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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立法變遷

發布時間:2020-12-12 22:49:21

① 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參考文獻:
[1] 漆多俊.論市場經濟發展三階段及其法律保護體系[J].法律科學,1999,(2):56.
[2] 肖光輝.20世紀世界經濟法理論的幾個問題[A].何勤華.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6.
[3] 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42.
[4] 程信和,劉國政.比較法在日本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及對中國的啟示[J].法學評論,1999,(2):65-66.
[6] 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282,47.
[7] 譚喜祥,唐孝東.中西經濟法差異比較與我國經濟立法的思考[J].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2):65.
[8] 劉超,張昊.經濟法體系建設應充分關注國際性資源和本土資源[J].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2):13.
[9] 王繼軍,李建人.經濟法是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有機結合[J].法律科學,1999,(1):88.
[10] [美]道格拉斯·C.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M].陳郁,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2.
[11] 劉文華.1998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J].法學家,1999,(2):89

參考資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節 稅收法律制度

②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③ 德國經濟法和社會立法是怎樣發展起來的有哪些主要內容

德國經濟法內容與發展: 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後,資本主義國家一改自由競爭時期國家不幹涉經濟活動的做法,開始全面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經濟法便應運而生。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不同,其淵源只限於制定法,不包括習慣,而且多數國家又只制訂單行法,沒有編成法典。 經濟法首先產生於德國。一戰期間,出於對戰爭的需要,德國實行戰時管制,頒布了一系列經濟法令。一戰以後,魏瑪憲法單列一章規定經濟生活,「經濟法」的概念在德國出現。法西斯政權建立後,在「國家主義」旗號下,經濟法有了很大發展,突出特點是經濟管制與加強壟斷並行不悖。二戰以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經濟法獲得空前發展。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禁止壟斷,實現「有限調節的社會市場經濟」政策;1967年施行的《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實現「全面調節的社會市場經濟」政策,達到該法提出的「持續增長,穩定物價,充分就業,外貿平衡」的宏觀調控目標。 德國社會立法內容與發展: 1、議會立法單一式的體制。憲法規定聯邦議院居於國家機構的中心地位。聯邦總理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而不是由總統任命;聯邦議院及其專門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成員出席會議,並隨時接受質詢;聯邦議院可以通過對聯邦總理的不信任案,亦可否決聯邦總理要求表決的提案。總之,對行政權的制約較為嚴格。2、聯邦與州的兩級立法體制。基本法規定了聯邦專屬立法事項和州的立法許可權。但是,有關立法事務,尤其是涉及私法領域,聯邦法律占支配地位。這與行政職權的行使方面州權被優先考慮形成鮮明對比。3、聯邦立法機構設有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聯邦議院相當於下院,聯邦參議院是各州籍以參與聯邦立法與行政事務的機構。參議院針對兩種不同的法律行使立法權:一種是可以制衡的法律,另一種是必須得到參議院批準的法律。另外,聯邦德國還設計了關於立法緊急狀態的制度,以解決議會與政府的沖突。

④ 經濟法哪一年頒布的

謝爾曼法.

謝爾曼法1890年制訂,德國的煤炭經濟法1919年制訂.但德國的煤炭經濟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

謝爾曼法
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
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並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准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 形成於20世紀初期。1906年,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6)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如《煤炭經濟法》(1919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1923)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這些法律的出現,引起了法學界的重視。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研究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

⑤ 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論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干預和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逐漸發展起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既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也是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關系更加復雜,經濟關系亦是如此。在這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代,大多數的市場調節都由市場本身來進行,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然而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而市場自身又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這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干預市場內部的關系,協調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而制定相應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而出現民商分離……如前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據其調整的對象、手段等來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都沒有充足的理由把它歸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所以經濟法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與其他法律相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發展的必然,也是法學理論發展的必然。

現在多數觀點對經濟法下這樣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 由此可見,經濟法是一個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此僅討論其與民法的差異性。首先,就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指生產領域中的資源分配關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等。而民法雖然也有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這個經濟關系並不在經濟法所調整關系范圍內,他們並不是重疊或交叉的。民法所調整的是流通領域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非財產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等。其次,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說,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除採取命令與服從的方法外,還採取命令與平等自願相結合的方法,強調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提倡性規范的結合。再次,從救濟手段來說,民法採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經濟法採用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綜合的制裁方法。同時,經濟法除了採用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後果的調整方法以外,還實行了獎勵辦法(包括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對履行經濟法規定義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與獎勵,以激勵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第四,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或稱調整宗旨或立法價值不同,民法強調法人和公民權利的自治,在於滿足私人權利,體現的是個人本位思想;經濟法則強調國家對全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的思想。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也有一定的聯系。它們調整的都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其作用緊密相關,民事權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經濟權利的制約,而經濟權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權利。另外,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其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有不同的側重和取捨。經濟法的價值雖不能脫離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經濟法獨特的法律價值觀,並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率等法律價值。

