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羅馬法經濟法

羅馬法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2-16 18:38:43

『壹』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來自《經濟法》書中。

『貳』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系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

2. 2 兩個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一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講,市場失靈為政府進行某種形式的干預提供了空間。但「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採取政府幹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3 經濟法的產生在論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時,其實已經可以看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這里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闡述這個問題。

3. 1 社會結構的變化為什麼需要經濟法? 這個答案非常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隨著社會化分工,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融合的地帶。著名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到,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或者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從而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這種思想雖然還沒有深入到私法觀念。一種新結合的經濟形式,不再使個人主義經濟力量任意發生作用,而是通過愈益包容廣泛的經濟單位組合聚集而加以組織和確定的經濟本身,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市場的擴展,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聚集,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 世紀末產生了巨型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猛迅猛變化和新的利益的組織和成員,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性帶來了顯著的影響。盡管許多群體都支持改革,它們的具體目標差別顯著。所有的群體都認為地方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斷增長的權力,構成了對財產權的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於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大小,而當社會基礎性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團體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為國家———組織———私人時,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叄』 經濟法概念的語源

律師解答: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界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在基本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肆』 什麼是羅馬法,私法,民法,公法

羅馬法,狹義上說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羅馬法的系統推廣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之後東羅馬帝國自我封閉,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大陸進入文化文明相對黑暗的中世紀,羅馬法的主體一度失傳超過600年之久。但是隨著羅馬法完整文獻的出土和文藝復興的思想,羅馬法成為整個歐洲大陸各個勢力爭相研究和推廣的對象。文藝復興後的以古羅馬法研究為基礎而建立起的歐洲法律體系,也被稱之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視為整個歐洲文明共有的財富,以示與6世紀前的古典羅馬法的區別。廣義的羅馬法可以包括民法的這一層含義。
總體而言,公法與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二者的實益在於,易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應採用何種救濟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應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受理,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談及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時說,法律之分為公法與私法,乃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時引用德國學者基爾克的論斷: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秩序的基礎。⑦如果這一區別被混淆,甚至無視公法與私法的本質差異,作為社會調整器的法律將會失靈,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將會處於混亂之中。具體言之,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義。

(一)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共利益即「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

「利益說」曾是公、私法劃分標準的有力學說,這種論說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極化的客觀存在為基礎的。羅爾斯·龐德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⑧。法律與利益發生聯系的紐帶是利益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的行為與一定的利益追求相關聯,人們努力奮斗所追求的一切都與其利益相關。法律對正當利益的保護是通過設置適當的行為標准來完成的。

公法著重保護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具體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為政府實施調控和干預充當一個正當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為維護共同體之間的共存共處而存在的,是共同體之間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實際情形而論,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各社會共同體之間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類基本的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

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區域內所尋求的是各自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及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嚴格區別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兩種不同的身份。當國家以特殊的私法主體面目出現時,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等,國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而仍然屬於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決定的。

(二)從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對象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系,主要體現為政治關系、行政關系及訴訟關系等。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般來說,在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中,國家和政府是公共權力的代表,對各種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並向人民提供服務,但這些管理和服務並非管理者隨心所欲,而是應當納入法治的范圍。公法的基本內容就是為規范國家權力和政府行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控制公權力來維護私權利。與公法中所面對的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非平等的社會關系不同,私法所謂整的民商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狀況的法律體現。法律對民商事關系的調整遵循的是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行為自願以及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民商事關系的主體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區別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則以權利為核心,適用「權利推定」的邏輯。

法律對權力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約作用。權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權力的運作必須基於並源於民意和公意,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固定下來,即「權力法定」、「越權無效」、「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治社會里,「權力法定」的含義是:一切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從法律中獲得其來源,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沒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權力。權力法定也告示人們應該慎重對待權力。由於權力最易誘發人性中最醜陋、最貪婪的東西,權力客觀上具有腐蝕性、異化性、擴張性及對私人權利的侵害性等傾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可能會濫用權力。因此,對權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約並對權力使用活動進行嚴格監督是法治的應有之義,這主要是通過公法來進行的。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公法同權力的設置、分配、行使、制約及監督等運作有最直接的聯系。

私法確認和保護的是私法主體享有的私權利即民商事權利。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由這兩類私權派生的眾多具體權利構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權。私法倡導「權利本位」,私法是權利法。權利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權利規則制度(物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知識產權)、權利行使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權利保障或救濟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構成私法的基本內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將它作為金科玉律並以此去分析、評價、判斷具體的個人行為。「權利推定」就是「不禁則許」,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就是私法主體通常可以自由實施的。社會愈發展,文明程度愈高,人們獲得自由的機會就愈多,權利推定的范圍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國家或政府幹預」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則。

