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基礎: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這一條有沒有什麼限制條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以下五項:取內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容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分析上述五項扣除項目,前四項是納稅人實際發生並有準確數字的,但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卻不是企業實際發生的項目,而是計算土地增值稅中的一項特殊加計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該扣除項目為「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之和的20%
加計扣除項目,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須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不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包括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個人;二是必須實際從事了房地產開發業務,對只從事房地產二手轉讓的企業,不得減除加計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