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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

發布時間:2020-12-13 03:41:00

㈠ 有沒有通俗易懂的法律經濟學入門書

首先要看你想要達到一個什麼樣的目標,如果是想從事實務的話,你提到的書都不適合,建議你搞一套自考法律的教材看一遍,會受益非淺。如果你想當一個法學家,那麼你現在看的書會有一些思想上的火花引導你前行,但是作為一個法學家,如果不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的話,是不可能的。所以還是找一套教材開始吧。針對補充:1、對於法的精神的一般掌握的話,強烈建議自考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看了你就知道。2、至於邏輯、思維方面仍舊是教材《邏輯學》、《普通邏輯學》或者《法律邏輯》,選擇一個就可以了,基本內容差不多。與諸位討論而已:在此,不否認中國法律思想史的地位,中國法制史的源遠流長,但是每個國人在潛移默化接受的還少么?如果再從這讀起的話,恐怕又深深陷入了傳統的桎梏,還是有相當的評價能力之後再來讀好了。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作為法理學內容,對於了解世界法律思想的入門之著是當之無愧的,客觀的講,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要優於中國法律思想,其中燦若星辰的人類思想火花要遠多於中國幾千年但卻有限的傳承。至於邏輯方面,《邏輯學》這樣的教材確實是枯燥乏味的,但是卻是你在生活當中實際遵循的,如果你的邏輯思維能力夠強的話,你會很容易看懂,並且看過之後認為不用看,但這實在是生活及法律,乃至於其它學科的基礎之一。在此不否認其它推薦書目亦是不錯的書,就不一一評價了,但建議有進一步的興趣之後再讀。請採納。

㈡ 關於法律經濟學的兩道問題~謝謝!!全部分都加上!!

法經濟學又叫"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與經濟學". 對法經濟這的研究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視角,一是人法學視角,認為法經濟學就是用經濟學研究法律;另一個視角就是經濟學視角,認為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進行解釋.而後者為當今主流觀點.
法經濟學理論發端於美國,目前已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該理論認為,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
法經濟學是運用有關經濟學的理論、方法研究法學理論和分析各種法律現象的學說。由於是交叉學科,從法學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經濟分析法學」;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法經濟學」;從其他學科的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法和經濟學」或「法與經濟學」。法經濟學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獨特性而成為一獨立的法學流派。它不僅涉及到有關法律價值等具有法哲學意義上的法學理論問題,而且涉及到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幾乎所有的部門法領域。
法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在於,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動基於此論斷都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在西方國家,很多人曾經片面地認為法和法學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公平或者正義這樣的問題,而經濟學所要解決的則是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的總量。經濟學本質上是實證科學,注重數據分析。而法律是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人的行為難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們以往極少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紀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們開始認識到法律與經濟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在可能的條件下不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從而使人們可以比較精確地了解各種行為之間經濟效益的差異,進而有助於改革法律制度,最終有效地實現最大程度的經濟效益。
[編輯本段]法經濟學研究的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1.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2.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3.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㈢ 剛想讀經濟學與法律,應該買哪本書比較好呢請大家多給建議。

《經濟學與法律來》自
作者:尼古拉斯·麥考羅
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和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是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及其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㈣ 法律的基本價值和一般價值是什麼

一般價值和基本價值是一樣的:出於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客觀需要,產權經濟學和法經濟學備受矚目。作為產權經濟學和法經濟學的基礎性定理,科斯定理擁有著強大的闡釋能力。在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中(標准經濟理論的一個假設),當事人各方之間的談判將會導致帶來財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而這狀況與權利的初始配置是無關的。在科斯定理中,法律的諸種價值,如秩序、自由、效率、正義等等均能得到論證。科斯定理與法律價值相結合的研究不僅拓寬了法律制度研究的畛域,而且對現代產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更深刻地揭示。


(4)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擴展閱讀: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㈤ 考事業編,考試內容是:公共基礎為法律法規,政治經濟理論,時政方針。我想知道政治經濟理論是指什麼啊。

政治經濟理論就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理,題目中出現商品,貨幣,市場等類似的字樣就屬於這種題目
公務員的考題和事業單位考試不一樣,公務員試題中的常識部分相當於事考的題目,不要做公務員的題目

