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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2-14 10:40:43

Ⅰ 公法與私法

公法與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二者的實益在於,易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應採用何種救濟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應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受理,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談及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時說,法律之分為公法與私法,乃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時引用德國學者基爾克的論斷: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秩序的基礎。⑦如果這一區別被混淆,甚至無視公法與私法的本質差異,作為社會調整器的法律將會失靈,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將會處於混亂之中。具體言之,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義。

(一)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共利益即「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

「利益說」曾是公、私法劃分標準的有力學說,這種論說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極化的客觀存在為基礎的。羅爾斯·龐德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⑧。法律與利益發生聯系的紐帶是利益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的行為與一定的利益追求相關聯,人們努力奮斗所追求的一切都與其利益相關。法律對正當利益的保護是通過設置適當的行為標准來完成的。

公法著重保護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具體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為政府實施調控和干預充當一個正當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為維護共同體之間的共存共處而存在的,是共同體之間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實際情形而論,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各社會共同體之間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類基本的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

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區域內所尋求的是各自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及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嚴格區別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兩種不同的身份。當國家以特殊的私法主體面目出現時,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等,國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而仍然屬於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決定的。

(二)從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對象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系,主要體現為政治關系、行政關系及訴訟關系等。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般來說,在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中,國家和政府是公共權力的代表,對各種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並向人民提供服務,但這些管理和服務並非管理者隨心所欲,而是應當納入法治的范圍。公法的基本內容就是為規范國家權力和政府行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控制公權力來維護私權利。與公法中所面對的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非平等的社會關系不同,私法所謂整的民商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狀況的法律體現。法律對民商事關系的調整遵循的是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行為自願以及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民商事關系的主體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區別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則以權利為核心,適用「權利推定」的邏輯。

法律對權力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約作用。權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權力的運作必須基於並源於民意和公意,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固定下來,即「權力法定」、「越權無效」、「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治社會里,「權力法定」的含義是:一切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從法律中獲得其來源,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沒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權力。權力法定也告示人們應該慎重對待權力。由於權力最易誘發人性中最醜陋、最貪婪的東西,權力客觀上具有腐蝕性、異化性、擴張性及對私人權利的侵害性等傾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可能會濫用權力。因此,對權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約並對權力使用活動進行嚴格監督是法治的應有之義,這主要是通過公法來進行的。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公法同權力的設置、分配、行使、制約及監督等運作有最直接的聯系。

私法確認和保護的是私法主體享有的私權利即民商事權利。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由這兩類私權派生的眾多具體權利構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權。私法倡導「權利本位」,私法是權利法。權利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權利規則制度(物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知識產權)、權利行使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權利保障或救濟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構成私法的基本內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將它作為金科玉律並以此去分析、評價、判斷具體的個人行為。「權利推定」就是「不禁則許」,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就是私法主體通常可以自由實施的。社會愈發展,文明程度愈高,人們獲得自由的機會就愈多,權利推定的范圍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國家或政府幹預」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則。

行政法主張政府對各項行政事務的領導和管理;刑法對絕大多數犯罪行為適用國家追訴主義;經濟法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調節、控制和干預;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訴須經法院同意等現象,都鮮明體現了公法中國家或政府幹預的思想。由於公法具有濃厚的國家干預色彩,公法規范成為強行性規范。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或政府幹預理念,法治實踐中應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干預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干預的范圍和程度怎樣?干預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是私法的靈魂,常被譽為:「支配整個私法的最高原則」、「私法之基礎」、「私法根本價值之所在」、「法律行為效力之源」等。一般認為,所謂私法自治是指個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而言,私法自治原則認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關系可以而且應該由每個人自由地、自行負責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決定。這一原則是私法中的一個總的原則,表現在私法領域的各個方面,首先是承認人人平等,每個人有獨立的完全的權利能力,每個正常的人(幼兒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這種能力應該受到尊重。因此,每個人有法律行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過失責任),每個人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應該由每個人自由行使並受到尊重(所有權不可侵犯)。這些私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內容構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人格平等、合同自由、過失責任和絕對所有權原則(私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私法自治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法主體都是主張不同的具體利益要求的人,每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實踐者,都明了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所在。因此,從尊重人、關心人、保護人的信念出發,法律應當充分相信個人能夠清醒而理智地對待和處理與其利益相關的一切事務,國家及他人應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為更高的價值或公益而對私人事務施加強制或干預時,應有適當理由。總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維護了私人自主選擇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個人在追求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五)公法以政治國家為作用空間,私法以市民社會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國家之創設,就是為市民社會服務的,無市民社會,國家便無實質意義。將市民社會的法界定為私法,是為了防止按政治國家成員的標准來要求市民社會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動與政治活動區別開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近代歐洲社會變遷的產物。市民社會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黑格爾和馬克思是現代市民社會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就是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個人是市民社會活動的基礎,從生產和在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市民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黑格爾理解的市民社會,實際上是在私有制(個人所有權)和分工的條件下,生產和交換的體系;是在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前提下,社會成員(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動過程。⑨

