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初級經濟法里講的加班是以基本工資來計算嗎
加班工資是以基本工資來計算的,不包括各種補助。公司同意全部計算的當然也可以。
⑵ 請問:「獲取報酬待遇權(含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屬於經濟法范疇還是勞動法范疇 謝謝!
你好:
應當屬於勞動法的范疇。
⑶ 初級經濟法基礎的工資計算問題。
這個含稅級距指的是當月應稅工資減掉3500以後超過部分,11000-3500=7500適用超過4500至9000元的部分.
⑷ 初級會計經濟法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這題怎麼算
初級會計經濟法和初級會計實務,判斷題打錯了,要倒扣分的,一題倒扣0.5分,最高扣分是該判斷題大題的總分數。
⑸ 關於經濟法基礎-勞動報酬與支付
我來作答下:
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少於正常工作日300%的加班費;版
普通休息日加班,用人單權位需要支付不少於正常工作日200%的加班費。
因為未能安排補休:
則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費最低標准為
1天×300%×160元+2天×200%×160元=1120元。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註:如有幫助,請採納!如有疑問,請追問!
⑹ 在經濟法中,節假日的工資怎麼算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主要包括:
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等等
非常遺憾地是,這么多法律都不負責管
節假日的工資怎麼算
所以你的問題的答案是
在經濟法中,沒有節假日的工資怎麼算這一規定
⑺ 經濟法作業(勞動合同)
第一題
張某應及時向合同履行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同時要求公司補簽不低於原約定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可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合理可行的。
(2)張某2014年2月1日進入該公司,於2015年2月1日已滿一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最後,張某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題【出題老師是故意語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節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還是普通的周六呢,國慶節假加班是在法定節假123號呢還是調休節假4567號呢】【我假設某一天指的是某個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國慶節假是法定節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時」:延長加班3小時,1.5倍工資,加班工資=(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2倍工資,加班工資=180*1*2
「國慶加班2天」:節假日加班2天,3倍工資,加班工資=180*2*3
加班工資=(180/8)*3*1.5+180*1*2+180*2*3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題
不合理。周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不能以工傷對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
⑻ 在經濟法中,節假日的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⑼ 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 關於雙倍工資補償的問題
這個說的是補償款,你注意比較一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答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所以9000元(三倍工資)是這樣算出來的。假設09.1.1勞動者在單位開始工作,到了10.1.1還沒有勞動合同,那按照規定,09.1.1這個月的工資是3000元,從09.1.31滿一個月的次日即09.2.1到10.1.1的前一日即09.12.31每個月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即3000*2=6000元的補償,這是補償啊,加上原工資應發的3000元工資,不就是三倍工資9000元了么?而且領補償的時間就是11個月啊,滿1個月的次日開始算的,第一個月不算。
⑽ 關於會計初級經濟法工資補償金的問題
1、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或者降低原勞動條件(比如降職、內降薪等)與勞動者續簽而容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該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平工資三倍的,上限三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標准。具體多少,不能以勞動者的月工資多少計算,而是看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計算,比如,月工資2600,加上加班費等,可能是3500,那就要按3500計算,再比如,月工資2600,可是這個員工在過去12個月里老是請事假,平均工資只有2300,那就是按2300計算。關於「工資」這個概念,適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