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 第四章 公司法 擔保問題
浙江孫律師:
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回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答股東無表決權,其他股東表決權的二分之一通過。
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要看公司章程規定。章程規定需表決的,按章程;未規定的,可以不表決。
㈡ 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
1.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於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並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因為丁為僱主,應對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於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佔有人,有權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㈢ 中級經濟法第四章保險法中保險法基本原則保險利益怎麼理解
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2、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3、近因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4、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㈣ 2014年會計中級職稱教材有改變嗎
你好,很高興能幫到你!趕考在線根據最新教材分析,2014會計中級職稱教材大體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在一些章節有增添語句,專業詞彙的改變,下面是各科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的改變,請廣大考生注意一下:
《經濟法》的內容在2014年進行了部分調整
1:經濟法方面
根據2013的法律變動修改了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商標法;
2:稅法方面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修改了增值稅。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節主要是措辭上的修補。
《財務管理》較2013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相比,變化不大。
1:第一章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的要求發生變化;
2: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第四章刪除了企業資本金制度的知識點;
3:第四章發行普通股股票的籌資特點發生變化;
4: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第八章剩餘收益的計算公式進行了調整。其他基本上都是對2013年教材的不妥之處進行的修正。
㈤ 初級會計證考試科目有哪些
初級抄會計職稱考試科目
2020年度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分為兩個階段(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其中《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長為75分鍾,《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05分鍾,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性通過兩門課程,才能獲得初級資格證書。
初級會計職稱各科目考試題型
初級會計考試兩個科目《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考試都有四種題型,即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在歷年初級會計師考試中的佔分值比例如下:
初級會計職稱各科目考試特點
《初級會計實務》考試主要是關於文字記憶和計算類的內容,相對《經濟法基礎》考試來說難度更大,需要考生具備各項綜合能力,也為《經濟法基礎》的學習奠定了基礎。
《經濟法基礎》相對而言沒有《初級會計實務》難,考點內容基礎性強,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記憶的內容,每年教材內容都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要格外關注教材中發生變化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往往是考試重難點。
㈥ 初級會計裡面。 經濟法基礎第四五六章有聯系嗎我想跳過第四章學第五章的,因為14的課程只更新到第
有那麼一點聯系,告訴我456章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