㈥ 法律經濟學起源

"法律經濟學"(Economics of Law),亦稱"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經濟學是近40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也是戰後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學術流派。世界頂級學府美國芝加哥大學是當代法律經濟學的誕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學教授亞倫·戴雷科特和芝加哥大學教授羅納德·科斯,以及當代法律經濟學領軍人物、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理查德·A·波斯納等等。
法律經濟學起源和初創時期
從早期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到李嘉圖,從德國歷史學派的羅雪爾到美國制度學派的康芒斯,毫無例外地都在經濟研究中涉及到社會法律制度問題。此後,隨著20世紀20~30年代新古典經濟學主導地位的確立,社會制度問題被視為資源配置問題的既定前提擱置在一旁,作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問題,在經濟學研究中逐漸被冷落。可是,由於在19世紀下半葉大量壟斷組織的產生和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出現,導致了相關國家反壟斷法律的陸續頒布和政府在公共事業領域的干預及管制的擴張,因此,與反壟斷法律和公共事業管制有關的法律方面的經濟研究,仍然在進行。20世紀50年代後期至整個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艾倫·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創辦了《法和經濟學雜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譯"法律經濟學雜志"),羅納德·科斯教授於1961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標志著法律經濟學的問世。由於上述有關人和事都發生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所以,可以認為,芝加哥大學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直接源頭。
在法律經濟學的整個初創時期,法律經濟學還不是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法律經濟學運動融合在整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運動和"經濟學帝國主義"擴張運動中。從非主流的角度來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發展在當時呈現出一種"一體兩翼"的發展格局。所謂"一體"是指以科斯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及以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所謂"兩翼"是指詹姆士·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和加里·貝克爾為代表的非市場行為經濟學研究。後兩者並不直接以法律經濟學研究為目標。

㈦ 基礎會計、市場營銷、經濟法律法規的技能有哪些

財務管理專業的主要學習課程:

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高級財務管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投資學、跨國公司財務、項目評估。

會計專業的主要學習課程:
關系型資料庫、基礎會計、財政與金融基礎知識、稅收基礎、統計基礎知識、經濟法律法規、會計基本技能、企業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會計電算化、審計基礎知識、會計模擬實習、會計崗位實習、企業管理基礎知識、成本會計、工業經濟學基礎知識、成本會計模擬、流通業會計實務、商品知識、商業會計模擬、金融業會計實務、商業銀行業務、金融市場銀行會計模擬等。

市場營銷專業的主要學習課程:
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運籌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消費者行為學、消費心理學、國際市場營銷、市場調查、基礎會計、金融概論、企業銷售策劃、商業銀行實務、人力資源管理學、市場調查與預測、分銷渠道管理、銀行營銷、服務營銷、客戶關系管理、定價管理、現代推銷技術、營銷創新、廣告理論與實務、財政與稅收、公共關系學、廣告溝通、促銷管理以及商務禮儀和商務談判等。

一:財務管理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理財、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業、事業及政府部門從事財務、金融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具有文獻檢索科研能力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復合型、應用型經營管理人才。
能在工商企業、連鎖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銀行、外貿等現代服務業領域,行政事業單位從事會計、審計、統計、財務管理等崗位的工作,也可以從事相應的教學、科研方面工作。

二:會計專業是研究企業在一定的營業周期內如何確認收入和資產的學問。會計師除了准備財務報表以及記錄企業交易行為外,更重要的是能夠參與企業間的合並、質量管理、信息技術在財務方面的應用、稅務戰略以及很多企業的管理決策活動。
會計專業領域涉及面廣:鑒證,審計,稅收,公司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破產清算,法務會計,預算制定,商業咨詢等等都是會計專業將要涉及的領域。

三:市場營銷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市場營銷與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㈧ 100分~~~~ 求法經濟學的價值體現在哪些方面請認真回答

基於法經濟學視角的商法價值取向研究
一、關於商法價值取向的分歧

商法價值取向是從法哲學高度對商法宗旨的概括,是商法在調整商事社會關系時欲求的理想目標,因而是商法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關注商法價值取向問題,相關成果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如錢玉林從商法與經濟法相比較的角度,認為兩者有著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現代商事法的價值取向是交易迅捷、靈活和交易安全。交易安全與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1]。而胡鴻高認為商法的價值是指商事法律規范對於社會和個人及其群體的積極意義。它體現商法精神,統領商事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構成了當代商法的三大基本價值。商法的三大價值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在貿易本位的基礎上組成了一個動態的、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促進的相輔相成的基本價值鏈[2]。在商法的價值取向的認識上,雖然結論不完全一致,有認為是公平,有認為是效率,但相同之處在於多傾向於存在一個終極價值目標可以統領一切商法價值。

