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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法概論

發布時間:2020-12-14 08:58:11

A. 經濟法概論 設立公司

您好!
人們通常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對公司設立的誤解,不能正確地認識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公司設立過程中責任的特殊性和設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二者並不相同,其區別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2、性質不同。公司的設立,系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3、二者與公司登記的關系不同。所謂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
公司設立
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後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系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於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它屬於法律行為,並且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對該法律行為的性質,學說不一,通常有以下三種(其中多以公司章程的訂立為例進行分析說明):
1、合夥契約說。這種理論認為,公司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基礎之上,並對當事人有約束力,是當事人彼此之間達成的合夥契約。
2、單獨行為說。這種理論認為,應將公司設立分為兩個階段,即公司設立行為之預約與實現此預約之設立行為,公司設立是發起人以組織設立公司為目的所作出的單獨行為。在單獨行為說中,因對各個發起人的結合方式的理解不同,又形成了偶合的單獨行為說和聯合的單獨行為說兩種理論。偶合的單獨行為說理論認為,公司發起人各有其設立公司的目的,它們之間在沒有共同目的的情況下,以各自獨立的行為偶然湊合到一起而成立公司。聯合的單獨行為說理論認為,各個不同的公司發起人,起初各自的意思表示並不一樣,但是在設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下,聯合起來,通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聯合設立公司。
3、共同行為說。這種理論認為,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發起人在同一目的的驅使下,以多數發起人的意思表示,共同一致作出的行為。
在上述三種理論中,共同行為說為通說,亦贊同此說。對於合夥契約說,認為合夥契約與公司設立至少有以下幾點區別:首先,二者主體地位不同。公司的設立是創立公司的團體行為、集體行為,發起人僅是設立中公司的組織分子,是設立中公司的一員,未經選任、聘任為董事或委託為代表人,不能代表設立中公司從事法律行為,若為之,則系其個人行為,法律後果自然歸屬其個人;而合夥關系中的合夥人則是合夥的主體,每個合夥人都有權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業務,故在合夥中,每個合夥人的經營對全體合夥人都發生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目標內容不同。公司的設立以創設新的權利主體為目標內容,而合夥契約以成立債權債務關系為目標內容。最後,二者形成過程不同。契約的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而章程的訂立並不經過對立的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它是發起人平行一致的意思表示過程。由上可知,不應該認為章程是發起人之間所訂立的契約,不應該用契約理論來說明公司設立的性質。對於單獨行為說,無論是偶合的單獨行為說還是聯合的單獨行為說,都忽略了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以及全休或多數發起人平行一致之行為,所以單獨行為說在理論上說不通,與事實亦不相合,不能用這種理論來解釋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對於共同行為說,它揭示了公司設立行為的實質,即: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全體發起人之共同目標乃組建一具有法人資格之公司,發起人之行為代表的是全體發起人之共同一致的意思。共同行為說對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之說明最為合理。
謝謝閱讀!

B.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徵是什麼《經濟法概論》的考試題目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夥企業為契約式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
2、設專立合夥企業,全屬體合夥人必須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
3、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說;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 經濟法概論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都是個人以其出資額或股份承擔有限專責任,公司屬以其財產承擔全部責任。合夥企業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大的不同。
另外,《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一種特殊合夥企業,是為了鼓勵投資和針對事務所等專業性較強的合夥企業設立,這類合夥企業中一部分人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人承擔無限責任。
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其資本劃分成等額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劃分等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更加健全,規模更大。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最低3萬,股份有限公司要500萬。以上純手打,望採納。

D.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 一家國有企業(甲)、一家集體企業(乙)和一家私營企業(丙)共同投資設立一家以生產

1.符合。公抄司法第二十襲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並無最低股東人數限制。
2.可以成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從該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問題2中公司能否成立的問題是針對注冊資本而言。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3、4問針對的是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足的情況。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乙應當以貨幣方式或追加其他非貨幣財產方式補足差額部分;其他股東對乙出資不足承擔連帶責任。
這道案例題公司法條文都有很明確的規定,沒有難度,樓主可以自己翻看法條解決

E. 《經濟法概論》名詞解釋:個人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
獨資企業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不需要在政府注冊。在這種制度下,很簡單的經營安排如小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屬於獨資企業。甚至暫時經濟活動,比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獨資企業處理。通常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政府會要求某些種類的獨資企業注冊,比如餐館注冊為了方便衛生檢查。另一個注冊原因是牌號,業主有權力使用個人的姓名為企業牌號比如「張三的飯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登記其它名稱的牌號,以防有商標爭議

F. 經濟法概論問題

但願沒耽誤你使用。
1、債權人的要求應當得到支持。合夥企業法39條規定,合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權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丁應當清償。但在清償的債務後,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甲的行為不合法。本法第31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甲擅自 決定聘任A,不符合法律規定。
3、有效。本法第49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4、無效。根據49條規定,可以除名的情形有:(一)位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乙與D公司的債務是正常的交易產生的,不符合除名條件。

G. 自考專科行政管理專業裡面的,企業管理概論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法學概論好考一點。

H.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 ,急求答案

律師解答:
(1)公司名稱必須明確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名稱必須為宏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顯然80萬到不到標准;先要對乙的專利技術進行評估,做出正確的估價,然後辦理專利技術轉讓,將該技術轉讓到該公司名下。
(2)合營企業由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不能由乙方同時排除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程序為: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方案、依法辦理公司清算,不能直接解散。

I. 經濟法概論(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勸,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餘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餘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J. 經濟法概論中公司與企業的聯系與區別有哪些

公司與企業可以從概念和形式上來區別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公司按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體特徵有:
(1)必須依法設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方式和程序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這是公司區別於其他法人組織的一個顯著特徵。
(3)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說明公司屬於企業范疇。

企業: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
按照企業財產組織方式的不同,企業在法律上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資企業,即由單個主體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二種是合夥企業,即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三種是公司企業,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它也屬於企業的范疇。反之,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公司外,還包含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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