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上講的反向購買和經濟法中的特殊的重大資產重組,是什麼關系
可以這樣理解,其實反向收購本身就是買殼上市,兩者的含義是相同的,內只不過經濟法容中分為借殼上市和買殼上市是因為利用殼公司上市所處的階段不同。買殼上市的企業首先需要獲得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借殼上市的企業已經擁有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反向購買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購買方)的企業合並成本是指其如果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方式為獲取在合並後報告主體的股權比例,應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購買方)的股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數量與其公允價值計算的結果。
購買方的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存在公開報價的,通常應以公開報價作為其公允價值;購買方的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不存在可靠公開報價的,應參照購買方的公允價值和被購買方的公允價值二者之中有更為明顯證據支持的作為基礎,確定購買方假定應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㈡ 經濟法中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一個問題
如果丙不知情,不承擔此400萬元債務。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 ,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
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㈢ 經濟法基礎 法律對有限合夥人有哪些特殊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可以參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㈣ 經濟法簡述特殊企業存在的主要領域有哪些
特殊企業存在的主要領域有國防、能源、黃金、煙草、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重要稅收的領域。
㈤ 外國經濟法相比中國經濟法有何特殊的背景與法律需求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2)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3)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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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有關經濟法我國有什麼特殊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㈦ 經濟法應當從哪些方面加強對特殊企業的立法規制
呃呃呃額額的
㈧ 經濟法,物權法,一物二賣,特殊動產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權利轉移是以交付為要件,如果動產未版交付,那麼表明上面的所有權權也沒有轉移。
回到你問題,如果與甲訂立合同並且交付了,即使沒有登記也不影響物權的轉移,關鍵點是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交付為準的。
但是不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登記為准,如果是房產的話,那麼登記了才是物權轉移的關鍵。
㈨ 經濟法的特殊地域管轄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的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為被告住所地。特殊地域管轄則根據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規定。如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其有管轄權的為被告住所地和不動產交付地所在地人民法院。