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尚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已有成果界定商法價值取向的方式是從理論到理論的推導,商法價值取向這一宏觀問題缺少微觀基礎支持。第二,也有學者意識到單一商法價值取向的缺陷,給出的解決方法是羅列多種價值作為替代,分別將其定位為「目標」、「基點」或「條件」,但這並不能說明各價值間的關系。「理想的商法價值取向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兩者的沖突在現實中難以避免。所以,有必要事先預設其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為價值沖突的解決立下規則」[3]。但是,「事先預設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等於先入為主預先確立了商法的終極價值取向,也就不存在價值沖突問題。第三,從部門法比較的角度考察經濟法與民商法,得出商法價值取向與經濟法不同的結論,但該類分析是建立在「民商合一」論之上的,認為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是一個高位原則,對其他民商法的其他原則起指導作用。實際上未注意民法與商法價值取向的不同,籠統地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假定之下得出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4]。第四,有個別文獻認識到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但沒有考慮到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和層次性,未能從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層面加以詳解。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學的規范研究為主,缺少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證。因此,運用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商法的微觀層面———商法的要素入手,探尋隱藏在商法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規定之中的商法價值取向,並討論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現實性和歷史性,對完善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有重要意義。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建構

(一)法律價值取向的微觀基礎

價值是對人類需要的基本滿足,反映現實的人同滿足其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關系。法的價值蘊涵在法的要素之中,而在法的要素中,法律規范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對專門法律術語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法律意義;法律規范和法律概念構成法的價值的微觀基礎。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解釋權等問題;相比其他法律要素而言,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和本源性。法律原則和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的價值的宏觀基礎,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價值的積淀,決定了法律的價值取向。立法價值取向是指法律向著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的方向運作和發展,價值取向集中體現在部門法的法律原則上[4]。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5]。價值取向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以轉化為或直接體現為法律原則,而法律原則所體現的精神又會具體體現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在效力層次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而在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范的關繫上,法律原則又是制定具體法律規范的依據,它要求具體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范之間應當具有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可以避免具體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6]。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內涵

商法的價值取向也可稱為商法的精神。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抽象的,它存在於商法規范、商法概念、商法技術性規定和商法原則中。商法的價值取向必須藉助商事規范、概念、技術性規定和原則來體現。商法的原則較多地反映了商法的精神,它是調整商事關系必須遵循的普遍行為准則,是編撰商事法規和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發點和理論依據[7]。因此,討論商法的價值取向離不開對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對商法基本原則的分析。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集中體現商法的性質和特點、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並反映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規則[8]。在我國商事法學研究中,商法基本原則是一個必然論及的問題。在數量有限的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學術論文中,關於商法基本原則的專題論文佔了較大的比重。事實上,極少有國家像我國這樣重視法律基本原則[9]。關於商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學者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1)三原則說。有認為應包括保障營利原則、維護交易效率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也有認為應表述為交易自由原則、交易誠信原則、交易公平原則。還有學者主張維護市場正常運行原則、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原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則[10]。(2)四原則說。持四原則說的學者最多,但分歧也較大,如有學者認為從商自由原則、企業維持原則、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則和商事交易安全性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有認為應是是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促進交易迅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促進交易自由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11]。(3)五原則說。主要是商主體法定原則、公平交易原則、交易簡便和迅捷原則、鼓勵交易原則、交易明確和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確認和保護營利原則、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12]。(4)七原則說。認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鼓勵交易保障交易便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13]。(5)八原則說。即利潤最大化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磋商調節原則、互惠原則、簡便敏捷原則、安全原則、經營自主原則、強化商事組織和社會責任原則[14]。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雖然在商法基本原則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但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是為主流觀點所認可的。筆者認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則正是商法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公平價值體現在許多商事規范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收購制度、公司破產制度等。公平價值在法律上表現為商事主體資格、權利、義務的平等性,在經濟上應該是表現為分配正義,強調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公正性。商法效率價值體現在交易自由、交易規則及行為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電子簽名、股東藉助證券交易系統投票等具體商事法律規范中。如學者所言:「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為達到此種目的,必須力求交易敏捷。因交易敏捷,從事於商業之人,才能多次反復地交易,得以經濟其時間之利用,而達到其營利之目的。」[15]而信息披露制度、要式性、權利外觀主義、公示主義、票據無因性和嚴格責任等制度則是商法安全價值的體現。