行政法主張政府對各項行政事務的領導和管理;刑法對絕大多數犯罪行為適用國家追訴主義;經濟法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調節、控制和干預;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訴須經法院同意等現象,都鮮明體現了公法中國家或政府幹預的思想。由於公法具有濃厚的國家干預色彩,公法規范成為強行性規范。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或政府幹預理念,法治實踐中應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干預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干預的范圍和程度怎樣?干預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是私法的靈魂,常被譽為:「支配整個私法的最高原則」、「私法之基礎」、「私法根本價值之所在」、「法律行為效力之源」等。一般認為,所謂私法自治是指個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而言,私法自治原則認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關系可以而且應該由每個人自由地、自行負責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決定。這一原則是私法中的一個總的原則,表現在私法領域的各個方面,首先是承認人人平等,每個人有獨立的完全的權利能力,每個正常的人(幼兒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這種能力應該受到尊重。因此,每個人有法律行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過失責任),每個人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應該由每個人自由行使並受到尊重(所有權不可侵犯)。這些私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內容構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人格平等、合同自由、過失責任和絕對所有權原則(私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私法自治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法主體都是主張不同的具體利益要求的人,每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實踐者,都明了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所在。因此,從尊重人、關心人、保護人的信念出發,法律應當充分相信個人能夠清醒而理智地對待和處理與其利益相關的一切事務,國家及他人應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為更高的價值或公益而對私人事務施加強制或干預時,應有適當理由。總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維護了私人自主選擇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個人在追求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五)公法以政治國家為作用空間,私法以市民社會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國家之創設,就是為市民社會服務的,無市民社會,國家便無實質意義。將市民社會的法界定為私法,是為了防止按政治國家成員的標准來要求市民社會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動與政治活動區別開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近代歐洲社會變遷的產物。市民社會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黑格爾和馬克思是現代市民社會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就是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個人是市民社會活動的基礎,從生產和在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市民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黑格爾理解的市民社會,實際上是在私有制(個人所有權)和分工的條件下,生產和交換的體系;是在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前提下,社會成員(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動過程。⑨

在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中,市民社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一切領域,市民社會實質上是一種「非政治性的社會」。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是對私人活動領域的抽象,是與作為對公共領域的抽象的政治國家相對應的。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後者則是普遍的公共利益關系的總和。⑩

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分離的思想是對人類社會生活多樣性屬性及人的多層面社會存在狀況的描述。用作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會理論來解釋我們目前的生活現狀仍然沒有過時。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國家的成員即公民,參加政治國家領域內的一切必要活動,其行為受公法調整;另一方面他同時又是市民社會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會領域內與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實施各種民商事活動,其行為受私法調整。以立法現實為例,各國憲法中規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公民作為政治國家成員所應當具有的。而民法中確認的是自然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及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自然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即私法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必需的。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范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系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一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系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對象和發展空間。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沖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組成,這些法律規范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准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范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

『伍』 經濟法的產生

通常認為,現代民法源於古羅馬市民法。古羅馬法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調整羅馬市民相互之間的關系,而萬民法是調整羅馬市民以外的人的相互間及其與羅馬人之間的法律。因為在古羅馬民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商品交換的人們漸漸的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最初的民法。民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從事交易的人們權益和利益,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證交易秩序的井然有序。因而,為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保證人格的獨立性,保證商品交換者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民法的這三大原則在法學領域中確立了權利本位主義,可以說都是自由精神的體現。近代民法在一段時間內大大的推動了自由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法的一些局限性也就逐漸的顯露出來了
為了彌補民法的各種不足,經濟法應運而生。可以說,經濟法就是為了彌補民法的不足,是自由資本主義在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完全由民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遇到障礙的必然結果。單純以私法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經濟法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幹預的觀念,在尊重市場主體私權利的前提下,以適度公權力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整。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生產力要求國家干預市場和政府參與經濟的反映;是經濟管理的現代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

『陸』 簡述經濟法屬性有哪些

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經濟主體關系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方案,其運行機制及其機制的機理蘊涵著經濟法最基本的四對相關屬性,即社會公共性與政治偏好性、公共認同性與法律強制性、普遍性與回應性、應然性與實然性.

『柒』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捌』 請問經濟法有哪些

不清楚!我學的注會經濟法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等等……

『玖』 通過經濟法的眼光,如何看待羅馬法的奇葩現象,求兩千字的。

真是個好題目

閱讀全文

與羅馬法經濟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