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知識,下列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很急
該章程存在多個問題,主要包括:
(1)公司名稱,未冠以「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公司和國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首次出資5萬元,低於注冊資本的20%,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
如果公司於2006年3月成立,那麼,於2007年10月和2008年5月繳付剩餘出資,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3)貨幣出資8萬元,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30%,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用信用作價出資於法無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董事會成員2人,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5)監事由董事兼任,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公司成立後股東抽逃出資,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 (經濟法)1.張某,李某等35人共同出資,建立一個有限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董事
1、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在3~13人期間,設立10人董事會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設置不科學,通常情況下設置成單數,否則,10人董事會可能會出現一半對一半的表決結果而形不成決議。
2、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置為5人符合規定,但職工監事的比例未能達到不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職工監事應再增加一名。
3、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按照法律規定是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最低要求,規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規定。
3. 有關經濟法問題
答案:(1)公復司章程中關於董事制任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題中,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2)公司章程中關於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題中,監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3)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公司章程雖然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4. 請求答案!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① 天運達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高於《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40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② 天運達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麼?
不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很明顯甲不是出資最多股東。
③ 天運達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於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題中的天運達公司已經依法成立,所以適用於本條規定。
④ 天運達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不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很顯然,同意增資的占表決權的58.3%,沒有達到2/3,即66。7%。所以決議不能通過。
⑤ 天運達公司是否應替上海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
應提上海分公司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上海分公司根本就沒有法人資格,所以要由天運達承擔違約責任。
5. 幫忙解答經濟法的一道題。謝謝
1、必備條來件:
(1)符合法定人源數(一人公司需要一人,其他公司需要二人以上50人以下)
(2)達到最低出資限額(如果法定沒有出資限額則沒有具體要求,任意數額出資皆可)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有組織機構(比如董事會、監事會等)
(5)有住所(可以租賃房屋)
2、設立程序:
先由股東委託一人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然後訂立章程,選舉董事會等,繳納出資(銀行轉賬或者辦理不動產過戶等)、驗資,提交住所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等。提交這些材料後再向工商申請登記,工商就會正式登記發證。
3、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成立之日。
4、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未足額繳納的,應當補足,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公司法取消了發起設立協議的規定,因為這與章程是重復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協議存在,那麼協議也是有約束力的,如果協議規定了違約責任,當然要承擔。
5、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不得撤回出資。公司成立後要保持資本維持(有一個資本維持原則),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減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告減資,也可以轉讓出資,但是不能抽逃出資。
6.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該條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關於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許可。同時該條規定是對公司僵局或者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變這一法律規定不合法。
2、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不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該董事會的決定有部分是正確的,但是後約定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分擔其差額與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不一樣的。
4、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有關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出資比例,甲乙丙的表決權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該決議是有效的
5、應當承擔責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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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經濟法的作業:怎樣撰寫公司章程要參考哪些法律條文
寫公司章程肯定要來參考公司法,內自容包括公司的股東、監事會、董事會組成,以及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的召開的詳細規定,出資、分紅等等。
其實公司章程既有法律規定的既定形式,也有合同的部分,比如股東之間對形成公司的投資、管理、分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然,這些都不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8. 經濟法 案例 公司章程和公司責任
1、甲、乙、丙方出資都必須經過評估
2、利潤約定平均分配合法
3、正常情況內下,乙方以自容己的法人財產對自己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甲指示乙做的事,如果有證明說明是甲的指示,且甲不能說明自己與乙方的決策沒有關系,甲方可能負連帶責任。
4、新公司的決策失誤導致新公司損失,由新公司自己承擔。
9. 經濟法案例兩個求高手解答,最好解答的詳細點
案列抄一: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工商局沒有批准海南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成立,17個人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費用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海南省某信託公司作為發起人之一,應當以其所投入的股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當對認股人承擔返還股款及利息的連帶責任,發起人本人物權要求返還股款,所以,海南某信託公司要求某信託投資股份公司籌委會償還股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發起人償還後剩餘的資金,可以按照原投資比例分割。
案列二、
【答案】應當付款
【分析】雖然該分公司的經理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屬於公司內部的規定,不能及於公司外部。李某的行為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並且有公司的相關印章、營業執照,應當認定為公司的行為,所以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付款。
10.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問題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該案例中的貨幣出資只有4萬元,佔4/15不到30%。
(2)、該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東交付的出資應該退還。由於該公司不能設立,並不是某個股東導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責任。 B認為,協議已簽訂,出資已繳納,章程已制定簽字,公司在實質上已經成立,要求抽回出資,屬於違法的。B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按照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該案例中,公司都還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所以公司還沒有成立。
(3)、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B未按時出資時,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B補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
(4)、按照《股權出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資的應該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股權出資後已變更股東登記後,因股市下跌而貶值的,由新的股東承擔風險,不能追究當時的出資人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公司可以要求C補足其認繳的商業秘密的價款2萬元,在其不能繳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可以要求設立時的股東繳納2萬元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