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❷ 在國際貿易專業,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是獨立的科目嗎可以設成獨立的科目嗎為什麼
在我的學校,學校沒有安排國際經濟法和國際貿易法課程。而國際商法是國貿專業核心專版業課。權
從國際商法內容來看,他已經涉及諸多關於國際貿易實踐中的法律應用問題。國際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和商事組織間關系的規范的總稱!其主要淵源包括國際公約、慣例、國內法和商事判例。具體條文也基本是從大陸法和普通法兩個角度來闡釋。
所以我認為,國際貿易法是沒有必要單獨設科目的。而國際經濟法想必內容應該比貿易的范疇大得多。如果是在研究生階段分的這么細,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本科就沒什麼必要保留國際貿易法。
❸ 求《國際經濟法》論文一篇,圍繞「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任選其一,2000字左右
1\河北經貿大學
030109國際法學2007 招生目錄(本專業招生 15 人)
研究方向 01國際貿易法版
02國際投資法
03國際金融權法
初試科目 ①101政治(含法律碩士)
②201英語(含法律碩士)
③602民法學
④403法學綜合
參考書目 602民法學
《民法學》,魏振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03法學綜合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國際私法》韓德培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學》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復試科目: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余勁松、吳志攀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復試備注 復試科目:國際經濟法
2\黑龍江大學
030109國際法學(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01 WTO法律制度
02 國際貿易法 6 ①101政治理論②201英語或202俄語或203日語③604刑法和民法④804法理學和憲法學 復試科目:
025國際經濟法
同等學力復試加試科目:國際法、國際私法
❹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學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國法學,以至西方法學在這一領域的認識和學科劃分的不同階段和成果。
1、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2、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4)電大國際經濟法根據國際貿易擴展閱讀:
特點
1、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❺ 國際經濟法題目
一、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2、我國《合同法》對要約邀請這一概念的規定是: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根據《匯票與本票統一法》,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給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命令。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略有不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