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經濟法 名詞解釋 還價
還價(counter-offer)又稱還盤,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是對回發盤條件進行答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還盤只有受盤人才可以做出,其他人做出無效。
還盤(counter offer )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盤人對所接發盤表示接受,但對其內容提出更改的行為。還盤實質上構成對原發盤的某種程度的拒絕,也是接盤人以發盤人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因此 ,一經還盤,原發盤即失效,新發盤取代它成為交易談判的基礎。如果另一方對還盤內容不同意,還可以進行反還盤(或稱再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在國際貿易中,往往經過多次的還盤、反還盤,才最終達成協議。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B. 司考國際經濟法:幾種主要貿易術語
FCA(貨交承運人)。該術語是適用最廣泛的一個貿易術語,可以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此外其交貨分兩種情況,賣方承擔不同的責任。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術語後標出的是裝運港的名稱。如FOB上海,表明該批貨物的裝運港是上海。
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個貿易術語,與FOB不同,CIF術語後標明的是卸貨港的名稱,如CIF大連,表明該批貨物的卸貨港是大連。
CPT和CIP.CPT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在法律特徵上CPT與CFR對應,不同的是CFR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而CPT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C. 國際經濟法之貿易術語
E組(EXW) 啟運
F組(FCA FAS FOB) 主要運費未付
C組(CFR CIF CPT CIP)主要運費已付
D組(DAF DES DEQ DDU DDP) 到達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D.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專他國私人之間屬;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E.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F.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G. 國際經濟法相對配額的定義
相對配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進口的數量或金額也規定一定數額,超過這個數額,商品仍允許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附加稅或罰款。
H. 急、急、急……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
(一)概念
1、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2、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我們大致地可以將關於國際經濟法概念分作兩類: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1)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
按照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作為國際公法調整對象的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僅由包括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各種國際淵源構成。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支付與結算、進出口法律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貿易是一種跨國的貿易,可以發生在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及法人之間,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關國際貿易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內的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製法、外匯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規定、海關法等。
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包括與法律服務及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等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築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3.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資本輸出、資本輸入、投資保護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范在國內法方面涉及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公約方面涉及多邊投資保證公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等。
4.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國際許可證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的層面通過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在貿易與知識產權交叉領域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幣、跨國銀行、國際貸款、國際證券、國際融資擔保、跨國銀行的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內容:
(1)有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內容,即各國對本國貨幣在是否可以自由兌換上的確認,本國的匯率制度,外匯管制等方面的內容。
(2)有關國際資金融通的內容,主要指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內容。
(3)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即東道國和跨國銀行的母國對跨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及經營活動的法律管制。
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國際稅法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I. 國際經濟法的性質是什麼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