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跪求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1.玉米買賣合同、運輸合同、乙丙買賣合同。
2.適用。該公約適用條件是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經營者之間。
3不適用。理由同上。適用我國合同法即可。
4.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在目的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義務有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乙丙之間達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風險即發生轉移。屬於在途運輸合同的特殊規定。
Ⅱ 急求國際經濟法案例答案!!!!
雖然這不是一個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案例,但本人也樂於回答。
依照合同內一般理論,合容同在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屬私法領域,契約自由是其最高信條。本案中,雖然當事人已經達成買賣意向,但又約定合同成立的條件是必須有書面承諾,而李某的電話留言並非書面承諾,所以買賣合同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張某當然有權處理自己的私人財產。當李某於3日下午寄出書面承諾時,合同已無簽訂必要,因為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已經轉移,不管張某是否收到書面答復,合同均無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