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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初級承兌

發布時間:2020-12-14 00:16:53

A. 經濟法口訣

關於票據提示承兌及付款的期限問題,現總結如下:
首先,對票據的種類要做到心中有數。票據主要有
1、支票(銀行支票,下面簡稱「銀支」)、
2、本票(銀行本票,下面簡稱「銀本」)
匯票:又分為
3、見票即付匯票(簡稱「見即匯」)
4、定日付款匯票(簡稱「定日匯」)
5、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簡稱「見定匯」)
6、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簡稱「出定匯」)
即銀支、銀本、見即匯、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

銀支、銀本、見即匯,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 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後支票10日,本票2個月,匯票1個月。
簡記為:支10本2匯1(可記諧音:「知是笨兒會衣」,知道是笨兒子會穿衣服了。)

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需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為到期日起10日內。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提示承兌期限為到期日前。 (因為從名稱可知,這二個票據在出票時就已經知道什麼時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就OK了)。
見定匯,1月內。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 (因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限期取決於持票人什麼時候向承兌人出示票據,所以要不能無期限的拖延,要在1個月內提示承兌)。

綜上所述:可以歸納如下:

銀本、銀支、見即匯,不承兌,支10本2匯1;
定日、見定、出定匯,需承兌,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承兌。
出定匯,1月內承兌。&n 關於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式,相信大家記起來也很費力, 現在總結一下。

普通決議
「職工」「股董」——鹽拌。 (解釋:應為全部的一半,全—鹽)
「股東」「創」「債」——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釋一下:
職工代表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或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創立大會、債權人大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通過。

有一個特點大家應掌握,對於人數少的會議,就需要全體的過半數通過。職工代表和董事會成員人都不多,所以要全體過半方可。
對於人數較多的會議,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東大會、創立大會、債權人大會人數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一般需要2/3的表決權,方可通過,但是全部的2/3,還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人數少,需全部的2/3,
2、股東大會人數多,需出席的2/3,
3、債權人會議人數多,需出席的2/3,
(關於債權人會議的人數多少,大家可以這樣想,企業因為欠債多才破產的,所以債權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資的企業董事會特別決議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過。

B. 經濟法方面

1、根據票據抄法第三十三襲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D公司在背書上附的條件無效。
2、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F對B享有追索權,B與其他票據上的義務人都有清償義務,並且沒有清償順序,因此B公司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3、C的拒絕主張有效。C記載了「不得轉讓」因此C取消了對從D之後的持票人的擔保義務,即D之後的持票人不享有對C的追索權。

C. 經濟法中的「再貼現」是怎麼回事呀

再貼現是商業銀行為了融通調劑資金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據再向中央銀行貼現。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票據,讓渡資金;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賣出票據,獲得資金。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率來影響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從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其它經濟變數。

1、服務對象

在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具有貸款許可權的分支機構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以及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辦理。

2、辦事依據

⑴《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⑵《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再貼現管理實施細則》(上海銀發〔1999〕79號)

⑶《關於進一步規范發展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的意見》(上海銀發〔1999〕435號)

⑷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上海銀發〔1999〕715號)

3、辦事條件

⑴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已貼現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

⑵申請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須具有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⑴再貼現申請一覽表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書;

⑵再貼現憑證;

⑶申請再貼現銀行已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

⑷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書(異地商業匯票查詢書按統一格式);

⑸蓋有轉訖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⑹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提貨單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辦事程序

⑴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提出再貼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⑵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總、分行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再貼現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⑶再貼現審批。對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報經上級行審批後,按下達的再貼現額度發放。

⑷再貼現發放。對經審批、簽章的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交會計(營業)部門,由會計(營業)部門對票據要素和真實性審查後,辦理發放再貼現會計帳務手續。

6、辦事時限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再貼現,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按下列情形辦理:

⑴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⑵經審核認為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日集中電傳上報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審查同意辦理的,應在接到批復件後60分鍾內辦妥再貼現手續,被上級人民銀行否決的應在接到批復意見後,即時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D.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E.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F. 經濟法票據再追索權問題

因為A是票據的出票人,根據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對支票持票人承諾付款的期限是6個月專。屬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這時,B公司雖然行使再追索權,但適用17條第2款,即上款規定。你仔細看第十七條第(四)款: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記住: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證據: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票據法上,出票人與前手是分開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如你認可,不知能否推薦為優質答案。網上能准確回答的應該不多的。

G. 經濟法中關於票據的問題

我來告訴你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為承兌人保證,你就是為承兌人作保,承兌人付不了錢了,別人就向你要錢了。如果你是為某一前手背書人作保,別人先問承兌人要錢,要不到了。追索到這個背書人了,這個背書人付不了錢,你就要付錢。承兌人是主債務人。不包括承兌人,最後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債務人。以此類推。就是這個意思。不過這個題出的,一般人還真回答不了。你看,連額外的財富分也沒有。虧了。

H. 經濟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能使用嗎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者和業務范圍,僅限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的給付與交付往來不能使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銀行承兌。由出票人簽發承兌人承付,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首先是一種約定,它是由作為中介者的銀行,在一定時期內,以其自身的銀行信用為擔保,在收取一定手續費的基礎上,對客戶履行特定票據的義務。
在具體執行上,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經銀行承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確的金額。

承兌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並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期限規定
⑴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⑶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銀行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⑷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⑹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開票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

安全性
在企業各種結算中,銀行承兌匯票安全性排第四,僅次於支票、匯兌、銀行匯票,資金具較高安全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視為企業快捷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企業資金融通不暢的情況下,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經營管理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銀行承兌匯票的辦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講究一定的策略。

I.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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