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論經濟法的實施
自己從中歸納總結一下吧。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於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於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於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於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並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後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於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後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於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並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⑵ 張守文的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讀後感800字
當人們讀到一則材料,一篇文章或一本書,往往會由此及彼地聯想到生活中的許多人和事,而產生一些感觸、聯想和體會,把這些感受行之於文,便是讀後感.讀後感寫作訓練是把範文講讀和寫作訓練兩個環節結合起來,對學生進行閱讀和寫作綜合訓練的一個重要途徑.
下面就從讀後感的內容和結構兩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讀是基礎.讀後感包括「讀和感」兩個部分.「讀」是「感」的基礎,「感」因「讀」而觸發,沒有「讀」也就無所謂「感」,所以讀和感要求首先要精讀原作,准確全面地把握原作寫作意圖和文章所蘊含的思想意義,然後在此基礎上對原作恰當的引述.為下面的「感」醞釀情感,使「感」有堅定的基礎,這樣不但有助於立論的確立,而且本身就是為立論服務的一個有力的論據.離開了對原文思想核心的理解和掌握,讀後感就成了空中樓閣,而缺乏高度的語言組織和概括能力,寫作時往往陷入對原文冗長的復述而喧賓奪主,對原文照抄照搬,面面俱到,則是學生寫讀後感的通病
其次,感是核心.這里的感,既不是離開原文的空發議論,也不是對原作內容的簡單重復,而是作者在原作思想觀念的啟迪下產生的新的觀念,是心靈的閃光,是認識的飛躍.一般地說,讀後感的「感」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通過對原文思想的進一步闡發,來表現作者認識的深化.
⑶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
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3)論經濟法責任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⑷ 論述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分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調整對象獨立性、內部獨立性、外部獨立性等。根據不同的標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關於經濟法的獨立性,自經濟法誕生之時起,爭議就從未停止。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多流派及觀點,關於經濟法的獨立性可分成兩派-否定派與肯定派,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
2、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干預說」、「協調說」等多種觀點。
3、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但具體到什麼樣的經濟關系,各派則各執一詞,尚未統一。
(4)論經濟法責任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⑸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⑹ 經濟法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論述
這是抄依據追究責任的目的所作襲的分類。補償性責任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為基礎的通過當事人要求或者國家強制力保證要求主體承擔彌補或賠償的責任方式,而懲罰性責任是指以法律上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實施懲罰的責任方式。這個在各個部門法傷可以廣泛使用,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一般被看作補償性責任;而金錢罰等無論其側重物質還是精神,往往看作是懲罰性責任方式,補償性和懲罰性的分類,在經濟法上同樣也適用,而且由於經濟法自身的特質,其更傾向於懲罰性責任的運用。
⑺ 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張守文讀後感
經濟法屬於現代經濟與社會生活之產物,在中國更屬於後生之法律。受傳統的和現實的多種因素影響,經濟法及其理論研究自始即面臨困境與挑戰。[1]因此,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深入和突破,無疑將有助於從整體上改變經濟法的生存環境。經濟法責任問題...
⑻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在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⑼ 經濟法 論述題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