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中"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於得為抵銷之時"怎麼理解
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於得為抵銷時發生消滅債的效力。
雙方的債務適於抵銷回時,即為抵銷權發生之時。在答雙方的債務清償期不一致時,以主張抵銷的一方當事人發生抵銷權 的時間為適於抵銷的時間。
抵銷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雙方當事人分別請求以及分別履行所帶來的不便及不公平,故其被許多國家立法所肯定並在實踐中廣為應用。
如通過抵銷,雙方當事人就可以不必親自履行各自的債務,從而節省履行費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銷制度還具有擔保功能。
(1)經濟法溯及力擴展閱讀: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
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
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
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後,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並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中段)。
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