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和法律有什麼關系
經濟法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法,但是,學界還是有一定爭議。其法律性質類似於刑法、民法、社會法、行政法。
實際上經濟法與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經濟領域的法律既屬於民法,也屬於經濟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個說法是,經濟法也可稱為經濟行政法。比如:稅法既是經濟法,也是行政法。
經濟法也有被歸類到社會法的說法,由於政治、經濟、社會一體化現象較為普遍,故社會與政治、經濟的界限模糊。比如:勞動合同法,既是經濟法(關於經濟性質的合同內容),又是社會法(規制勞動關系),其中的一些規定又可以說是行政法(關於勞動行政機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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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標准語言,是如下表述: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❷ 如何快速學經濟法
楊紫煊主編的經濟法也是自考的教材,我考這門課時就把近10年真題做了一遍,自考365網有歷年真題但沒有答案,我就從教材中找出答案,先記憶簡答,論述,案例題,只記要點即可,這些題佔一半的分數,選擇題有的找不出答案,能記多少算多少,就是用做題溶解考點,知識點,那麼厚一本教材,你要是光看它,別說一個月,一年也學不了多少
❸ 論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用楊紫煊的觀點回答 或給我發相關楊紫煊的文章 謝謝大家!
答案如下: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這是全文~~~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❹ 法學,經濟法方向
華東師范大學經濟法學專業2015年考研招生簡章招生目錄
研究方向:
01 經濟公法理論
02 財政稅收法
03 市場規製法
04 金融法
05 企業法
06 都市經濟法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③662法理學
④850經濟法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1.經濟法基礎(筆試),
《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經濟法學》,楊紫煊、徐傑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五版)。
2.法律綜合知識(口試)。
3.外語聽力、口語測試。
❺ 經濟法的定義為何有多種表述
很正常,學術研究百家爭鳴,初學者記住通說或權威定義,適當了解其它定義。
我國的經濟法概念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❻ 經濟法的肯定說與否定說
很正常,學術研究百家爭鳴,初學者記住通說或權威定義,適當了解其它定義。
我國的經濟法概念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希望採納
❼ 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論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干預和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逐漸發展起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既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也是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關系更加復雜,經濟關系亦是如此。在這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代,大多數的市場調節都由市場本身來進行,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然而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而市場自身又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這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干預市場內部的關系,協調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而制定相應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而出現民商分離……如前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據其調整的對象、手段等來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都沒有充足的理由把它歸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所以經濟法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與其他法律相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發展的必然,也是法學理論發展的必然。
現在多數觀點對經濟法下這樣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 由此可見,經濟法是一個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此僅討論其與民法的差異性。首先,就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指生產領域中的資源分配關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等。而民法雖然也有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這個經濟關系並不在經濟法所調整關系范圍內,他們並不是重疊或交叉的。民法所調整的是流通領域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非財產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等。其次,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說,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除採取命令與服從的方法外,還採取命令與平等自願相結合的方法,強調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提倡性規范的結合。再次,從救濟手段來說,民法採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經濟法採用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綜合的制裁方法。同時,經濟法除了採用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後果的調整方法以外,還實行了獎勵辦法(包括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對履行經濟法規定義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與獎勵,以激勵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第四,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或稱調整宗旨或立法價值不同,民法強調法人和公民權利的自治,在於滿足私人權利,體現的是個人本位思想;經濟法則強調國家對全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的思想。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也有一定的聯系。它們調整的都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其作用緊密相關,民事權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經濟權利的制約,而經濟權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權利。另外,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其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有不同的側重和取捨。經濟法的價值雖不能脫離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經濟法獨特的法律價值觀,並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率等法律價值。
這里的公平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並且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③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並不是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它在重視形式公平、機會公平、代內公平的同時,還強調分配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民法則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④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而對於「人」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
自由源於人的本性,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基於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和保護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是人人與身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話語無不顯示出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中,絕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謂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倘若每個人都無所顧忌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處處侵犯他人的權利,最終將導致所有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自由可言了。因此,經濟法的自由強調的是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他所強調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於這種自由已經限制阻礙了競爭、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市場環境,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約束規制。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是關於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的秩序,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雖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受到社會必要限制。要協調個體與團體、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尊重個體,個體服從社會。所以這里的秩序也是整體的秩序。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採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維護使社會經濟得以良好發展的良好環境。經濟法中的效率指經濟效率(即經濟效益),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等;並且這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⑤社會總體效率為價值取向是經濟法自身的要求。從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經濟法主要由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規范兩部分組成。經濟法所調節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數主體的權利,故其目的是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最大化。這里的社會總體既指靜態,也含動態。經濟法的效率雖然直接是指經濟效率,但它不僅指經濟量的增長,還包括經濟質的提高。經濟的質不局限於經濟性指標,還包括如對環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響;後者即人們所謂同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所以,經濟效率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於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資料:
① 亞當斯密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27頁。
② 楊紫煊 徐傑主編《經濟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載於《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希望能夠幫上忙:)
❽ 什麼是中國經濟法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❾ 中國經濟法領域的泰斗是誰
要問泰斗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學的李昌麒教授,其次是楊紫煊,徐傑,漆多俊等。
我讀大學時的經濟法教材是楊紫煊主編的,還是不錯的。
還也有一些新星比如:黃茅欽,李樹俠,張廷文等。
❿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