有些原則不能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僅僅適用於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領域,是商法基本原則在具體商事制度或領域的表現,比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在民法中被譽為「帝王條款」,但在商法中,誠實信用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至於有學者主張「保障營利原則是商法保障營利基本價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則上的直接反映,它能適應商事交易發展的需要而進一步細化出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則,是商法基本原則中的基本原則」[16],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混淆了商行為與商法的關系,值得商榷。因「營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盡最大可能去阻止那些不公正或對他人及社會產生消極影響的營利行為」[7]。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法經濟學解析

(一)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

商法的價值是一組價值集合,經過博弈達成一種均衡狀態,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的均衡結果,而不是以某種優位價值統率其他價值。商法各價值經過博弈達成價值均衡狀態,從而顯示商法的價值取向,商法各價值間的博弈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各利益集團博弈的過程,制定法的出台就是利益集團力量博弈的結果。具體歷史時期的商法是該時期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博弈均衡,該均衡表現商法的價值取向。無論是我國的商法還是國外的商事法律,其產生、發展及演變過程都清楚地顯示了這一博弈過程及其均衡結果。另外,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還要求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在同一商事法律中的不同規范間實現均衡,只有這樣,該法律才能適應經濟活動的需求。比如舊《公司法》是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強調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很明顯兩者體現的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之間不同的均衡狀態,同時也說明商法價值取向從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變化。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具體性: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

就商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在世界范圍內,有所謂「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爭,我國商法學研究者曾對此問題投入大量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是現階段商法學研究界佔主流地位的學說[17]。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只有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破產、合夥企業、信託法和海商法等一系列單行商事立法,我國近年來出版的商法學著作也主要以上述商事部門法為研究內容。從各個商事部門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各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並非整齊劃一,各商事部門法對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側重不同。《公司法》側重效率,《證券法》和《保險法》強調安全,《破產法》更關注公平。所以,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的商事部門法中體現出的不同均衡狀態,或者說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均衡狀態中的地位,因不同的商事部門法而異。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商事制度變遷與商法價值取向

正如前文所言,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一個宏觀問題,能夠通過其微觀基礎,即商法的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等要素得以體現。而商法相對其他部門法而言,具有易變性,商事立法隨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時期的商法必然與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背景相適應,不同的微觀基礎也就必然體現差異性的商法價值取向。以我國的《公司法》為例,該法自出台以後歷經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是修改幅度最大、最全面的的一次,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修改後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明晰了法人治理結構,更大程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突出了中小股東股東的權益保護。公司立法理念的變化可以從新舊法律條文的對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同樣的結論可以在證券、保險等商事部門法的修改中得出。而對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最有說服力的論據莫過於我國的《憲法》,從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憲法》的變化,尤其是1982年憲法所經歷的4次修改,都充分說明了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此時如果仍然堅持認為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同一性,恐怕難以服人。有學者與筆者持類似觀點,認為法律諸價值的階位僅在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的具體制度中探討才有意義,純理論上的研究僅具有假設意義[18]。理想的商法價值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其沖突在現實上難以避免[3]。

(四)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價值取向可分為三個層次來表達:第一,商法作為私法的價值取向,即商法和同為私法的民法以及其他部門法一樣,其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第二,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具體價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集合。第三,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在商事部門法內部,當不同的價值發生沖突時,何者更為優先。形式意義上的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均衡。以上三個層次構成完整意義上的商法價值取向。在我國商法理論研究中,對於民商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這一點已形成共識[19],但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已有的研究尚未注意到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和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

(五)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價值取向

「應然之法」與「實然之法」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實然之法」是現實存在之法,是「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即在現實中實際存在、對人的行為實際發生效力的制定法,「實然之法」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效率和安全三種價值的均衡。「應然之法」是理想之法,是「應該是怎樣的法」,即根據法的特性而應達到某種理想狀態的法。商法價值取向與商法基本原則的關系是商法價值取向決定商法基本原則,因此,可以通過對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則的分析來追尋其背後的價值取向。但由此得到的只是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而不是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顯然,從商事部門法的要素中無法探知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

