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學中的名詞解釋
三、名詞解釋
1、中國經濟法P11
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
2、經濟關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方式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種關系的總稱。
3、經濟法律關系P25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發生的,由經濟法、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
4、經濟職權P32
也稱經濟權力,也就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它們的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等在組織管理經濟活動中所依法享有的與本身職務相連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權利。
5、工業企業法P47
有關確立工業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調整由工業企業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企業變更P49
企業組織結構上的調整(改組)和其他登記事項的變動。
7、集體所有制企業P74
是指生產資料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商品經濟組織。
8、鄉鎮企業P83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9、私營企業法P96
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合夥企業P104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個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1、個人獨資企業P113-114
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受到法律保護,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2、外商投資企業法P124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P126
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且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以及虧損的企業。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P127
是指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P140
是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
16、外資企業P145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8、有限責任公司P157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9、國有獨資公司P169-170等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並且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債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2、可轉換債券P179
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條件轉換為股票的債券。
23、債權人會議P195
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
24、和解P196
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25、計劃法P206
計劃法是關於規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計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計劃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6、指令性指標P208
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或者項目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繫到經濟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律形式下達的,必須執行的計劃指標。
27、指導性指標P208
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能夠,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劃指標。
28、固定資產投資法P209
確認和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29、固定資產投資關系P209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30、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撥款P212
建設項目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以預算支出的方式撥付給建設單位無償使用。
31、財政P218
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
32、財政法P218
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3、財政管理體制P220
劃分中央同地方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財政管理職權、財政收支范圍等內容的法律制度。
34、預算P221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一定期間的財政或者財務收支計劃。
35、預算管理職權P222
確定和支配國家預算的權利以及對於國家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執行、調整、監督權利的總稱。
36、國債法P229
國家在借款和發行、使用、兌付、流通政府債券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7、財政轉移支付法P231
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8、政府采購P237
政府為了維持政府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買與購置。
39、政府采購當事人P239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任何參與政府采購的人,它除了采購方和供應商之外,還包括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
40、國有資產P244
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資產以及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41、資產評估法P246
確定資產評估的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范圍、程序、方法以及調整資產評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系統。
42、產權交易P250
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並、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43、稅收徵收管理P290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依法納稅和進行稅務監督管理的總稱。
44、稅收P259
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和特定行為所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國家徵收行為,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額P263
是指一國政府根據各自的國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
46、出口退(免)稅制度P269
貨物報關出口銷售後,將其國內所繳納的稅收退還給貨物出口企業或者對出口企業給予免稅的一種制度。
47、中國金融法P307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因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8、商業銀行P314
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49、中間業務P317
商業銀行不需要運用自有資金,只代替客戶承辦交付、收取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50、銀行業監督管理P320
也就是銀行業監管,是指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經營以及其他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管理。
51、債券P330
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52、股票交易P331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3、債券交易P3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4、內幕交易P334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
55、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P335
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
56、價格法P347
與價格制定、運行和調控、監督檢查有關的各種關系。
57、政府指導價P350
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58、價格體系P348
價格的種類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總稱。
59、會計關系P360
國家在管理會計過程中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60、會計監督P366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
61、審計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計結果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62、審計關系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其他國家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63、自然資源法P381
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4、土地所有權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65、土地使用權P383
土地使用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佔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
66、森林法P387
調整人們在森林的管理、養護、營造、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7、草原法P391
調整人們在草原資源的管理、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8、環境保護法P409
規定和調整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有關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69、「三同時」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0、對外貿易P422
一國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等主體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貨物、技術和服務交換的一種經濟活動。
71、對外貿易法P424
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2、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P427
依法參加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易義務的當事人。
73、對外貿易經營者P429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74、對外貿易調查P435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事項予以查證的過程。
75、競爭法P449
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
⑵ 經濟法名詞解釋或問答題
1.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為。
2.企業的開辦指企業設立人為取得企業生產經營資格,依法定程序所實施的行為。
3.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提供最新通過審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備人民法院核實該企業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檢查證實其代理許可權(公民個人應出具其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
二、 提供債權人詳細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三、 債權申請權申報書,要寫清申報的債權的具體內容、性質、項目、要求、有無擔保;
四、 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時間,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
五、 宣告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人民法院制發的民事裁定書、通知書;
六、 債權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 債權人委託代理人簽發的委託書(在債權人不能親自前來的情況下);
八、 民事裁定書、通知書送達回證。主要用於法院確認送達的具體時間,查證債權人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履行了申報債權的法律行為,確定逾期申報的法律責任。該回證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由人民法院提供給債權人。
4.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正當競爭是經營者採用正常的、積極的手段求得發展,是依法競爭。不平等競爭是經營者的外部條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平等競爭一般不是違法行為,
5.(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
照通常標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
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
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
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准履行。
6.法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是事物的內在聯系。
⑶ 在經濟法中,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法律關繫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
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 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
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⑷ 名詞解釋 法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單地說,法人就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概念解析:
法人是個組織(或團體、機構、集體等),是與自然人相對的概念。人們口語中常說的「法人是張三」,是一種錯誤說法。
法人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
企業法人領取的「身份證」為八個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領取的「身份證」為四個字:營業執照。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⑸ 經濟法名詞解釋!急!高手進!
就是復默示合同
「明示合制同」的對稱。依照當事人相互關系的內容或當事人的行為由法律推定或引伸的雙方當事人意圖所構成的合同。分為法律推定合同(即法定默示合同)和事實推定合同(即事實默示合同)。在某些場合,由於當事人作出行為的環境使合同的成立為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從而推定由於在當事人之間存在默示的理解,導致合同成立,合同由法律根據理性和正義從當事人的活動或行為中推論出來。例如,在乘客乘坐公共汽車並到達目的地的情況,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並無明示協議,但法律推定他們之間存在默示合同。默示合同是英美法中的制度,由於英美法中不存在關於合同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制度,追究任何合同責任都必須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為前提,因此,默示合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離開了默示合同制度,許多當事人的責任將無法追究。默示合同是真正的合同,與明示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參見〔明示合同〕、〔法律推定合同〕、〔事實推定合同〕。
⑹ 「法人」的名詞解釋是什麼
法人 【fǎ rén】含義:1.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2.被法律承認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個人、團體、公司、夥伴以及其他合法實體。一社會組織體,在法律上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與自然人同為法律上所謂的人。法人的種類,依設立法規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依設立的目的,可分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⑺ 關於經濟法名詞解釋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版預,管理和調控的法權律規范的總稱。
2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5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6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⑻ 在經濟法中,法人的定義是什麼
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內組織。簡言之,法容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⑼ 經濟法名詞解釋
經濟法中的「經濟競爭」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為了取得有利的產銷條件而進行的相互爭勝活動。
⑽ 名詞解釋: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專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屬。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