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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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個學校的經濟法較好
經濟法較好幾所的學校一.關於經濟法較好的幾所學校關於經濟法的幾多較好的學校,我本來很早就想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實現願望。現在我就經濟法這個部門法來談一下我的拙見,從各種理由綜合考慮,我認為一下幾所大學的經濟法在全國佔有舉足輕重的地方: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西南政法大學的經濟法、武漢大學的經濟法、廈門大學的經濟法、清華大學的經濟法。為什麼這幾所學校的經濟法比較好呢?理由如下:1、以上幾個學校有比較好的經濟法老師,西政有李昌麒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北大的楊紫烜以及其所屬一幫人等,武漢大學、廈門大學的漆多俊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清華有王保樹以及所屬的一幫人等,他們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對學生培養方面來說具有重要作用。2、從地域上說,北京、武漢、廈門地方都很不錯,稍微差一點就是重慶。3、從學術氛圍看,北京是全國最好的,其次是武漢,最後就是廈門和重慶。4、從群帶關繫上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的校友工作是全國做的最好的學校,這兩所學校的校友形成了「互幫互助,共同發展」的群帶關系,其影響力非常大。 下來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校友工作也是全國有名的,但是其影響力還在清華、北大之下,最後才是廈門大學和西政了,為什麼要把這兩所學校放在一起呢?因為廈門大學海外的校友非常多,校友的力量也非常大,在這個方面它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西政憑借其底蘊,有著多年的歷史傳承,其校友遍布全國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西南地區,其影響力也非常之大,廈大與西政兩所學校與清華、北大、武大相比還是具有差距的,但是兩所學校相比就是平分秋色,位於伯仲之間。5、從研究生培養方面來看,清華大學是實施精英教育最好的學校,每年的招生規模就能知道其培養學生的方式,其次是北京大學,北京大學以其獨具遙遙領先的文科優勢,法學院在培養學生方面也是非常獨到的,與清華不分伯仲。再次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以其深厚的法學積淀來培養學生,這樣可以讓學生感受到其強大的力量,但是武漢大學法學院不斷的擴招,招生的規模一定遠遠超過了法學院師資力量的承受能力,這個就有點入不敷出了。還次就是廈門大學,,廈大師資數量總體上比武大稍微好一些,但是廈門大學同樣有武漢大學的弊病,同時廈大師資質量暫時沒有武大的好,這個是其排在武大後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最後就是西政,西政雖然可謂是「中國法學的搖籃」,可是西政自恃枉大,不思進取,依仗其傳承的優勢在培養學生,招生規模非常大,其培養學生的方式更是以「批量生產」為其主要模式,因此其學生質量落後於全國一些好的法學院,但是其深厚的底蘊還是讓人贊嘆不以的。還有其他原因,在下就不再一一列舉了……..綜上,從綜合考慮的角度來說 ,我認為在這幾個學校中經濟法最好的是北京大學,其次是西南政法和武漢大學,再次是清華大學,最後到廈門大學。二、對經濟法考研提出的幾點建議考研的第一步就是先要明確目標,知道自己想要什麼,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選擇機子報考的學校:1、 為了以後有更大的發展,為了自己能學到更多的東西,我建議選擇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因為兩所學校的培養方式,讓你有更多的機會,同時兩所學校的師資力量絕對是一流的。尤其是清華法學的發展朝氣蓬勃,大有趕超第一的趨勢。2、 為了競爭力,為了以後有一個不錯的發展機會,為了一個不錯的學習環境,我建議選擇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從地位位置上看,北京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個區位優勢比武漢、廈門、重慶遠遠要好,但是在武漢、重慶、廈門三個城市裡選擇,三個學校不分上下,各有特色,但是從就業的區位上看,武漢和廈門還是稍微好一些,因此我覺得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是一個中等偏上的選擇3、 為了競爭力,為了發展,為了對經濟法的追求,我建議就選擇西南政法大學。西政招收的人數比上述幾所學校要多一些,因此競爭力相對平和一些,西政畢竟有其深厚的經濟法底蘊,在那學習一定是一種享受,不管是末端的感受還是前衛的感同,都是一個很好的選擇4、 如果我是考經濟法研究生的考生,我從綜合角度來說,我的選擇是(先後排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以上僅為拙見,請大家批評指正
3. 漆多俊的經濟法三三理論的基本內容是什麼啊,最好詳細一些加點分析
A、市場三缺陷
市場運行障礙(不正當競爭、壟斷)
市場的唯利性
市場調節回的被動性與滯後性
B、現代國答家調節社會經濟採用三種基本方式:
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
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
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
C、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
(1)競爭法;
(2)國家投資經營法;
(3)國家宏觀調控法。
4.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5.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6.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7. 經濟法自身發展出的一些特定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目前還沒有規范統一的概念和解釋。 1、對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進行規定,應該是:經濟法律責任是特定經濟關系通過經濟法律對違背其要求的經濟主體規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孫皓暉主編:《經濟法學原理》,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頁。) 2、經濟法律責任就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違反經濟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基於某種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在經濟法上承擔的法律後果。 (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 3、經濟法律責任,就是經濟法主體不正確行使權利或違反義務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史文清主編:《新編經濟法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頁。) 4、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頁。) 5、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 (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頁。) 6、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其進行了經濟違法行為或未能完成經濟義務時,所應承受的處罰的責任。
8. 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
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8)漆多俊提出的關於對經濟法的定義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
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9. 對經濟法的認識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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