在法哲學領域尋求「應然之法」價值取向的研究產生了「自然法」的思想,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給我們提供了探尋應然層面商法價值取向的又一路徑。法經濟學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學理論和法律現象。其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起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故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益最大化為目的。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數」,如同資金、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發展具有決定作用。法律的經濟功能包括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促成合作、提供激勵機制、外部性的內部化和減少不確定性[20]。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表明:經濟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並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創新有利於外部利潤內部化[21]。也就是說,當每個人自以為是奔向個人利益的時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22]。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言:個人追求利潤的活動在滿足交易雙方的同時,間接地促進了社會的繁榮。應然層面的商法作為正式制度,顯然也具有以上經濟功能,效益最大化也就成為「應然之商法」價值取向的不二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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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鴻高.商法價值論[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5).
[3]張楚.論我國商法規范的二元結構及其價值缺陷[J].中國法學,1999(2).
[4]戴霞.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J].暨南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3).
[5]趙萬一.商法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4.
[6]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法學論壇,2003(6).
[7]范健,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1.
[8]張民安.商法總論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9]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

㈨ 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

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是:
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英國文豪肖伯納說過一句經典的話:經濟學是一門使人生幸福的藝術。通俗的說,經濟學更是一門幫助你思考的學問,它有助於你作出更好的個人決策,因為,從你每天早上醒來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滿了選 擇。……例如對於准備上學得學生,利用機會成本你知道高中畢業時應該選擇讀大學還是讀中專,成本收益分析會告訴你該出國還是在國內讀大學,邊際效用理論能 幫你分析出該讀幾年,比較優勢理論則能幫你決定讀什麼專業並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適的工作。
最直觀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與錢有關的各種經濟決策,經濟學能幫助你成為一個最好的消費者,可以讓你在商場、超市中清醒的根據自己的意願消費。宏觀經濟和金融學知識則能幫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資中提高獲勝的概率。即使這些你都不關心,作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經濟學基本原理之後,你就能夠對政府赤字、稅收、自由貿易、通貨膨脹以及失業等問題作出判斷。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在歷史上,有過各種各樣關於和諧社會的構想和實踐,我們所要構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基本特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 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和諧社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也不會自然地實現。和諧 社會的構建必須藉助於法律制度的推動與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順暢。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當, 社會成員之間則可能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盪。因此,法律是整個社會關系調節器的中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居於支配地位,起著關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學作為經濟發展的指導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為經濟的發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動力。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高度重視法律的作用,法律維權意識在人們的心中不斷增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作為經濟發展的強有力保障,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因此,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有人認為是對立的,有人認為是一致的,我個人認為從大的趨勢來講,總的說來,公平與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進效率,不公平導致低效率。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進效率。政策、制度屬於上層建築領域,它的公平與否直接影響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於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過於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對生產效率的促進。政策的公平合理促進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則導致低效率。
人類的任何活動也都有效率問題。經濟效率,是指經濟資源的配置和產出狀態。對於一個企業或社會來說,最高效率意味著資源處於最優配置狀態,從而使特定范圍內的需要得到最大滿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進,或財富得到最大增加。經濟效率涉及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個領域,涉及到經濟力、經濟關系和經濟體制各個方面。
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個有效率的社會,其資源配置、管理體制、運作機制應該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樣,一個公正的社會,其資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率的提高有助於公平的實現,社會的公平也有助於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效率與公平沒有能夠很好地協調起來,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結果,必將影響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因此,強調堅持注重效率與維護社會公平相協調顯得非常重要。
總之,兼顧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存在著弱勢群體,對這些弱勢群體,出於人道主義關懷,政府應當兼顧公平,通過種種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徵收個人所得稅,把這部分資金轉移給弱勢群體,如發放失業救濟金,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幫助失學兒童重返課堂。只有這樣,才能使這部分人得到應有的幫助,以獲得應有的教育機會和參加職位競爭的機會,挖掘這部分人的潛力,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提高效率。
公平促進效率,有利於效率的實現,效率為公平的實現提供了物質基礎,二者是一致的,在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要使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參與競爭,平等的勞動就業機會,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始競爭,而個人的分配、收入要與個人所投入的努力達到一種比例上的動態平衡--多勞多得。反對那種小生產者的絕對平均主義的平等觀,提倡多勞多得,國家在實施政策時要以效率為先,以發展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最終目標,但要兼顧公平,國家通過各種辦法,用政策加以調節,傾斜於弱勢群體,給其以平等的機會參與競爭,參與國家的經濟建設。以提高經濟效率,總之,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即不能只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也不能因為公平而不要效率。應該尋求一個公平與效率的最佳契合點,實現效率,促進公平。
綜上所述,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㈩ 我要考經濟法學的研究生,有人告訴我有一定的經濟學的基礎更好的進行學習,是真的嗎

如果單從考研來說,不需要。
但是從你以後工作來說的話,當然是要多看些相關金融證券等等經濟相關的書。那等你考上以後再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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