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1、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38條新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增加了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39條新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進行生產性裁員的注意點;
(1)裁員程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用人單位在進行生產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42條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五、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
1、除了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新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等情況,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注意根據新法97條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補償金計算所需的工作年限起算日期為2008年1月1日。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不受影響。
六、關於集體合同的操作
新法第51,54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七、設立「賠償金「的相關規定,大幅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新法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87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不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有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次數的起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九、新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的其他四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范圍,並輔之賠償責任。
新法第81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 用人單位未在限期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或社保轉移的,應負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證明,並在15日內未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新法突出職業危害防護。
1、新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新法第42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㈥ 《勞動法》到底屬於經濟法還是行政法規
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一種,屬於經濟法范疇,屬於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一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比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所以不屬於行政法規。勞動法和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都隸屬於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2、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顯然與勞動法的調整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系是不同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
(3)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
(4)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經濟法的原則主要有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等。
(6)勞動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㈦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聯系
1、首先來說,要考慮學習的環境。畢竟勞動法是你們學校的特色,我們老師常說,法律人人都可以學,我們在大學里專門學法學的就是去感受一種法學的氛圍,在氛圍中學習法律。既然是特色,肯定有他的獨到之處,有好的老師和更加豐富健全的資料給你去學習。這比學經濟法就有很大的優勢。
2、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行,現在廣東等大城市已經對勞動合同等十分的小心注意了,也就代表著我們平時的生活中也已經慢慢開始重視有關勞動合同法面的事情了。學勞動法來說,雖然現在並不是很熱,但是以後用到的地方很多,和經濟法不相上下。
3、勞動法和經濟法一樣,對口職業很多,尤其以律師和法律顧問最受歡迎。
經濟法熱是因為經濟法一旦打官司的話因為案件的標的很高,所以服務費會很高。但不好的一點就是現在學經濟法的太多了,如果你是新手,又沒有一些人際關系,是很難接到標的高的經濟案件,而且即使接到了,輸的比率會很高,因為經濟法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行家,對剛畢業後創業很難。
而勞動法,雖然標的不高,但是現在很多一般的公司都會需要一個法律顧問,而關於人事方面如果你能很專的話,能在一個一般的公司當個人事法律顧問是比較容易的,而且生活中我們碰到的勞動法方面的問題也會有很多,多幫助周圍的人解決這類問題可以增加你以後自己創業的客源。
所以,學勞動法相對而言起步會比學經濟法容易的多。
4、最後一點,勞動合同和經濟法的內容相比,更切合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即使以後的職業不和專業對口,也更實用一些。
以上是我的看法,因為我也是個法學專業的大學生,也在學勞動法和經濟法。老師也說過很多,自己也想過很多。
㈧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學嗎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概念《勞動法》[1]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1]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㈨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