這里的公平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並且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③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並不是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它在重視形式公平、機會公平、代內公平的同時,還強調分配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民法則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④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而對於「人」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

自由源於人的本性,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基於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和保護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是人人與身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話語無不顯示出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中,絕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謂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倘若每個人都無所顧忌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處處侵犯他人的權利,最終將導致所有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自由可言了。因此,經濟法的自由強調的是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他所強調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於這種自由已經限制阻礙了競爭、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市場環境,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約束規制。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是關於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的秩序,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雖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受到社會必要限制。要協調個體與團體、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尊重個體,個體服從社會。所以這里的秩序也是整體的秩序。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採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維護使社會經濟得以良好發展的良好環境。經濟法中的效率指經濟效率(即經濟效益),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等;並且這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⑤社會總體效率為價值取向是經濟法自身的要求。從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經濟法主要由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規范兩部分組成。經濟法所調節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數主體的權利,故其目的是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最大化。這里的社會總體既指靜態,也含動態。經濟法的效率雖然直接是指經濟效率,但它不僅指經濟量的增長,還包括經濟質的提高。經濟的質不局限於經濟性指標,還包括如對環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響;後者即人們所謂同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所以,經濟效率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於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資料:
① 亞當斯密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27頁。

② 楊紫煊 徐傑主編《經濟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載於《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希望能夠幫上忙:)

⑥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發展的階段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規范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製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後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

⑦ 經濟法的由來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的。進入20世紀以後,德國學者開始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來概括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後來,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成果不斷被介紹到其他國家並付之實踐。我國自1978年底提出加強經濟立法以來,法學界對「經濟法」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經過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論成果,為我國的經濟立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時至今日,國內外對「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卻眾說紛紜。世界各國及我國經濟法的實態,如同比利時法學家C·德馬爾莫爾所說的那樣,「取一個調酒器,放進一份商法;用社會法色素使之上色,加進大量的稅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調味,撒上大量的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隨意搖晃,然後作為冷飲,並為這種法律飲料取名經濟法」

⑧ 論述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李長健 摘 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分析入手,對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闡述,對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思想等歷史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關鍵詞:經濟法 產生與發展 歷史條件 新趨勢 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一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學習和研究經濟關系入手,從經濟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基礎去導源經濟法的產生,去釐定經濟法領域的諸多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 一、關於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 經濟法是在什麼時候產生的?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此曰「同時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隨之產生了。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它包含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同時並存,只是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來,才形成更加豐富、全面的經濟法部門。 有些學者還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的法的部門的經濟法產生於古代社會。[2] 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也有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決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部門法的劃分,而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稱的經濟法。古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以及我國夏、商、周、秦時代的法律中有關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構成**的經濟法法律部門。[3] (二)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產物,此曰「階段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調整即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由來已久,它是史前社會結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控制及運行機制。而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它是經濟和社會的社會化達到相當高度以後,國家政權普遍直接參與生產流通等諸環節的產物。盡管經濟的法律調整是與國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不一定就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續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對法律有了部門劃分,並且將其中的某個部門稱為「經濟法」。 [4]由此看來,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一定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了壟斷集團,限制並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對此進行干預,由此形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上的經濟法(稱為「經濟法」法律現象),或實質上的經濟法(體現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協調的法律現象),都比較集中地出現在19世紀末之後,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劃分應肇始於19世紀。因此,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這么說: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上溯到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諸法合體」法律狀態時期,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是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時期的事情。[7] 有些學者還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生產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 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范、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的范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一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徵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乾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採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採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餘則保管起來」[11]。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13]

⑨ 簡述經濟法的立法因素的基礎性影響

從經濟法的運行來說,立法是運行的起點,沒有經濟法的立法,就沒有經濟法的運行。在經濟法領域,由於強調調製法定原則,立法在經濟法上尤其重要。經濟法的立法環節同執法等環節密切相關,表現為立法要從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發現問題,並通過多層次的信息反饋,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可以說,經濟法的法制實踐,以及實踐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其解決方案,是經濟法立法的重要源泉。同時,經濟法的立法又是進一步的執法和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基礎,它對於經濟法的運行具有基礎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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