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案例分析求助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6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本案中,出資人首次出資至少應為120萬元,但實際僅有甲貨幣出資20萬元,丙貨幣出資90萬元,共110萬元。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7條,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案中,全體出資人貨幣出資總額為160萬元,低於注冊資本600萬元的30%,即180萬元。
(3)甲以計算機軟體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需分別加以分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甲以計算機軟體出資無疑符合該法條之規定,可作為出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因此,乙不得以特許經營權出資。
(4)甲、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符合公司法規定,丙期繳納出資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6條,首次出資外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章程規定丙出資中有80萬元於第3年內繳足不符合該項規定。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6)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不違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8)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不違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② 經濟法關於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於行為發生在1995年,應適用當時的《公司法》,蔡某的行為違反了當時《公司內法》容的第六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的規定。
(2)該合同有效。因為丙公司並不知曉情況,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並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為不當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3)根據當時《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蔡某負有將其合同所得收入歸入公司的責任。
③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1、董事長決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因此,董事長只能提議,不能決定。
2、召集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長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於三分之二。
案例二
1、陳某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議錯誤。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即應當由陳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長張某簽字、蓋章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
④ 經濟法和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題,請大家幫忙看看。
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轉讓給丁,丙私下還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版A公司業權務同類的營業活動,從中過得收入2萬元。 1.請問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了丁,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2.經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丙從該營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應如何處理。
⑤ 經濟法(公司法)案例分析報告
可以主張,因為在驗資時該公司是不實出資,因由當時出資人將其補全,且兩股東對其負有無限連帶責任,黃某死亡後,應由潘某來承擔責任
⑥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該條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關於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許可。同時該條規定是對公司僵局或者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變這一法律規定不合法。
2、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不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該董事會的決定有部分是正確的,但是後約定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分擔其差額與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不一樣的。
4、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有關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出資比例,甲乙丙的表決權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該決議是有效的
5、應當承擔責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嘿嘿,要是滿意的話記得給我分喲~~
⑦ 請幫我分析經濟法案例
這是07年司法考試題目
(1)我國《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內營與其所任職公容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此條規定即為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同類營業性質的商業活動,目的是禁止董事、經理利用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電器商場的經營范圍當然包括家電產品的購銷。單某身為電器商場的董事兼總經理,卻以百貨公司的名義購銷家電產品,實際上是為百貨公司進行商業活動,顯然屬於與電器商場的同類營業行為,而且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單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和合同法)
丙方提供保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連帶保證。在甲方未歸還欠款的情況下當然要承擔保證責任。丙方返還欠款後可以向甲方追償。
⑨ 有關經濟法,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法案例,求答
1,張甲、王乙、李丙的出資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張甲可以按照章程的約定出資,而不必在公司成立後立即交付公司。李丙可以以房屋出資。公司可以非貨幣出資。趙丁的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趙丁以沒有所有權的非貨幣出資是不正確的。非貨幣出資應該符合下列兩個條件:1),可以依法轉讓;2)可以依法作價。
2,公司章程由趙丁起草,而不需通過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的起草方式有兩種:1),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通過;2),由部分發起人起草,由全體發起人通過。不管哪種制定方式,均需所有發起人通過的。
3,公司不設董事會,而由執行董事兼經理,同時為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財務負責人兼任監事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5,通過董事會就可以募集債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修改公司章程、合並由董事會過半通過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無論盈利與否,均不提取公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