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概論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抽逃出資數額的本息范圍內。
也就是說丁需要補充賠償80+8=88萬元債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貴姓: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九條規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5,不可以。丙的出資一旦完成,即為公司財產。其份額一般不得抽回。以貪污得來的財物入資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七條規定: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Ⅱ 經濟法概論的計算題,需要詳細過程,謝謝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200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5000-2000)x25%—1375
=4375元
房屋轉讓部分: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x20%
=(500000-350000)x20% 【此題中未考慮稅的問題】
=30000元
紅利部分: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x20%
=5600x20%
=1120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375+30000+1120=35495元
Ⅲ 經濟法概論案例
(1):合同法62條 第三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的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141條對買賣合同的交付地點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62條規定任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本案中出賣人即乙公司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有法律依據。合同法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情形時(本案中即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才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本案中乙公司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
(3):鐵路運輸部門不應當依據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毀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的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合同法314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不可抗力滅失的,未收取費用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費用,已經交付費用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乙公司承擔,因為其已經違約在先。
(5): 丙銀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丁公司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可以根據擔保法26條老看,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花了好多時間做啊 ! 累死了! 呵呵!
Ⅳ 經濟法概論的兩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既可以向旅行社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實際受到的損害,也可以主張專旅行社就其選任酒店存在過屬錯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甲可以起訴酒店未盡到安保義務人責任,致其受到損害,要求酒店賠償自己人身損害。
案例二: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可通過什麼途徑解決?
答:(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很辛苦呢,記得給分哈,謝謝O(∩_∩)O哈!
Ⅳ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案例分析!急用!知道答案的幫幫忙!謝了!
首先我不知道這是哪個專業的學科分類……這是民法地役權的部分跟經濟法有個屁關系回…答…
(1)甲乙丙需要證明的是自己經濟損失5萬元的事實。
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甲乙丙主張了侵權損害的事實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的除外,比如本案中,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甲乙丙不需要舉證化工廠的排污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甲乙丙有權請求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敢稍微聽點課么?不敢的話,敢稍微加點分么?
Ⅵ 經濟法概論李如萬答案
習題答案要向出版社索取。
Ⅶ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
【案例】1999年8月,某市電信局貼出告示,稱:「凡需在本市安裝電話的用戶,內在繳交初容裝費辦理安裝手續時,必須同時交驗其在電信局營業廳內購買電話機的發票,否則不予安裝。」
問:該電信局的這一做法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嗎?這是什麼行為?
【答】:該市電信局的通告表明,電信局作為一個政府的所屬部門,運用其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電話機),給其他(電話機的)經營者製造了困難,實際上排擠了其他經營者。電信局的這一行為,實屬限定專購、以權經商的不正當竟爭行為。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禁止的行為。
Ⅷ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
1.本案為有效合同。因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所謂的表見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須對此承擔責任的代理。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應判決甲公司向乙家電廠支付10萬元的貨款,之後甲公司可以向張某要求賠償。因為標間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本案中的乙家電廠不知道張某被開除,為善意第三人,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信心,應當對乙家電廠的利益甲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