在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中,市民社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一切領域,市民社會實質上是一種「非政治性的社會」。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是對私人活動領域的抽象,是與作為對公共領域的抽象的政治國家相對應的。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後者則是普遍的公共利益關系的總和。⑩

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分離的思想是對人類社會生活多樣性屬性及人的多層面社會存在狀況的描述。用作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會理論來解釋我們目前的生活現狀仍然沒有過時。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國家的成員即公民,參加政治國家領域內的一切必要活動,其行為受公法調整;另一方面他同時又是市民社會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會領域內與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實施各種民商事活動,其行為受私法調整。以立法現實為例,各國憲法中規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公民作為政治國家成員所應當具有的。而民法中確認的是自然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及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自然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即私法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必需的。

Ⅱ 名詞解釋: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簡答: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經濟法與民法關系(從目的、作用、調整范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客觀要求,體現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對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准則。(1)提高經濟效益原則經濟放益是投入與所獲得的產出比較。提高經濟效益就是以盡量少的投入,獲得最多的產出。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們一切經濟工作的中心,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根本保證。每個經濟主體都必須從提高經濟放益出發,行使各項經濟權利,履行各項經濟義務。經濟效益是否提高,是衡量我國經濟法制建設是否健全和完善的主要標准,是檢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是否成功的關鍵條件。(2)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責、權、非'1相結合的原則是經濟法的J項最基本原則,也是經濟生活中必須貫徹和體現的一項原則,是處理國家同各級管理組織、企業相互間關系的原則O責是各級管理組織和企業必須對國家或社會承擔的經濟責任;權與責相對,是各級管理部門和企業應當享有的權利;利即是物質利益口只有對國家對社會盡責,才能享有一定的經濟權利,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3)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在經濟法的制定、貫徹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一切社會經濟活動都是為了一定的經濟目的,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由於我國現在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情況,每個經濟法的主體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但由於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每個經濟法主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顧國家、組織、個人利益,就是要正確處理好這三者的關系。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的經濟法,使企業有經營自主權,增強了活力,提高了效益。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可以使國家增加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的利益,也使投資人通過自己的投資獲得一定的收益。而在企業內部,正確處理企業與個人的關系,就是要求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把個人的勞動所得與勞動成果聯系起來,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4)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原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主要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並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立法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宏觀經濟管理、規范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法規。其中特別要加強經濟法的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經濟關系需要用法律來確認、規范和鞏固,各種經濟法的主體權益也要由法律加以保障。經濟法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有力工具,是實現反映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規范.

Ⅲ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屬於公法、私法、經濟法、還是貿易法

什麼法都不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屬於公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是書名,不是法律法規的名稱。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分為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法律救濟三部分,共三編二十一章,系統地論述了勞動法基礎理論、勞動法的產生和發展、勞動法主體、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民主管理、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社會保障法的產生和發展、社會保障法主體、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台,我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立法不斷完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力求使學生掌握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問題,全面反映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現狀和最新發展,並緊密結合社會實踐,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闡述與分析。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為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教材,內容系統簡練,並附有勞動與社會保障相關重點法律文本,適合高等學校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專業學生學習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時使用,也可作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工作的人員的參考書。

Ⅳ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Ⅳ 公法、私法是什麼

公法主要是指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以及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之間關內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容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公法調整國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范為主。

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多以任意性規范居多,弘揚私法自治,以自治為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公法與私法在調整范圍,調整機制與其所維護的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

公法與私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令服從,注重權力運作;而私法關注意思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

拓展資料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德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Ⅵ 經濟法就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各自屬於哪條

經濟法是私法,實體程序都包含其中!!給分吧、、、、、、、、、

Ⅶ 經濟法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

1、經濟法到底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法學界多有爭論,無定論。
2、按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經濟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規屬於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規屬於私法部分。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經濟法的公法部分強於私法部分。

Ⅷ 經濟法是公法,私法還是社會法

社會法這個詞,好像在書本上不怎麼見過!經濟法是個大概念,涉及公私內容,需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做好法學研究。不過如果是課本和考試的答案,還是根據標准答案回答為好。

Ⅸ 請論述經濟法屬於公法的原因。

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標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宏觀的經濟利益,民法是通過具體分配過程來實現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將不平等的評價納入自己的評價體系,因此民法注重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經濟法更兼顧社會意義的合理;經濟法認為某些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後果,卻對整體社會經濟存在一種泛化損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這時就需要國家的力量介入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經濟法總是以個體經濟活動與社會總體經濟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的實現,因此經濟法總是以對社會公平的維護為其公平價值的核心。所以經濟法不能被劃分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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